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时间 2025-12-30
咨询内容 集团总部在A地,安排员工在A公司下属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工作,工作地点在全国各省会城市,主要负责销售业务。员工在驻外地无房产,公司在当地无食堂,公司按照员工实际在驻外地出勤上班的天数,以100元每天的伙食补助、80每天的交通补贴标准,包干发放。 我们理解该补助是因为工作原因,需要在外就餐而发放的误餐(伙食)补贴(补助)或交通补贴(补助),不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请问这种理解是否正确,是否可以不纳入工资总额。
答复内容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国家计局令,第1号):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只要属于劳动报酬性质的发放 ,无论资金来源、发放形式或发放名目,都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差旅补助在实际执行中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该补助是福利货币化后,按不同职位等级、定期随工资一起发放至个人手中且可以随意支配的,则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如果上述补助并非定期发放到员工个人手中,而是出差时专款专用或实报实销的差旅相关支出,则不需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答复单位 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
答复时间 2026-01-05
办理状态 已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