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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公开
提交时间
2024-02-22 10:48:13
咨询内容
1.用人单位将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劳动者的工资由用人单位发放,但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工作的过程中,用工单位每天提供30元的餐补给劳动者,但是直接打入劳动者的饭卡里,并非直接以货币的形式支付,劳动者离开用工单位后饭卡所剩金额全部归零,这种形式的补贴是否应计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总额统计?
2.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用工单位给劳动者的租房租金提供报销,由劳动者提供房租发票给用工单位进行报销,用工单位给劳动者报销的房租是否应计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总额统计?
答复内容
1.餐补打入劳动者饭卡,并非直接发到个人手中可供自由支配,且劳动者离开后饭卡所剩金额归零,由此可将该餐补理解为是单位提供的福利待遇,按照工资统计定义,福利性质的发放不计入工资总额统计。2.用工单位给劳动者报销房租分两种情形:一是单位根据员工的职务、级别确定一定数额的报销金额,员工提交相应金额的发票,单位定期(如每月/季)将租金发放至员工个人手中,这种情况下报销的租金可理解为单位给员工发放的住房补贴,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第二种情况,如果单位对员工提供的租房发票实报实销(没有特定金额限制),不提供发票则无相应发放,其实质可理解为单位为员工提供免费住房,属于单位福利性质的支出,这种情况下报销的房租不应计入劳动者的工资总额统计。
答复单位
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
答复时间
2024-03-06 15:17:50
办理状态
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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