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时间 2026-03-11
咨询内容 一、数据口径问题:分地区分行业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后改为“各地区分行业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和工资总额”,现在又称“各地区分行业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和工资总额”,请问这些是否具备跨年份的可比性? 从标题上看,这些所纳入统计的单位都仅限于城镇地区,但我看到不少关于教师工资的研究并未强调其为城镇地区的教师工资,而是都将其默认为全国数据,即是覆盖城乡的完整数据。 为了验证上述情况,我特地与教育统计数据做了对比。教育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初等教育教职工数为5560547(人),专任教师数为5801544 (人),但同期《中国劳动统计年鉴》初等教育从业人数为5927071(人),存在出入。我想这里的数据可能是直接调用教育统计数据,不知这里的差异是如何产生的?但可以明确是,如果仅限于城镇地区,差异应该是百万级而非十万级。所以,这里的数据统计范围应是所有地区(涵盖城乡)的学校? 至于2021年后又改为城镇非私营单位,不知道是否意味着仅限于国有单位,以教育为例,难道仅限于城镇地区的公立学校?因为2021年后不再分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展示,难以与教育统计数据对比,所以想确认下,这里的统计范围实际上和之前年份一样,统计的是所有属性的学校,并未将民办学校排除在外? 二、数据获取问题:教育部分历来都有分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展示,但自2020年的数据又不再区分,相关工作由此陷入困境,请问这部分数据何处可查?
答复内容 一、数据口径问题。
1.咨询中提到的这些年份的从业人员和工资总额相关数据中,在《中国劳动统计年鉴》中统计口径始终为城镇非私营单位,未包含城镇私营单位。
2.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是指城镇地域内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就业人员涵盖在岗职工(其中包含劳务派遣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包括非全日制人员、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以及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
3.劳动工资统计数据发布口径为城镇非私营单位和城镇私营单位,2021年发布的城镇非私营单位与之前发布口径保持一致,未包含城镇私营单位。如果民办学校的登记注册统计类别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时,属于城镇私营单位,未包含在城镇非私营单位发布口径中。
二、数据获取问题。
2020年之前城镇非私营单位采用的是全面调查的方式,行业分类可以细分至行业中类(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等);2020年开始劳动工资统计制度改革,将城镇非私营单位改为抽样调查,推算数据仅可满足发布行业门类和行业大类的数据,无法发布分行业中类相关数据。
如需获取分行业中类数据,可查阅《中国经济普查年鉴》。
答复单位 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
答复时间 2026-03-24
办理状态 已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