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时间 2024-10-17
咨询内容 企业营业收入达到纳统标准,经营正常,是否必须纳统,如果不纳统有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和处罚?
答复内容 2024年9月13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统计调查对象由依法制定的统计调查制度作出规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是依法制定的国家统计调查制度,该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统计范围为: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其他有50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以及工业生产者价格统计调查样本法人单位。根据统计部门关于一套表调查单位管理有关规定,当统计机构开展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时,已达到规上单位规模标准且具备报送数据条件但尚未纳入规上单位统计调查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统计机构提供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利润表和纳税申报表等资料;经统计机构审核确认后,应办理升规入库事宜。
答复单位 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
答复时间 2024-10-28
办理状态 已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