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时间 2024-12-26
咨询内容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取得重要成果》第三部分普查主要数据中,(一)单位情况,第一段指出“2023年末,全国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3327.0万个,比2018年末增加1148.1万个,增长52.7%”,而第三段指出“按区域分,东部地区拥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1794.1万个,占53.9%,比2018年末下降2.0个百分点;中部地区733.4万个,占22.0%,提高1.4个百分点;西部地区637.2万个,占19.2%,提高0.6个百分点;东北地区162.3万个,占4.9%,占比与2018年末基本持平”。这两部分数据之间似乎存在矛盾,根据分区域增减情况,可以反推2018年末东部为1830.7万个,中部为723.3万个,西部为633.4万,东北持平,总数为3349.7万个。这样2023年相比2018年减少了22.7万个,而不是第一段中的增加1148.1万个,下降0.67%而非增长52.7%。(二)从业人员情况中存在同样的疑似错误。
答复内容 提出的质疑中,“反推2018年末东部为1830.7万个,中部为723.3万个,西部为633.4万,东北持平”,此部分推算有误。公报中“2023年末,东部地区拥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1794.1万个,占全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数的53.9%,比2018年末下降2.0个百分点”,指的是“东部地区占全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数的比重相比2018年末下降2.0个百分点”,而不是指“2023年末东部地区比2018年末减少2%”(中、西部和东北地区表述意思相同)。2018年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中各地区法人单位数可查看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
答复单位 国家统计局普查中心
答复时间 2025-01-02
办理状态 已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