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全国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是统计上划分城乡的依据,如果用于统计以外的其他工作,需要结合有关实际情况。如户籍办理中对于城乡划分,应咨询相关主管部门;
问题二:国务院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规定的批复(国函[2008]60号)中附件第二条指出,“本规定作为统计上划分城乡的依据,不改变现有的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管理权限和机构编制,以及土地规划、城乡规划等有关规定”,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是统计上划分城乡的依据,对于其他规定不具有强制性;
问题三:
1.为准确反映城乡建设发展进程,自2009年以后,国家统计局每年开展全国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的更新维护工作,依据实际情况对统计用城乡分类代码进行调整:
2.《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国函(2008)60号,以下简称《规定》)以民政部门确认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辖区为划分对象,将我国的地域划分为城镇和乡村。依据《规定》,南通通州区不是统计上划分城乡的划分单位,通州区下辖街道、镇辖区内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以实际建设为划分依据,分别划分为城镇或者乡村。2023年最新划分情况可通过国家统计局门户网站公布的“2023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http://www.stats.gov.cn/sj/tjbz/tjyqhdmhcxhfdm/2023/index.html)进行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