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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公开
提交时间
2025-03-08
咨询内容
请问根据国家统计局2020年11月制定的《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发放的供暖费补贴、为职工卫生保健发放的各项补贴是否需要计入工资总额?
答复内容
根据国家统计局劳动工资统计制度和《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关于津贴和补贴的范围由以下项目构成:1.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如夜班津贴、高空津贴等),2.保健型津贴,3.技术性津贴,4.年功性津贴,5.其他津贴(如直接支付给个人的伙食津贴等),6.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等。依据最新的《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取暖补贴已经属于货币化发放的工资总额组成部分中的津贴和补贴,应纳入工资总额统计。您提到的为职工卫生保健发放的各项补贴,在实际执行中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该补贴是福利货币化后,按不同职位等级、定期随工资一起发放至个人手中且可以随意支配的,则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如果上述补助并非定期发放到员工个人手中的,则不需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答复单位
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
答复时间
2025-03-14
办理状态
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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