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时间 2023-09-24 22:47:33
咨询内容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第十一条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按照 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1.请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提到的误餐费是否和国税发[1994]89号文件中规定的一致
2.误餐费是指是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吗?
3.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是否属于《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说的误餐费范畴?
答复内容
1.第一个问题请咨询文件下发单位。
2.第二个问题按单位实际规定执行,非统计局所规定内容。
3.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和劳动工资统计补充文件规定,工资总额应以实际发放给本单位就业人员的劳动报酬为依据计算得出,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不论以何种名目发放,只要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均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但是如果确实是因为出差(工作)原因,需要在外就餐而发放的误餐(伙食)补贴(补助)或差旅补贴(补助),则不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答复单位 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
答复时间 2023-09-26 14:17:14
办理状态 已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