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设区的市的各辖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统计数据发布和获取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六条规定:“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作出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设区的市的辖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属于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统计调查制度等国家有关规定,具有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的职责。对于未公布的市辖区有关统计资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申请获取。 2.关于乡镇级别统计数据公布和获取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乡镇级别有关统计资料的公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根据统计调查制度等国家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公布。对于未公布的乡镇级别有关统计资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申请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