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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公开
提交时间
2024-07-07
咨询内容
以《中国统计年鉴2021》中2020年北京市数据为例:2020年北京市城镇、农村、总人口分别为1916、273、2189万人,城镇、农村、全体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75601.5、30125.7、69433.5元。那么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总额为1916×75601.5=144852474,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总额为273×30125.7=8224316.1。若全体人均可支配收入总额=全体人均可支配收入×总人口=151989931.5,若全体人均可支配收入总额=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总额+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总额=153076790.1,发现两种方式计算出的结果有较大差异。请问上述计算是否有不当之处呢?用两种方法计算全体人均可支配收入总额为什么会有较大差异呢,产生这种差异的原因是什么呢?应该怎样计算全体人均可支配收入总额呢?
答复内容
全体及分城乡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来自国家统计局的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在住户收支调查中,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按照常住成员计算。居民收入统计中常住成员的定义与人口统计中的常住人口的概念和内涵是基本接近的,但居民收入统计中的常住成员是按照季度进行判定,而人口统计中的常住人口是按照年度进行判定,这会造成一些微小的差异。例如,当前我国存在大量农村劳动力流动到城镇地区就业生活的情况,特别是对于其中一些季节性外出的人员,根据现有的统计制度,有可能在居民收入统计中被判断为农村常住人口,而在人口统计中被判断为城镇的常住人口。以上情况,可能会造成人口统计中的城乡人口数乘以对应的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并加总后并不能等于全体居民可支配收入总额。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住户收支调查不生产和发布居民可支配收入总额方面的统计指标。
答复单位
国家统计局住户调查司
答复时间
2024-07-18
办理状态
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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