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计算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经济补偿基数)时剔除生育津贴一事:1.依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及贵局历年公开答复,女职工产假期间领取的生育津贴(社保发放/单位代发)本质为产假工资,应计入工资总额 。请问:该生育津贴是否计入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经济补偿基数)?
2.公司主张“生育津贴是社保待遇,不属于工资,计算平均工资时应剔除”,此做法是否符合国家统计规定与劳动工资口径?是否属于违规压低平均工资基数?
3.贵局网站咨询答复明确:“生育津贴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该答复是否为正式权威口径,可作为劳动仲裁、投诉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