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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公开
提交时间
2024-07-26
咨询内容
一名参保员工曾在2022年11月到2023年4月份休产假,根据国家生育补贴相关规定,员工于2022年底收到一笔生育补贴,又于2023年初收到一笔生育补贴(两笔补贴皆免税)。2024年本单位为该名员工核算住房公积金基数,请问:1.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规定,这两笔生育补贴是否应计入工资总额;该工资总额是否应用于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2.若上一问题答案为“应当计入”,则由于该员工的生育补贴在2022年底、2023年初分两次发放;那么计算工资总额时应当将两笔都计入,还是只计入2023年初发放的部分,或是有其他相关计入办法?3.生育费用是否应当计入工资总额?
答复内容
根据《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1.处在产假期间的女职工仍应作为本单位从业人员统计,其休假期间领取的生育补贴(津贴)其本质为该员工的产假工资,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2.工资按照实际发放时间统计,年度工资发放在哪年就计入当年的工资总额中。3.实报实销的生育费用其性质不是员工的劳动报酬,属于单位为员工提供的福利保障方面的支出,不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4.关于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请咨询相关管理部门。
答复单位
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
答复时间
2024-08-15
办理状态
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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