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某个小国只有1户企业,年营业收入100万,其中:工资20万、利税20万、进口材料20万、进口固定资产折旧40万(第一年进口固定资产400万,分10年折旧)。
收入法计算增加值=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
支出法计算增加值=最终消费支出、资本形成总额及货物和服务净出口。
按收入法核算该小国10年GDP=(工资20万+利税20万+进口固定资产折旧40万)*10年=800万元。
按支出法核算该小国10年GDP=[最终消费支出(工资20万+利税20万,假设该小国10年工资利税全部用光]*10年+资本形成总额400万+(货物和服务净出口-60万)*10年=200万元。
请问:1.按收入法核算该小国10年GDP为800万元是否合理?对其进口设备400万元作为GDP是否虚增400万元?2.该小国按收入法核算和按支出法核算GDP结果为什么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