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时间 2023-12-01 16:59:02
咨询内容 劳动者住房补贴是拿着本人租房合同去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根据定档金额进行补助,多于定档金额不补,少于定档金额也按定档金额发放,然后按月或季度或年微信转账形式进行发放。现海南省统计局回答认为此为“实报实销、专款专用”的房改补贴,不该算入工资总额,依据是〔1992〕80号文,但劳动者看到的是其提到的统制字〔1992〕80号文中明确表示1992年1月1日起房改补贴计入工资总额的“津贴和补贴”中的物价补贴,并且事实上不存在实报实销以及专款专用,已经规定既已经转入个人微信账户就可以供个人自由支配与使用,所以劳动者认为无论怎样称呼、何种名头、何种名目,住房补贴都应该算入工资总额,请国家统计局确认劳动者此种情况下发放的住房补贴是否应该计入工资总额。
答复内容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部分组成。关于住房补贴是否计入工资总额统计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定:如果住房补贴或房改补贴已经转为货币发放形式,按照单位员工的职位或等级设置一定标准,按月或定期发放至员工个人手中可供自由支配,则应纳入工资总额统计。如果单位发放的住房补贴划入特定账户,属于专款专用性质,员工个人不能随意支取和使用,则暂不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答复单位 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
答复时间 2023-12-11 13:50:47
办理状态 已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