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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公开
提交时间
2026-02-24
咨询内容
员工未休年休假是因为用人单位太忙未安排年休假,这期间是劳动者在应休未休的时间继续提供劳动,一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法定假期,二是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其中100%是正常工资,既然100%作为工资,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又怎么不能以劳动报酬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825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8〕62号)明确:“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属于劳动报酬,适用特殊申请仲裁时效规定,即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最高法也明确是法定权利,未休年休假工资在职期间按照补贴计,属于工资总额组成中的“津贴和补贴”项。离职时,按照职工的经济补偿,不属于劳动报酬范围,在职期间在应休未休的时间提供劳动,离职算经济补偿,前后矛盾,为什么不能以劳动报酬计?
答复内容
1.我局劳动工资统计的调查对象为法人单位,工资总额指的是法人单位支付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未休假补贴属于补贴性质的劳动报酬,应计入工资总额。
2.作为法人单位本身来讲,工资总额仅统计在本单位工作的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离职人员不再计入本单位从业人员范围,其离职补偿金相应也不计入本单位的工资总额中。
3.关于离职补偿金的具体发放要求及计算规则,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答复单位
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
答复时间
2026-03-09
办理状态
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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