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第十一条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按照 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1.请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提到的误餐费是否和国税发[1994]89号文件中规定的一致
2.误餐费是指是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吗?
3.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是否属于《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说的误餐费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