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释义

2003/08/26 16:14

|

Aa

字体:
|

  第二十六条 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

 

  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有关领导人和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以及有关领导人对履行职责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等行为给予处罚的规定。

 

  本条是这次修改《统计法》新增加的内容。

 

  一、法律责任是《统计法》的重要内容。所谓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什么样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由法律作出规定。因此,法律责任是国家对违法行为人依法采取的制裁措施,由法律授权的机关依法行使,具有强制性。法律责任分为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二、本条第一款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和国家统计制度,监督和支持所领导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出于弄虚作假的目的,未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核查,而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对于违反者,由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处分权的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按照本条的规定,作出通报批评的统计机构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计机构。第二、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不得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如果领导人以强令或者授意的方式,迫使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统计资料进行篡改,或者编造虚假统计数据,则构成违法,应由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处分权的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按照规定由有关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

 

  三、本条第二款针对打击报复忠实履行职责统计人员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领导人为了其个人、局部利益而损害国家利益,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这不仅严重侵犯了统计人员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干扰和阻碍了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因此,为保障统计工作的正常秩序,维护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必须对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领导人,依照本条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1.领导人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这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①进行人身伤害的,②滥用职权,侵犯统计人员的合法权益的;③公然侮辱、诽谤统计人员的。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领导人,对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可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单位领导人,对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可依据《国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2.领导人对坚持原则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以侮辱、诽谤等手段对统计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包括用“大字报”、“小字报”,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四、本条第三款针对统计人员在统计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统计人员不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是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在依法或依照国家统计制度,履行统计调查职责时,故意或者由于过失,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活动,已构成违反统计法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属于政府统计机构的统计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不属于政府统计机构、不能直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行政隶属关系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统计人员,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行政处分权的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为人有违反统计法律规定的过错,这是构成统计违法行为并认定法律责任的主观要件。所谓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这是指行为人决定其行为时的心理状态。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引起违反《统计法》的不良后果,但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行为的发生。所谓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违反《统计法》的不良后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虽然有预见但却轻信这种后果不会发生,以致造成统计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 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

 

  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有关领导人和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以及有关领导人对履行职责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等行为给予处罚的规定。

 

  本条是这次修改《统计法》新增加的内容。

 

  一、法律责任是《统计法》的重要内容。所谓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什么样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由法律作出规定。因此,法律责任是国家对违法行为人依法采取的制裁措施,由法律授权的机关依法行使,具有强制性。法律责任分为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二、本条第一款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和国家统计制度,监督和支持所领导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出于弄虚作假的目的,未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核查,而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对于违反者,由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处分权的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按照本条的规定,作出通报批评的统计机构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计机构。第二、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不得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如果领导人以强令或者授意的方式,迫使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统计资料进行篡改,或者编造虚假统计数据,则构成违法,应由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处分权的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按照规定由有关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

 

  三、本条第二款针对打击报复忠实履行职责统计人员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领导人为了其个人、局部利益而损害国家利益,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这不仅严重侵犯了统计人员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干扰和阻碍了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因此,为保障统计工作的正常秩序,维护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必须对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领导人,依照本条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1.领导人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这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①进行人身伤害的,②滥用职权,侵犯统计人员的合法权益的;③公然侮辱、诽谤统计人员的。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领导人,对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可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单位领导人,对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可依据《国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2.领导人对坚持原则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以侮辱、诽谤等手段对统计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包括用“大字报”、“小字报”,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四、本条第三款针对统计人员在统计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统计人员不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是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在依法或依照国家统计制度,履行统计调查职责时,故意或者由于过失,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活动,已构成违反统计法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属于政府统计机构的统计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不属于政府统计机构、不能直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行政隶属关系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统计人员,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行政处分权的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为人有违反统计法律规定的过错,这是构成统计违法行为并认定法律责任的主观要件。所谓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这是指行为人决定其行为时的心理状态。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引起违反《统计法》的不良后果,但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行为的发生。所谓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违反《统计法》的不良后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虽然有预见但却轻信这种后果不会发生,以致造成统计违法行为的发生。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