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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一份文件说明援边援藏津贴和服役津贴属于工资报酬形式,而且这两项津贴都属于上级部门出补贴政策,规定津贴额度,并针对特定的人群进行发放的。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请明确说明援边援藏津贴和服役津贴是否可以纳入工资总额?
没有一份文件说明援边援藏津贴和服役津贴属于工资报酬形式,而且这两项津贴都属于上级部门出补贴政策,规定津贴额度,并针对特定的人群进行发放的。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请明确说明援边援藏津贴和服役津贴是否可以纳入工资总额?
没有一份文件说明援边援藏津贴和服役津贴属于工资报酬形式,而且这两项津贴都属于上级部门出补贴政策,规定津贴额度,并针对特定的人群进行发放的。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请明确说明援边援藏津贴和服役津贴是否可以纳入工资总额?
2026-03-19
在《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第十一条(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这里提到的“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是指国务院发布的规定?还是企业自己规章制度中的奖励?
在《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第十一条(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这里提到的“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是指国务院发布的规定?还是企业自己规章制度中的奖励?
在《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第十一条(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这里提到的“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是指国务院发布的规定?还是企业自己规章制度中的奖励?
2026-03-19
一、数据口径问题:分地区分行业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后改为“各地区分行业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和工资总额”,现在又称“各地区分行业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和工资总额”,请问这些是否具备跨年份的可比性? 从标题上看,这些所纳入统计的单位都仅限于城镇地区,但我看到不少关于教师工资的研究并未强调其为城镇地区的教师工资,而是都将其默认为全国数据,即是覆盖城乡的完整数据。 为了验证上述情况,我特地与教育统计数据做了对比。教育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初等教育教职工数为5560547(人),专任教师数为5801544 (人),但同期《中国劳动统计年鉴》初等教育从业人数为5927071(人),存在出入。我想这里的数据可能是直接调用教育统计数据,不知这里的差异是如何产生的?但可以明确是,如果仅限于城镇地区,差异应该是百万级而非十万级。所以,这里的数据统计范围应是所有地区(涵盖城乡)的学校? 至于2021年后又改为城镇非私营单位,不知道是否意味着仅限于国有单位,以教育为例,难道仅限于城镇地区的公立学校?因为2021年后不再分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展示,难以与教育统计数据对比,所以想确认下,这里的统计范围实际上和之前年份一样,统计的是所有属性的学校,并未将民办学校排除在外? 二、数据获取问题:教育部分历来都有分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展示,但自2020年的数据又不再区分,相关工作由此陷入困境,请问这部分数据何处可查?
一、数据口径问题:分地区分行业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后改为“各地区分行业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和工资总额”,现在又称“各地区分行业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和工资总额”,请问这些是否具备跨年份的可比性? 从标题上看,这些所纳入统计的单位都仅限于城镇地区,但我看到不少关于教师工资的研究并未强调其为城镇地区的教师工资,而是都将其默认为全国数据,即是覆盖城乡的完整数据。 为了验证上述情况,我特地与教育统计数据做了对比。教育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初等教育教职工数为5560547(人),专任教师数为5801544 (人),但同期《中国劳动统计年鉴》初等教育从业人数为5927071(人),存在出入。我想这里的数据可能是直接调用教育统计数据,不知这里的差异是如何产生的?但可以明确是,如果仅限于城镇地区,差异应该是百万级而非十万级。所以,这里的数据统计范围应是所有地区(涵盖城乡)的学校? 至于2021年后又改为城镇非私营单位,不知道是否意味着仅限于国有单位,以教育为例,难道仅限于城镇地区的公立学校?因为2021年后不再分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展示,难以与教育统计数据对比,所以想确认下,这里的统计范围实际上和之前年份一样,统计的是所有属性的学校,并未将民办学校排除在外? 二、数据获取问题:教育部分历来都有分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展示,但自2020年的数据又不再区分,相关工作由此陷入困境,请问这部分数据何处可查?
一、数据口径问题:分地区分行业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后改为“各地区分行业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和工资总额”,现在又称“各地区分行业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和工资总额”,请问这些是否具备跨年份的可比性? 从标题上看,这些所纳入统计的单位都仅限于城镇地区,但我看到不少关于教师工资的研究并未强调其为城镇地区的教师工资,而是都将其默认为全国数据,即是覆盖城乡的完整数据。 为了验证上述情况,我特地与教育统计数据做了对比。教育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初等教育教职工数为5560547(人),专任教师数为5801544 (人),但同期《中国劳动统计年鉴》初等教育从业人数为5927071(人),存在出入。我想这里的数据可能是直接调用教育统计数据,不知这里的差异是如何产生的?但可以明确是,如果仅限于城镇地区,差异应该是百万级而非十万级。所以,这里的数据统计范围应是所有地区(涵盖城乡)的学校? 至于2021年后又改为城镇非私营单位,不知道是否意味着仅限于国有单位,以教育为例,难道仅限于城镇地区的公立学校?因为2021年后不再分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展示,难以与教育统计数据对比,所以想确认下,这里的统计范围实际上和之前年份一样,统计的是所有属性的学校,并未将民办学校排除在外? 二、数据获取问题:教育部分历来都有分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展示,但自2020年的数据又不再区分,相关工作由此陷入困境,请问这部分数据何处可查?
2026-03-11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请问国家统计局,对于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保留劳动关系并由用人单位发放的伤残津贴是否属于工资总额。 目前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应按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工伤条例又规定相应伤残职工应缴纳各项养老保险费,是否变相验证了,由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属于工资总额,不然因工伤保留劳动关系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为工资总额,若伤残津贴不属于的话,社保基数不是为0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请问国家统计局,对于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保留劳动关系并由用人单位发放的伤残津贴是否属于工资总额。 目前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应按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工伤条例又规定相应伤残职工应缴纳各项养老保险费,是否变相验证了,由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属于工资总额,不然因工伤保留劳动关系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为工资总额,若伤残津贴不属于的话,社保基数不是为0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请问国家统计局,对于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保留劳动关系并由用人单位发放的伤残津贴是否属于工资总额。 目前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应按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工伤条例又规定相应伤残职工应缴纳各项养老保险费,是否变相验证了,由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属于工资总额,不然因工伤保留劳动关系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为工资总额,若伤残津贴不属于的话,社保基数不是为0了?
2026-03-04
员工未休年休假是因为用人单位太忙未安排年休假,这期间是劳动者在应休未休的时间继续提供劳动,一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法定假期,二是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其中100%是正常工资,既然100%作为工资,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又怎么不能以劳动报酬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825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8〕62号)明确:“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属于劳动报酬,适用特殊申请仲裁时效规定,即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最高法也明确是法定权利,未休年休假工资在职期间按照补贴计,属于工资总额组成中的“津贴和补贴”项。离职时,按照职工的经济补偿,不属于劳动报酬范围,在职期间在应休未休的时间提供劳动,离职算经济补偿,前后矛盾,为什么不能以劳动报酬计?
员工未休年休假是因为用人单位太忙未安排年休假,这期间是劳动者在应休未休的时间继续提供劳动,一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法定假期,二是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其中100%是正常工资,既然100%作为工资,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又怎么不能以劳动报酬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825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8〕62号)明确:“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属于劳动报酬,适用特殊申请仲裁时效规定,即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最高法也明确是法定权利,未休年休假工资在职期间按照补贴计,属于工资总额组成中的“津贴和补贴”项。离职时,按照职工的经济补偿,不属于劳动报酬范围,在职期间在应休未休的时间提供劳动,离职算经济补偿,前后矛盾,为什么不能以劳动报酬计?
员工未休年休假是因为用人单位太忙未安排年休假,这期间是劳动者在应休未休的时间继续提供劳动,一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法定假期,二是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其中100%是正常工资,既然100%作为工资,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又怎么不能以劳动报酬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825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8〕62号)明确:“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属于劳动报酬,适用特殊申请仲裁时效规定,即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最高法也明确是法定权利,未休年休假工资在职期间按照补贴计,属于工资总额组成中的“津贴和补贴”项。离职时,按照职工的经济补偿,不属于劳动报酬范围,在职期间在应休未休的时间提供劳动,离职算经济补偿,前后矛盾,为什么不能以劳动报酬计?
2026-02-24
农名工每天用自己的交通工具拉几个工友一起上下班,公司每天支付固定金额作为车补,每月同工资一起发放,工资包括每天干的不同工种加上饭补车补。车补没有报销行为,公司按固定费用同工资一起结算。车补是否作为津贴包含在工资组成部分?
农名工每天用自己的交通工具拉几个工友一起上下班,公司每天支付固定金额作为车补,每月同工资一起发放,工资包括每天干的不同工种加上饭补车补。车补没有报销行为,公司按固定费用同工资一起结算。车补是否作为津贴包含在工资组成部分?
农名工每天用自己的交通工具拉几个工友一起上下班,公司每天支付固定金额作为车补,每月同工资一起发放,工资包括每天干的不同工种加上饭补车补。车补没有报销行为,公司按固定费用同工资一起结算。车补是否作为津贴包含在工资组成部分?
2026-01-07
集团总部在A地,安排员工在A公司下属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工作,工作地点在全国各省会城市,主要负责销售业务。员工在驻外地无房产,公司在当地无食堂,公司按照员工实际在驻外地出勤上班的天数,以100元每天的伙食补助、80每天的交通补贴标准,包干发放。 我们理解该补助是因为工作原因,需要在外就餐而发放的误餐(伙食)补贴(补助)或交通补贴(补助),不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请问这种理解是否正确,是否可以不纳入工资总额。
集团总部在A地,安排员工在A公司下属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工作,工作地点在全国各省会城市,主要负责销售业务。员工在驻外地无房产,公司在当地无食堂,公司按照员工实际在驻外地出勤上班的天数,以100元每天的伙食补助、80每天的交通补贴标准,包干发放。 我们理解该补助是因为工作原因,需要在外就餐而发放的误餐(伙食)补贴(补助)或交通补贴(补助),不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请问这种理解是否正确,是否可以不纳入工资总额。
集团总部在A地,安排员工在A公司下属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工作,工作地点在全国各省会城市,主要负责销售业务。员工在驻外地无房产,公司在当地无食堂,公司按照员工实际在驻外地出勤上班的天数,以100元每天的伙食补助、80每天的交通补贴标准,包干发放。 我们理解该补助是因为工作原因,需要在外就餐而发放的误餐(伙食)补贴(补助)或交通补贴(补助),不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请问这种理解是否正确,是否可以不纳入工资总额。
2025-12-30
虽然劳动工资统计把单位退休返聘职工作为其他从业人员纳入工资报表统计范围,但单位法律部门认为退休返聘职工与用工单位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发放给退休返聘职工的应是劳务费而非工资,如用工单位使用劳务费支付退休返聘职工劳务报酬,请问退休返聘职工的收入仍应当计入工资总额吗?
虽然劳动工资统计把单位退休返聘职工作为其他从业人员纳入工资报表统计范围,但单位法律部门认为退休返聘职工与用工单位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发放给退休返聘职工的应是劳务费而非工资,如用工单位使用劳务费支付退休返聘职工劳务报酬,请问退休返聘职工的收入仍应当计入工资总额吗?
虽然劳动工资统计把单位退休返聘职工作为其他从业人员纳入工资报表统计范围,但单位法律部门认为退休返聘职工与用工单位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发放给退休返聘职工的应是劳务费而非工资,如用工单位使用劳务费支付退休返聘职工劳务报酬,请问退休返聘职工的收入仍应当计入工资总额吗?
2025-12-30
“平均名义工资指数-国有单位”的工资指数是取消了呢,还是可以在其他地方进行公布,如果在其他地方公布的话要怎么查询?如果取消了,请问什么原因呢?取消之后是否有其他指数可以平替使用呢?
“平均名义工资指数-国有单位”的工资指数是取消了呢,还是可以在其他地方进行公布,如果在其他地方公布的话要怎么查询?如果取消了,请问什么原因呢?取消之后是否有其他指数可以平替使用呢?
“平均名义工资指数-国有单位”的工资指数是取消了呢,还是可以在其他地方进行公布,如果在其他地方公布的话要怎么查询?如果取消了,请问什么原因呢?取消之后是否有其他指数可以平替使用呢?
2025-12-22
既然补充医疗保险要按照工资薪金纳税,但又不算入工资总额? 公积金基数说要按照国家统计局的工资总额来确定,那是否要包括补充医疗保险算在内?
既然补充医疗保险要按照工资薪金纳税,但又不算入工资总额? 公积金基数说要按照国家统计局的工资总额来确定,那是否要包括补充医疗保险算在内?
既然补充医疗保险要按照工资薪金纳税,但又不算入工资总额? 公积金基数说要按照国家统计局的工资总额来确定,那是否要包括补充医疗保险算在内?
2025-11-24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能否作为公职人员被开除公职后,要求将效能考核奖、应休未休假报酬等津补贴算入12个月的工资总额,取12个月工资平均值后,再作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金发放的工资标准的政策依据?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能否作为公职人员被开除公职后,要求将效能考核奖、应休未休假报酬等津补贴算入12个月的工资总额,取12个月工资平均值后,再作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金发放的工资标准的政策依据?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能否作为公职人员被开除公职后,要求将效能考核奖、应休未休假报酬等津补贴算入12个月的工资总额,取12个月工资平均值后,再作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金发放的工资标准的政策依据?
2025-11-10
请问以下分类:1.过节费、2.生活补助、3.高温补贴、4.outing:旅游费用、5.交通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单位按照油卡的形式发放)、6.家属医疗保险补贴:为职工家属购买的社会保险费、7.驻点交通补贴(外派不属于异地的地方工作的上下班佳通费用)是否可以计入工资总额计算?
请问以下分类:1.过节费、2.生活补助、3.高温补贴、4.outing:旅游费用、5.交通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单位按照油卡的形式发放)、6.家属医疗保险补贴:为职工家属购买的社会保险费、7.驻点交通补贴(外派不属于异地的地方工作的上下班佳通费用)是否可以计入工资总额计算?
请问以下分类:1.过节费、2.生活补助、3.高温补贴、4.outing:旅游费用、5.交通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单位按照油卡的形式发放)、6.家属医疗保险补贴:为职工家属购买的社会保险费、7.驻点交通补贴(外派不属于异地的地方工作的上下班佳通费用)是否可以计入工资总额计算?
2025-10-14
1.按月发放的事业单位领导专职司机出勤补助应该计入工资总额吗?这个补贴与(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津贴:伙食津贴(司机行车津贴)是一种补贴吗? 2.事业单位补发给事业身份员工的一次性住房货币化补贴(货币形式发放),应该计入工资总额吗? 3.如不计入工资总额,烦请提供文件依据。
1.按月发放的事业单位领导专职司机出勤补助应该计入工资总额吗?这个补贴与(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津贴:伙食津贴(司机行车津贴)是一种补贴吗? 2.事业单位补发给事业身份员工的一次性住房货币化补贴(货币形式发放),应该计入工资总额吗? 3.如不计入工资总额,烦请提供文件依据。
1.按月发放的事业单位领导专职司机出勤补助应该计入工资总额吗?这个补贴与(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津贴:伙食津贴(司机行车津贴)是一种补贴吗? 2.事业单位补发给事业身份员工的一次性住房货币化补贴(货币形式发放),应该计入工资总额吗? 3.如不计入工资总额,烦请提供文件依据。
2025-09-16
2025年补发的2023年度绩效考评奖金,地方统计局说应统计在其他工资,但其他工资的指标解释中并未包含奖金,地方统计局没能给出合理解释,希望能得到官方的解答!
2025年补发的2023年度绩效考评奖金,地方统计局说应统计在其他工资,但其他工资的指标解释中并未包含奖金,地方统计局没能给出合理解释,希望能得到官方的解答!
2025年补发的2023年度绩效考评奖金,地方统计局说应统计在其他工资,但其他工资的指标解释中并未包含奖金,地方统计局没能给出合理解释,希望能得到官方的解答!
2025-07-12
现需要计算“企业从业人员占所在城市城镇人员就业比重”,以2012年《中国城市统计年鉴》为例,请问可以根据2-2 劳动力就业状况中的 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数(全市)+城镇私营和个体从业人员(全市)=城镇就业总人员得出吗?
现需要计算“企业从业人员占所在城市城镇人员就业比重”,以2012年《中国城市统计年鉴》为例,请问可以根据2-2 劳动力就业状况中的 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数(全市)+城镇私营和个体从业人员(全市)=城镇就业总人员得出吗?
现需要计算“企业从业人员占所在城市城镇人员就业比重”,以2012年《中国城市统计年鉴》为例,请问可以根据2-2 劳动力就业状况中的 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数(全市)+城镇私营和个体从业人员(全市)=城镇就业总人员得出吗?
2025-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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