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使用的全国统计用区划和城乡划分代码是以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为基础编制的,在民政部作出变更后,统计部门会及时使用更新的代码开展统计业务工作,最小划分单位为村委会或居委会等,统计用区划和城乡划分代码请您参考我局网站—统计用区划和城乡划分代码:http://www.stats.gov.cn/xxgk/tjbz/gjtjbz/201406/t20140606_1758914.html。
根据《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城乡分类代码由第15~17位代码组成。第15位为“1”,表示城镇;第15位为“2”,表示乡村。
http://www.stats.gov.cn/xxgk/tjbz/gjtjbz/201310/t20131031_17589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