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时间 2026-03-04
咨询内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请问国家统计局,对于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保留劳动关系并由用人单位发放的伤残津贴是否属于工资总额。 目前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应按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工伤条例又规定相应伤残职工应缴纳各项养老保险费,是否变相验证了,由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属于工资总额,不然因工伤保留劳动关系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为工资总额,若伤残津贴不属于的话,社保基数不是为0了?
答复内容 1.工资总额是法人单位支付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五级、六级伤残津贴是用人单位因职工工伤丧失部分劳动能力、难以安排工作给予的工伤补偿,并非给与职工实际从事劳动支付的劳动报酬。因此,统计口径上,伤残津贴不计入法人单位的工资总额。
2.社保基数的核定依据是职工个人工资收入。《工伤保险条例》中也规定用人单位要按规定为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具体的社保基数的认定标准需咨询当地社保部门。
答复单位 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
答复时间 2026-03-09
办理状态 已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