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时间 2024-09-25
咨询内容 依照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如果对县统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除了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外,是否还可以向市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
答复内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 二、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第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 三、县级统计局属于县级人民政府统计工作部门。行政相对人对县级统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相关行政复议案件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管辖。因此,对县级统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市级统计局没有管辖权,不应向市级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
答复单位 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
答复时间 2024-10-09
办理状态 已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