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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公开
提交时间
2024-08-30
咨询内容
雇员股权激励是激励和留住核心人才的长期激励形式,是以某种方式授予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使他们能够分享企业成长所带来的好处的一种新型制度安排,但国家统计制度尚未对雇员股权激励是否应纳入应付职工薪酬作出详细的规定。 公司向员工提供的股权激励建立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基础上,不仅与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的效果(如绩效)等因素有关,也体现劳动对价性及人身从属性,劳动者据此获得的股权激励涉及的财产性收益应属于劳动报酬。建议国家统计局出台明确的填报口径,确保应付职工薪酬数据统计口径在全国范围内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答复内容
国家统计局劳动工资统计制度中使用的“工资总额”概念是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来执行的,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国家统计局又陆续下发劳动工资统计工作相关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在2008年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单位发放给职工的各种股权激励暂不计入工资总额统计。但股权激励是否计入应付职工薪酬,不属于劳动工资统计范畴。
答复单位
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
答复时间
2024-09-09
办理状态
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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