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二十年统计法制工作大事记
──隆重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颁布二十周年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于1983年12月8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至今已整整20年了。20年来,贵州省在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各地方、各部门,特别是各级统计部门在依法行政、依法统计上,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各级党、政领导进行科学决策和宏观调控提供了大量的统计资料,为国家的建设和发展献出了统计人的青春和力量。通过四个“五年”统计普法宣传教育,提高了全社会对统计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增强了全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统计法律意识。
从1987年开始,贵州省每年都依法开展统计执法大检查,用统计法律武器维护了统计工作的正常秩序,保证了统计数据质量。1988年5月14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省的第一个地方性统计法规《贵州省统计管理试行条例》(当时也是全国第一个地方性统计法规),这对全省的统计工作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地方性统计法规的出台,也是对我国统计法律制度的一种完善。同时,对其他省制定地方性统计法规提供了宝贵的范例和借鉴。2000年3月24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使全省的统计法制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贵州省统计局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整理出全省20年来在统计法制工作中比较有影响的大事件,以此来祝贺和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颁布20周年,同时,也以此来与全省各地方、各部门及基层广大统计工作者共勉,激励我们依法行政、依法统计的信心和决心,共同为促进统计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一、最早出台的地方性统计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第一部地方性统计法规
贵州省第一部地方性统计法规是《贵州省统计管理试行条例》(当时也是全国第一部地方性统计法规),1988年5月14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8年7月1日起试行。2000年5月31日作废。2000年6月1日起新的《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正式施行。
2、第一部市级地方性统计法规
我省第一部市级地方性统计法规是《贵阳市统计管理办法》。1995年3月31日,贵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5年5月31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3、第一件地方性统计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第一件县级地方性统计规范性文件是《兴义县统计工作暂行规定》,兴义县政府于1987年11月3日,兴义县政府以兴县政通(1987)49号发布了《兴义县统计工作暂行规定》。
4、第一件关于违反统计法规党纪政纪处分的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第一件关于违反统计法规党纪政纪处分的规范性文件是贵州省纪委、贵州省监察厅2001年12月19日发布的《中共贵州省纪委、贵州省监察厅关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省纪发[2001]6号)。
二、20年中统计法制工作发生的重要事件
贵州省在1983年12月8日《统计法》颁布后的20年中,统计法制工作发生的重要事件有:
1、贵州省第一次成立统计法规检查机构
贵州省第一次成立统计法规检查机构,是1987年2月,贵州省统计局成立统计法规检查处。
2、贵州省第一次开展统计执法大检查
贵州省第一次开展统计执法大检查,是在1987年6月。(黔府办[1987]87号、[87]黔统法字42号)。
3、贵州省第一次举办统计法规培训
贵州省第一次举办统计法规举办统计法规培训班,是1987年6月。培训班请省人大、省高级法院的领导和法律专家上课。
4、贵州省新的《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颁布
新的《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是2000年3月24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于2000年6月1正式施行,原《贵州省统计管理试行条例》同时废止。
5、贵州省第一个“统计法规执行情况检查月”
贵州省第一个“统计法规执行情况检查月”,是1990年贵州省政府以“黔府(1990)66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监督作用的决定》,第一次明确“每年的十月为统计法规执行情况检查月”活动。从此,我省每年都坚持开展统计法规执行情况大检查活动。
从1998年贯彻“两办通知”大检查结束后,我省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转入经常性的、制度化、深入、扎实的检查活动,不再单独行文要求开展全省面上的、大规模的检查活动。
6、贵州省第一次正式成立专职的统计执法机构
贵州省第一次正式成立专职的统计执法机构,是2000年10月17日,在政府机构改革中,经省政府年批准,成立贵州省统计执法大队,编制13人,纳入公务员系列管理,与贵州省统计局政策法规处合署办公。
7、贵州省第一个正式成立的检察院驻统计系统检察室
贵州省第一个正式成立的检察院驻统计系统检察室,是1993年4月9日,六盘水市检察院驻六盘水市统计局检察室正式宣布成立。把该市的统计法律监督和统计执法检查活动置于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直接指导之下。改善了统计执法机制,增强了统计执法的权威,对推动六盘水市统计法制建设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见1993年5月7日,贵州省统计局《统计工作简报》〈八〉)。
8、贵州省第一个正式成立的人民法院驻统计系统执行室
1993年7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成立贵阳市人民法院驻贵阳市统计局执行室。贵阳市中级人法院驻贵阳市统计局执行室的成立,标志着贵阳市统计法制建设在国家司法机关的指导下,对改善执法机制,增强统计执法权威,开展统计执法检查,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方面,将迈出新的步伐。
三、在处理的统计违法案件中
1、第一件立案查处的案件
贵州省第一件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是镇宁县农机公司拒报统计资料案,1988年12月19日,镇宁县统计局根据《贵州省统计管理试行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公司拒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立案进行查处,给予该公司经理吴干平、县农机局副局长吴俊英各罚款50元处罚。
2、第一件党纪政纪处分的统计违法案件
第一件行政处分的统计违法案件是:1987年9月17日,湄潭县政府对黄家坝乡统计员石华康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给予石华康行政警告的处分。
3、第一件行政处罚的统计违法案件
贵州省第一件罚款的统计违法案件是:镇宁县农机公司拒报统计资料案,1988年12月19日,镇宁县统计局根据《贵州省统计管理试行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公司经理吴干平、县农机局副局长吴俊英各罚款50元。
4、第一件罚款的统计违法案件
贵州省第一件作出罚款处罚的统计违法案件,是1988年5月20日六盘水市水城县统计局对本局统计员郭某拒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严重警告,经济上罚款50元的处罚。
5、第一件统计行政复议案件
贵州省第一件统计行政复议案件,是1988年铜仁地区玉屏县锁厂虚报统计资料案。玉屏县锁厂不服玉屏统计局罚款100元的处罚决定,向铜仁地区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铜仁地区统计局经审理后,维持了玉屏县统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玉屏县锁厂按规定如期缴纳了罚款。
6、第一件统计行政诉讼案件
贵州省第一件统计行政诉讼案件,是贵阳市贵州华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拒报统计资料案。2001年3月13日,贵阳市统计局对贵州华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拒报统计资料一案,进行立案查处,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接到处罚决定后不服,向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贵阳市人民政府于2001年4月28日作出了维持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该公司接复议决定后不服,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案在审理中,贵州华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撤诉,并于2001年8月29日在《贵阳晚报》上作公开检查,同时于8月30日交纳了罚款。
7、第一件适用听证程序的统计违法案件
贵州省第一件适用听证程序的统计违法案件,是2002年11月4日,遵义市统计局对绥阳县人民医院拟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案件。
2002年10月18日,遵义市统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以及《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拟对绥阳县人民医院瞒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5万元、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1千元、对负责人处以罚款2千元的行政处罚,并向县人民医院发出《统计行政处罚告知书》(遵统告字[2002]002号)。绥阳县人民医院在接到遵义市统计局的《统计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三日内向遵义市统计局提出了举行听证的申请。2002年11月4日,遵义市统计局依法举行了听证会。通过听证会,绥阳县人民医院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听证会取得圆满成功。最后,遵义市统计局对绥阳县人民医院瞒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8、第一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的统计违法案件
贵州省第一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的统计违法案件,是原盘县特区民主区瞒报统计资料案。六盘水市政府1989年8月28日对盘县特区原民主区公所瞒报粮食产量一案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六盘水市广播电台于1989年9月播放曝光。
9、第一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统计违法案件
贵州省第一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统计违法案件,是镇宁县农机公司拒报统计资料案,1988年12月19日,镇宁县统计局根据《贵州省统计管理试行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公司经理吴干平、县农机局副局长吴俊英二人各罚款50元。吴干平、吴俊英拒不履行罚款义务,又不起诉,镇宁县统计局向镇宁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县人民法院于1988年底前执行完毕。
10、受党纪政纪处分级别最高的官员
无
11、第一件罚款数额最高的统计违法案件
贵州省第一件罚款数额最高的统计违法案件,是贵阳市统计局处罚的贵阳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拒报统计资料一案。贵阳市统计局于2001年9月3日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
该案2002年11月4日,强制执行罚款及加处罚款(滞纳金)共计36万5千元(其中罚款5万元,加处罚款[滞纳金]31万5千元)。
12、第一件罚款数额最低的统计违法案件
贵州省第一件罚款数额最低的统计违法案件,是独山县砖瓦厂虚报统计资料一案。1989年11月8日,独山县政府作出决定,由独山县统计局执行,对县砖瓦厂主要负责人罚款10元。
13、第一件加处罚款(滞纳金)最高的统计违法案件
贵州省第一件加处罚款(滞纳金)最高的统计违法案件,是贵州银杏鹰实业有限公司拒报统计资料一案。2001年4月16日,贵州省统计局对贵州银杏鹰实业有限公司拒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根据《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罚款2万元。该公司收到贵州省统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不复议、不起诉,也不履行罚款义务,到2003年5月29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护贵州省统计局行政处罚决定时止,加处罚款(滞纳金)已高达41万5千8佰元。但由于其他原因,实际只收缴加处罚款(滞纳金)4万8佰元,加上罚款本金,共计收缴罚款6万8佰元。
14、第一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加处罚款(滞纳金)最高的统计违法案件
贵州省第一件执行加处罚款(滞纳金)最高的统计违法案件,是贵阳市统计局处罚的贵阳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拒报统计资料一案。贵阳市统计局于2001年9月3日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
该案2002年11月4日,强制执行罚款及加处罚款(滞纳金)共计36万5千元(其中罚款5万元,加处罚款[滞纳金]31万5千元。
15、20年中,在贵州省影响最大的3件统计违法案件是:
(1)贵州银杏鹰实业有限公司拒报统计资料一案。2001年4月16日,贵州省统计局对贵州银杏鹰实业有限公司拒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根据《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罚款20000元。
(2)江口县农业银行拒绝统计检查案。2001年,江口县统计局依法对江口县农业银行的统计工作进行检查,江口县农业银行以统计局没有权利进行检查为由,拒绝接受统计检查,违反了《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江口县统计局根据《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江口县农业银行作出罚款26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江口县农业银行不服江口县统计局的处罚决定,向铜仁地区统计局申请复议,铜仁地区统计局经审理后,认为江口县统计局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正确、证据充分,维持了江口县统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江口县农业银行仍然不服,即向江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江口县法院变更为9000元的处罚。
(3)2001年9月3日,贵阳市统计局对贵阳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依据《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罚款50000元的处罚决定。该公司在收到贵阳市统计局的《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和起诉,又不交纳罚款。2002年11月4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公司进行强制执行,执行金额为36.5万元,其中:罚款本金5万元,加处罚款(滞纳金)31.5万元。该案是我省目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额度最高的案件。
由于省统计局掌握和了解的资料有限,有不完善和不妥的地方,敬请各地、各部门,特别是广大统计战线上同仁提出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