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时间 2026-05-07
咨询内容 咨询计算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经济补偿基数)时剔除生育津贴一事:
1.依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及贵局历年公开答复,女职工产假期间领取的生育津贴(社保发放/单位代发)本质为产假工资,应计入工资总额 。请问:该生育津贴是否计入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经济补偿基数)?
2.公司主张“生育津贴是社保待遇,不属于工资,计算平均工资时应剔除”,此做法是否符合国家统计规定与劳动工资口径?是否属于违规压低平均工资基数?
3.贵局网站咨询答复明确:“生育津贴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该答复是否为正式权威口径,可作为劳动仲裁、投诉的依据?
答复内容 首先,《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设立的法定统计调查制度,具有法律效力,但该制度本身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
其次,劳动工资统计是针对法人单位开展的统计调查,根据《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在统计口径上,女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的生育津贴其本质为该员工的产假工资,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最后,关于离职补偿基数的计算规则,请咨询相关业务主管单位。
答复单位 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
答复时间 2026-05-18
办理状态 已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