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从2013年开始,国家统计局正式实施了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统一发布全体居民可支配收入和按常住地区分的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同时,为了满足政策制定的需要,在“十二五”期间仍推算发布农村居民纯收入,但自2016年开始,不再推算发布农村居民纯收入。
农民人均纯收入与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主要区别是:从纯收入中扣减了缴纳的社保费用等转移性支出和生活贷款利息等财产性支出。
纯收入:指农村住户当年从各个来源得到的总收入相应地扣除所发生的费用后的收入总和。计算方法:纯收入=总收入-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税费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调查补贴-赠送农村内部亲友支出。纯收入主要用于再生产投入和当年生活消费支出,也可用于储蓄和各种非义务性支出。“农民人均纯收入”按人口平均的纯收入水平,反映的是一个地区或一个农户农村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
可支配收入:指调查户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其他非义务性支出以及储蓄的总和,即居民家庭可以用来自由支配的收入。它是家庭总收入扣除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以及调查户的记账补贴后的收入。计算公式为:可支配收入=家庭总收入-交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记账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