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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公开
提交时间
2026-01-15
咨询内容
假设房地产开发企业A出售住房一套,价格300万,这套住房在一年内完成投资建筑销售。其中,A向建筑承包商B支付价款200万,土地购置费0元,B采购原材料100万,原材料生产商C的成本为0。从生产法看,当年增加值=房地产业100+建筑业100+制造业100,总计300万。从支出法看,理论上支出法是一国产品的最终使用,包括消费、投资和净出口。房子最终卖给了居民R,投资的主体是居民,投资额应300万。但是,按照我国统计制度,房地产投资的统计对象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数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上报。房地产企业上报如果是按具体投资金额上报,即200万。那么,支出法统计的GDP就是200万,与生产法就不一致。问题的核心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上报的投资额是支出的成本,还是房屋公允价值?二:如果上报的是成本,那么差异金额技术上是怎么处理的?
答复内容
在现行的固定资产投资统计中,房地产的投资完成额是由施工企业或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完成的房屋价值,这部分价值是按生产者价格计算的投资额。
根据国民经济核算原则,固定资本形成总额应按购买者价格计算。商品房的投资完成额加上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的增值部分,相当于按购买者价格计算的商品房价值。因此,支出法GDP在利用商品房的投资完成额计算固定资本形成总额时,要将商品房销售增值计入固定资本形成总额。
答复单位
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司
答复时间
2026-01-21
办理状态
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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