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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能源消费总量中,化石能源和非化石能源具体包括的能源品种,这两个分类是否涵盖了所有的能源品种?根据国家统计局网站上《单位GDP能耗如何测算》这篇文章,化石能源是只针对一次能源吗?汽油、柴油是否属于化石能源?
请问能源消费总量中,化石能源和非化石能源具体包括的能源品种,这两个分类是否涵盖了所有的能源品种?根据国家统计局网站上《单位GDP能耗如何测算》这篇文章,化石能源是只针对一次能源吗?汽油、柴油是否属于化石能源?
请问能源消费总量中,化石能源和非化石能源具体包括的能源品种,这两个分类是否涵盖了所有的能源品种?根据国家统计局网站上《单位GDP能耗如何测算》这篇文章,化石能源是只针对一次能源吗?汽油、柴油是否属于化石能源?
2023年全国投入产出表中,“其他电力生产”包括哪些?新能源发电(风光发电、水电等)在哪个部门?
2023年全国投入产出表中,“其他电力生产”包括哪些?新能源发电(风光发电、水电等)在哪个部门?
2023年全国投入产出表中,“其他电力生产”包括哪些?新能源发电(风光发电、水电等)在哪个部门?
加油站的柴油销售在统计上应归类为批发还是零售?对于成品油销售,因为加油站是零售业态,所以通过加油站网点销售的成品油,是否可以理解为无论销售给单位还是个人,都应该计入零售额。在许多国家的统计中,加油站销售燃料通常归类为零售。加油站是直接面向最终用户的,即使这些用户可能将燃料用于商业目的,但购买行为是零售交易。除非加油站向某个企业车队大量销售柴油、签订合同、直接配送,那可能算批发。
加油站的柴油销售在统计上应归类为批发还是零售?对于成品油销售,因为加油站是零售业态,所以通过加油站网点销售的成品油,是否可以理解为无论销售给单位还是个人,都应该计入零售额。在许多国家的统计中,加油站销售燃料通常归类为零售。加油站是直接面向最终用户的,即使这些用户可能将燃料用于商业目的,但购买行为是零售交易。除非加油站向某个企业车队大量销售柴油、签订合同、直接配送,那可能算批发。
加油站的柴油销售在统计上应归类为批发还是零售?对于成品油销售,因为加油站是零售业态,所以通过加油站网点销售的成品油,是否可以理解为无论销售给单位还是个人,都应该计入零售额。在许多国家的统计中,加油站销售燃料通常归类为零售。加油站是直接面向最终用户的,即使这些用户可能将燃料用于商业目的,但购买行为是零售交易。除非加油站向某个企业车队大量销售柴油、签订合同、直接配送,那可能算批发。
2026年1月开始,CPI基期进行了轮换,新基期的调查分类目录、代表规格品和调查网点均有调整,披露的数据中有3项名称出现了变动,一个是“食品烟酒”变成了“食品烟酒及在外餐饮”,另外两个是交通通信下的分项“交通工具”变成了“小汽车”,“交通工具用燃料”变成了“交通工具用能源”,想问一下名称变动前后这几类商品的数据与之前年份的数据是否可比,例如我想对2024年至今所有月份的食品烟酒的CPI数据做趋势分析,那么2026年开始名称变动后的数据是否能纳入统计,还是说是一类完全不同的指标?
2026年1月开始,CPI基期进行了轮换,新基期的调查分类目录、代表规格品和调查网点均有调整,披露的数据中有3项名称出现了变动,一个是“食品烟酒”变成了“食品烟酒及在外餐饮”,另外两个是交通通信下的分项“交通工具”变成了“小汽车”,“交通工具用燃料”变成了“交通工具用能源”,想问一下名称变动前后这几类商品的数据与之前年份的数据是否可比,例如我想对2024年至今所有月份的食品烟酒的CPI数据做趋势分析,那么2026年开始名称变动后的数据是否能纳入统计,还是说是一类完全不同的指标?
2026年1月开始,CPI基期进行了轮换,新基期的调查分类目录、代表规格品和调查网点均有调整,披露的数据中有3项名称出现了变动,一个是“食品烟酒”变成了“食品烟酒及在外餐饮”,另外两个是交通通信下的分项“交通工具”变成了“小汽车”,“交通工具用燃料”变成了“交通工具用能源”,想问一下名称变动前后这几类商品的数据与之前年份的数据是否可比,例如我想对2024年至今所有月份的食品烟酒的CPI数据做趋势分析,那么2026年开始名称变动后的数据是否能纳入统计,还是说是一类完全不同的指标?
没有一份文件说明援边援藏津贴和服役津贴属于工资报酬形式,而且这两项津贴都属于上级部门出补贴政策,规定津贴额度,并针对特定的人群进行发放的。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请明确说明援边援藏津贴和服役津贴是否可以纳入工资总额?
没有一份文件说明援边援藏津贴和服役津贴属于工资报酬形式,而且这两项津贴都属于上级部门出补贴政策,规定津贴额度,并针对特定的人群进行发放的。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请明确说明援边援藏津贴和服役津贴是否可以纳入工资总额?
没有一份文件说明援边援藏津贴和服役津贴属于工资报酬形式,而且这两项津贴都属于上级部门出补贴政策,规定津贴额度,并针对特定的人群进行发放的。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请明确说明援边援藏津贴和服役津贴是否可以纳入工资总额?
本月发布的《2026年1—2月份全国房地产市场基本情况》中没有全国房地产景气指数,之前每个月都会更新,请问是只有本月没有还是以后都不会更新了?
本月发布的《2026年1—2月份全国房地产市场基本情况》中没有全国房地产景气指数,之前每个月都会更新,请问是只有本月没有还是以后都不会更新了?
本月发布的《2026年1—2月份全国房地产市场基本情况》中没有全国房地产景气指数,之前每个月都会更新,请问是只有本月没有还是以后都不会更新了?
在《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第十一条(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这里提到的“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是指国务院发布的规定?还是企业自己规章制度中的奖励?
在《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第十一条(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这里提到的“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是指国务院发布的规定?还是企业自己规章制度中的奖励?
在《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第十一条(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这里提到的“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是指国务院发布的规定?还是企业自己规章制度中的奖励?
最新公布的消费数据中,原“网上零售额”调整为“网上商品和服务零售额”,指标内涵不变,统计范围扩大,请问新的指标统计范围包含哪些? 另外,“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调整为“网上商品零售额”,指标内涵和统计范围不变,意思是“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网上商品零售额”吗?如果不完全等同,两者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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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布的消费数据中,原“网上零售额”调整为“网上商品和服务零售额”,指标内涵不变,统计范围扩大,请问新的指标统计范围包含哪些? 另外,“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调整为“网上商品零售额”,指标内涵和统计范围不变,意思是“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网上商品零售额”吗?如果不完全等同,两者有什么区别?
一、数据口径问题:分地区分行业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后改为“各地区分行业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和工资总额”,现在又称“各地区分行业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和工资总额”,请问这些是否具备跨年份的可比性? 从标题上看,这些所纳入统计的单位都仅限于城镇地区,但我看到不少关于教师工资的研究并未强调其为城镇地区的教师工资,而是都将其默认为全国数据,即是覆盖城乡的完整数据。 为了验证上述情况,我特地与教育统计数据做了对比。教育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初等教育教职工数为5560547(人),专任教师数为5801544 (人),但同期《中国劳动统计年鉴》初等教育从业人数为5927071(人),存在出入。我想这里的数据可能是直接调用教育统计数据,不知这里的差异是如何产生的?但可以明确是,如果仅限于城镇地区,差异应该是百万级而非十万级。所以,这里的数据统计范围应是所有地区(涵盖城乡)的学校? 至于2021年后又改为城镇非私营单位,不知道是否意味着仅限于国有单位,以教育为例,难道仅限于城镇地区的公立学校?因为2021年后不再分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展示,难以与教育统计数据对比,所以想确认下,这里的统计范围实际上和之前年份一样,统计的是所有属性的学校,并未将民办学校排除在外? 二、数据获取问题:教育部分历来都有分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展示,但自2020年的数据又不再区分,相关工作由此陷入困境,请问这部分数据何处可查?
一、数据口径问题:分地区分行业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后改为“各地区分行业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和工资总额”,现在又称“各地区分行业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和工资总额”,请问这些是否具备跨年份的可比性? 从标题上看,这些所纳入统计的单位都仅限于城镇地区,但我看到不少关于教师工资的研究并未强调其为城镇地区的教师工资,而是都将其默认为全国数据,即是覆盖城乡的完整数据。 为了验证上述情况,我特地与教育统计数据做了对比。教育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初等教育教职工数为5560547(人),专任教师数为5801544 (人),但同期《中国劳动统计年鉴》初等教育从业人数为5927071(人),存在出入。我想这里的数据可能是直接调用教育统计数据,不知这里的差异是如何产生的?但可以明确是,如果仅限于城镇地区,差异应该是百万级而非十万级。所以,这里的数据统计范围应是所有地区(涵盖城乡)的学校? 至于2021年后又改为城镇非私营单位,不知道是否意味着仅限于国有单位,以教育为例,难道仅限于城镇地区的公立学校?因为2021年后不再分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展示,难以与教育统计数据对比,所以想确认下,这里的统计范围实际上和之前年份一样,统计的是所有属性的学校,并未将民办学校排除在外? 二、数据获取问题:教育部分历来都有分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展示,但自2020年的数据又不再区分,相关工作由此陷入困境,请问这部分数据何处可查?
一、数据口径问题:分地区分行业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后改为“各地区分行业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和工资总额”,现在又称“各地区分行业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和工资总额”,请问这些是否具备跨年份的可比性? 从标题上看,这些所纳入统计的单位都仅限于城镇地区,但我看到不少关于教师工资的研究并未强调其为城镇地区的教师工资,而是都将其默认为全国数据,即是覆盖城乡的完整数据。 为了验证上述情况,我特地与教育统计数据做了对比。教育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初等教育教职工数为5560547(人),专任教师数为5801544 (人),但同期《中国劳动统计年鉴》初等教育从业人数为5927071(人),存在出入。我想这里的数据可能是直接调用教育统计数据,不知这里的差异是如何产生的?但可以明确是,如果仅限于城镇地区,差异应该是百万级而非十万级。所以,这里的数据统计范围应是所有地区(涵盖城乡)的学校? 至于2021年后又改为城镇非私营单位,不知道是否意味着仅限于国有单位,以教育为例,难道仅限于城镇地区的公立学校?因为2021年后不再分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展示,难以与教育统计数据对比,所以想确认下,这里的统计范围实际上和之前年份一样,统计的是所有属性的学校,并未将民办学校排除在外? 二、数据获取问题:教育部分历来都有分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展示,但自2020年的数据又不再区分,相关工作由此陷入困境,请问这部分数据何处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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