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规定的批复》(国函〔2008〕60号),统计上划分城乡,是以我国的行政区划为基础,以民政部门确认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辖区为划分对象,以实际建设为划分依据,将我国的地域划分为城镇和乡村。《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指出:“本规定作为统计上划分城乡的依据,不改变现有的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管理权限和机构编制,以及土地规划、城乡规划等有关规定”。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用于统计工作,需要在其他工作中使用时,请务必结合有关实际情况。
根据《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城乡分类代码由第15~17位代码组成,第15位为“1”表示城镇,为“2”表示农村:http://www.stats.gov.cn/xxgk/tjbz/gjtjbz/201310/t20131031_1758902.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