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时间 2023-08-25 12:47:31
咨询内容
1.社保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文件(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中规定的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该工资总额是企业财务账上列支可查询到的工资总额。2022年2月21日国家统计局网站问答第十、人口和就业(28)第23条规定的女职工休产假期间领取的生育津贴应纳入工资总额统计,该笔费用是由社保基金支付,企业财务账目中工资总额没有此笔费用的列支,在缴费基数核查过程中,双口径的工资总额这种情况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2.国家统计局网站问答“第十、人口和就业(28)第23条规定的女职工休产假期间领取的生育津贴或由本单位发放的产假工资应纳入工资总额统计。”该条款出自哪个文号,执行时间是哪天?如没有文件支持,国家统计局网站上的问答是否可视为权威部分发布,等同于文件的效力。
答复内容
1.国家统计局劳动工资统计的工资总额是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1990年)规定执行的,规定颁布后的几十年中,又根据单位工资实际发放情况的变化进行了相关补充和修订。因此统计局网站上的问答内容可以等同于权威发布。
2.女职工休产假期间由社保部门发放的生育津贴,无论是直接发给个人,还是通过单位发放,其本质都是职工的产假工资,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如果是直接发放给职工个人,那么在办理相关医保申请的时候,是能够确定休产假职工的领取金额的,办理手续时的申报单或医保局回单即可作为单位工资统计的证明材料。
答复单位 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
答复时间 2023-08-28 09:00:28
办理状态 已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