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时间 2025-01-08
咨询内容 1.我校到其他学校轮岗(人事关系仍在我校)的老师,对方单位把监考费转到我校账户上,由我校代发的考务费是否需要计算到正常工资? 2.关于学校交流轮岗问题:人事关系仍在A学校的老师,A学校发放工资等,在轮岗期间(一个学期或者一个学年)在B学校任教,B学校发放课后托管报酬。B学校一个学期发放一次课后托管报酬。有些学校是通过第三方发放劳务费,有些学校是直接支付给个人。对于B学校,这部分交流轮岗老师是否需要纳入统计(期末人数、平均人数、工资总额)?
答复内容 1.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只要属于劳动报酬性质的发放,无论资金来源、发放形式或发放名目如何,都应计入工资总额,因此监考费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正常工资指的是按月规律性发放的工资部分,包括月度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月度奖金、月度津贴和补贴等,是否计入正常工资需根据实际情况是否符合上述概念判断。
2.根据描述的情况,交流轮岗老师应由人事关系所在A学校进行统计,工资总额包括B学校发放的课后托管报酬,从B学校获取数据后合并报送,B学校不再统计。
答复单位 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
答复时间 2025-01-20
办理状态 已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