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基础数据收集

2024/12/30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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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基础数据包括四部分:一是跨省(区、市)项目及军工、国防、人防建设项目投资基础数据;二是计划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数据,包括城镇计划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农村非农户进行的计划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项目,不含跨省(区、市)及军工、国防、人防建设项目;三是房地产开发投资基础数据;四是农村住户固定资产投资基础数据。

一、调查对象和调查范围

(一)跨省(区、市)项目投资

跨省(区、市)项目通过调查铁路、交通、林业、石油、水利、气象、电力、地质等部委跨省(区、市)项目和统一购置设备投资取得相关基础数据。

(二)计划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

计划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通过调查城镇和农村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以及城镇个体户进行的计划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投资取得相关基础数据。

(三)房地产开发投资

房地产开发投资通过调查单位库中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及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的房地产开发投资取得相关基础数据。

(四)农村住户投资

调查在农村地区的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网点上进行,调查对象是调查村的相关住户。其中,农户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从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资料中取得,农户建房投资调查本网点所有建房户情况。

二、调查方法和调查单位确定

(一)调查方法

1.全面调查

跨省(区、市)项目投资、计划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和房地产开发投资采用全面调查方式收集数据。

2.抽样调查

农村住户投资采用抽样调查方法收集数据。

(二)调查单位确定

1.跨省(区、市)项目投资

根据投资统计制度的规定,跨省(区、市)项目为跨省(区、市)建设的、计划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跨省(区、市)项目由各部门从本部门负责建设的项目中确定,并直接向国家统计局报送这些项目的相关信息及投资数据。

2.计划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

根据投资统计制度的规定,计划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调查单位为各省(区、市)辖区内除跨省(区、市)建设项目及军工、国防、人防建设项目以外的计划总投资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全部建设项目。计划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先由县级统计局确定辖区内符合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要求的项目名单,上报市级统计局;再由市级统计局确定辖区内跨县(区、市、旗)项目名单,与县级统计局上报的项目名单一并上报省级统计局;然后省级统计局确定辖区内跨市(区、地、州、盟)项目名单,与市级统计局上报的项目名单一并上报国家统计局;最后国家统计局汇总各省(区、市)及各部门报送的项目名单,确定为当期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调查单位。

每年年初,国家统计局组织各级统计机构针对上年项目进行审核,对于上年施工且尚未完工的投资项目,允许在本年度继续报送投资完成额,这部分项目为续建项目;并于每月下旬对新开工项目进行严格审核,核实确实开工的项目允许次月开始报送投资完成额。新入库项目和续建项目构成本年投资项目库。

3.房地产开发投资

根据房地产开发统计报表制度规定,房地产开发投资调查对象为有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及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根据一套表制度的规定,房地产开发投资通过调查单位库维护来确定调查单位。在国家统计局普查中心的组织下,房地产开发投资统计部门通过资料审核确认调查单位库的增减变动。省级统计机构按《全国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负责年定报调查单位增减变动和基本信息的更新维护,对符合条件的新建单位,每月度调整一次;对规模变动、破产、关闭等调查单位及基本信息的变更,每月度调整一次。

4.农村住户投资

农村住户投资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方案》确定调查样本。分省住户调查样本的抽选,以省(区、市)为总体,综合采用分层、多阶段、与人口规模大小成比例(PPS方法)和随机等距抽样相结合的方法抽选住宅,确定调查对象。

三、组织实施机构及调查工作流程

(一)跨省(区、市)项目投资

跨省(区、市)项目投资统计由国家统计局组织实施调查,国家统计局向有关部委布置基层统计报表,各有关部委根据《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规定时间向国家统计局报送数据。

(二)计划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

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在国家统计局的统一组织下,由地方各级统计局以项目为单位,对本地区计划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全面调查。为了取得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和确保数据的全面、及时、准确,统计部门采取了从省→市→县(区)→乡(镇)逐级布置报表填报任务和从乡(镇)→县(区)→市→省→国家同步采集和审核数据的数据收集方式。具体数据收集过程如下:

首先,由基层统计机构(一般为县级统计局)确定投资统计调查单位,即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有项目审批行政记录的,县级统计部门要根据报告期当地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部门的行政记录确定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调查的投资项目。与投资活动有关的部门行政记录包括各级发改委系统和有关部门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目录,建设部门发放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名单以及自然资源部门的建设用地计划和环保部门的建设项目环评名单。没有项目审批行政记录的,要由基层统计人员现场核实项目。

其次,基层统计机构(一般为县级统计局)根据上述部门的行政记录记载的和现场核实的有关投资项目资料,确定纳入投资统计的项目名单,并向这些项目的建设单位布置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

最后,纳入统计的投资项目根据统计制度的要求填报统计报表,并按时间要求通过联网直报平台直接向国家统计局报送统计资料,省、市、县各级统计机构按照权限在线同步审核、验收该统计资料。

(三)房地产开发投资

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房地产开发统计报表制度》,房地产开发投资通过网上填报的方式采集数据,即由国家统计局通过联网直报平台直接向调查单位布置报表填报任务,调查单位通过互联网直接向国家统计局报送统计资料,省、市、县各级统计机构按照权限在线同步审核、验收该统计资料。

(四)农村住户投资

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方案》及《农村住户固定资产投资抽样调查方案》,在国家统计局的统一组织下,由国家统计局调查队系统,通过对农村住户的抽样调查取得相关基础数据,再通过国家统计局调查队系统上报国家统计局。

四、数据汇总与计算

(一)跨省(区、市)项目投资

跨省(区、市)项目投资由有关部委直接向国家统计局报送,国家统计局负责数据的汇总与计算。

(二)计划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

省、市、县各级统计机构根据各级基层报表数据汇总计算各级计划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国家统计局根据各省汇总表数据汇总计算全国计划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

(三)房地产开发投资

国家统计局根据通过联网直报平台采集数据汇总计算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省、市、县各级统计机构汇总计算本级房地产开发投资。

(四)农村住户投资

农村住户投资由国家统计局根据《农村住户固定资产投资抽样调查方案》,在样本数据的基础上推算所得。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基础数据包括四部分:一是跨省(区、市)项目及军工、国防、人防建设项目投资基础数据;二是计划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数据,包括城镇计划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农村非农户进行的计划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项目,不含跨省(区、市)及军工、国防、人防建设项目;三是房地产开发投资基础数据;四是农村住户固定资产投资基础数据。

一、调查对象和调查范围

(一)跨省(区、市)项目投资

跨省(区、市)项目通过调查铁路、交通、林业、石油、水利、气象、电力、地质等部委跨省(区、市)项目和统一购置设备投资取得相关基础数据。

(二)计划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

计划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通过调查城镇和农村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以及城镇个体户进行的计划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投资取得相关基础数据。

(三)房地产开发投资

房地产开发投资通过调查单位库中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及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的房地产开发投资取得相关基础数据。

(四)农村住户投资

调查在农村地区的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网点上进行,调查对象是调查村的相关住户。其中,农户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从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资料中取得,农户建房投资调查本网点所有建房户情况。

二、调查方法和调查单位确定

(一)调查方法

1.全面调查

跨省(区、市)项目投资、计划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和房地产开发投资采用全面调查方式收集数据。

2.抽样调查

农村住户投资采用抽样调查方法收集数据。

(二)调查单位确定

1.跨省(区、市)项目投资

根据投资统计制度的规定,跨省(区、市)项目为跨省(区、市)建设的、计划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跨省(区、市)项目由各部门从本部门负责建设的项目中确定,并直接向国家统计局报送这些项目的相关信息及投资数据。

2.计划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

根据投资统计制度的规定,计划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调查单位为各省(区、市)辖区内除跨省(区、市)建设项目及军工、国防、人防建设项目以外的计划总投资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全部建设项目。计划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先由县级统计局确定辖区内符合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要求的项目名单,上报市级统计局;再由市级统计局确定辖区内跨县(区、市、旗)项目名单,与县级统计局上报的项目名单一并上报省级统计局;然后省级统计局确定辖区内跨市(区、地、州、盟)项目名单,与市级统计局上报的项目名单一并上报国家统计局;最后国家统计局汇总各省(区、市)及各部门报送的项目名单,确定为当期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调查单位。

每年年初,国家统计局组织各级统计机构针对上年项目进行审核,对于上年施工且尚未完工的投资项目,允许在本年度继续报送投资完成额,这部分项目为续建项目;并于每月下旬对新开工项目进行严格审核,核实确实开工的项目允许次月开始报送投资完成额。新入库项目和续建项目构成本年投资项目库。

3.房地产开发投资

根据房地产开发统计报表制度规定,房地产开发投资调查对象为有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及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根据一套表制度的规定,房地产开发投资通过调查单位库维护来确定调查单位。在国家统计局普查中心的组织下,房地产开发投资统计部门通过资料审核确认调查单位库的增减变动。省级统计机构按《全国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负责年定报调查单位增减变动和基本信息的更新维护,对符合条件的新建单位,每月度调整一次;对规模变动、破产、关闭等调查单位及基本信息的变更,每月度调整一次。

4.农村住户投资

农村住户投资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方案》确定调查样本。分省住户调查样本的抽选,以省(区、市)为总体,综合采用分层、多阶段、与人口规模大小成比例(PPS方法)和随机等距抽样相结合的方法抽选住宅,确定调查对象。

三、组织实施机构及调查工作流程

(一)跨省(区、市)项目投资

跨省(区、市)项目投资统计由国家统计局组织实施调查,国家统计局向有关部委布置基层统计报表,各有关部委根据《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规定时间向国家统计局报送数据。

(二)计划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

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在国家统计局的统一组织下,由地方各级统计局以项目为单位,对本地区计划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全面调查。为了取得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和确保数据的全面、及时、准确,统计部门采取了从省→市→县(区)→乡(镇)逐级布置报表填报任务和从乡(镇)→县(区)→市→省→国家同步采集和审核数据的数据收集方式。具体数据收集过程如下:

首先,由基层统计机构(一般为县级统计局)确定投资统计调查单位,即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有项目审批行政记录的,县级统计部门要根据报告期当地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部门的行政记录确定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调查的投资项目。与投资活动有关的部门行政记录包括各级发改委系统和有关部门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目录,建设部门发放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名单以及自然资源部门的建设用地计划和环保部门的建设项目环评名单。没有项目审批行政记录的,要由基层统计人员现场核实项目。

其次,基层统计机构(一般为县级统计局)根据上述部门的行政记录记载的和现场核实的有关投资项目资料,确定纳入投资统计的项目名单,并向这些项目的建设单位布置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

最后,纳入统计的投资项目根据统计制度的要求填报统计报表,并按时间要求通过联网直报平台直接向国家统计局报送统计资料,省、市、县各级统计机构按照权限在线同步审核、验收该统计资料。

(三)房地产开发投资

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房地产开发统计报表制度》,房地产开发投资通过网上填报的方式采集数据,即由国家统计局通过联网直报平台直接向调查单位布置报表填报任务,调查单位通过互联网直接向国家统计局报送统计资料,省、市、县各级统计机构按照权限在线同步审核、验收该统计资料。

(四)农村住户投资

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方案》及《农村住户固定资产投资抽样调查方案》,在国家统计局的统一组织下,由国家统计局调查队系统,通过对农村住户的抽样调查取得相关基础数据,再通过国家统计局调查队系统上报国家统计局。

四、数据汇总与计算

(一)跨省(区、市)项目投资

跨省(区、市)项目投资由有关部委直接向国家统计局报送,国家统计局负责数据的汇总与计算。

(二)计划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

省、市、县各级统计机构根据各级基层报表数据汇总计算各级计划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国家统计局根据各省汇总表数据汇总计算全国计划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

(三)房地产开发投资

国家统计局根据通过联网直报平台采集数据汇总计算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省、市、县各级统计机构汇总计算本级房地产开发投资。

(四)农村住户投资

农村住户投资由国家统计局根据《农村住户固定资产投资抽样调查方案》,在样本数据的基础上推算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