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业保理公司开展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等活动,其成立是根据“商办流通函[2018]165号”、“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文的通知要求,制定商业保理公司经营和监管职责由商务部划给银保监,银保监交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复保理公司的成立并开展监管。
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及释义文件:“J金融业 --6639其他非货币银行服务:银保监会批准的非货币银行开展的金融服务(商业保理公司服务,包括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信用风险担保等活动)”、“经银保监会批准,非货币银行机构开展的保理服务,列入6639(其他非货币银行服务);经商务部门批准,保理公司开展的活动,列入7299(其他未列明商务服务业)”。按上述文件和释义,我们认为前述某商业保理公司应属于国标行业中的J金融业--6639其他非货币银行服务,该理解是否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