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统计局劳动工资统计的工资总额是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1990年)规定执行的,规定颁布后的几十年中,又根据单位工资实际发放情况的变化进行了相关补充和修订。因此统计局网站上的问答内容可以等同于权威发布。
2.女职工休产假期间由社保部门发放的生育津贴,无论是直接发给个人,还是通过单位发放,其本质都是职工的产假工资,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如果是直接发放给职工个人,那么在办理相关医保申请的时候,是能够确定休产假职工的领取金额的,办理手续时的申报单或医保局回单即可作为单位工资统计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