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22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浙江省统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浙江省统计领域首部综合性地方法规,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关于统计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紧扣新修改统计法要求,立足浙江统计工作实践,系统构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制度体系,为新时代浙江统计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一是聚焦防治统计造假,织密数据质量制度防线。《条例》将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写入总则,细化列举“五类”统计造假行为红线。建立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年度报告统计工作制度,压实防治统计造假主体责任。针对统计数据质量管控不严、数据共享不畅、基层统计力量薄弱、部门协同治统不足等堵点难点,逐项完善制度设计,补齐统计法治制度短板。新增社会统计服务机构监管条款,填补监管空白。
二是固化改革实践成果,打造统计智治浙江范式。《条例》将浙江统计数字化、大数据应用、重点领域监测等成熟经验上升为法定规范。将统计“一键报表”、新兴领域统计调查规范等创新举措固化为法规制度。健全新经济、新领域统计监测制度,推动统计工作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以立法引领推动统计工作数字化、智能化转型,为全国统计现代化改革提供浙江实践参考。
三是健全监督服务机制,提升统计治理整体效能。《条例》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监督与服务并举。在监督层面,把统计监督贯通协同、省市两级统计督察、统计约谈问责等制度固化入法,健全刚性统计监督体系;在服务层面,严格规范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深化统计报表整合精简,推动调查对象统计数据“一次填报、部门依法共享”,切实减轻基层和调查对象填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