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工资总额的依据是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随着经济发展和分配形式的多样化,国家统计局随后也发布了一些补充规定,但一直遵循《工资总额组成规定》的主要精神和基本原则。http://www.stats.gov.cn/gk/tjfg/xzfg/202302/t20230206_1901829.html
根据《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具体包括:补偿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如:过节费、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公车改革补贴、取暖补贴、物业补贴、不休假补贴、无食堂补贴、单位发的可自行支配的住房补贴以及为员工缴纳的各种商业性保险等。无论是货币性质的或是实物性质的(包括各种形式的充值卡、购物卡(券)等)均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