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第六条规定“国家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权威可靠的统计监督体系。统计机构根据统计查制度和经批准的计划安排,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履行统计法定职责情况等进行统计监督”;第十六条规定“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该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并依照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一并报经审批或者备案。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作出规定。统计调查应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原备案机关备案”;第四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存在未经备案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未执行统计调查制度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事项包括:……(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情况;……”据此完成统计调查、统计监督等统计基本任务,统计机构按照依法制定的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统计调查、进行统计监督,统计调查制度应当依据统计法律法规制定,违反统详调查制度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因此,《调查单位基本情况统计报表制度》《房地产开发统计报表制度》等统计调查制度,具有法律效力,但这些统计调查制度本身不属于统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 2.根据《统计法》第十六条,统计调查制度依法对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作出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如果违反相应统计调查制度规定,构成《统计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等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应承担法律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关履行对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统计调查制度情况的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法定职责,对统计调查对象相关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3.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统计法》,统筹做好统计领域下位法“立、改、废”工作,国家统计局已启动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在内的有关统计行政法规的修改制定工作。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涉及面相对较大,立法准备工作较多,2025年将按照立法程序扎实做好前期准备,积极推动修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