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 GDP 能耗核算方法

2024/10/3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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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国家统计局制定《能源统计报表制度》,对统计范围、计算方法、统计口径和填报内容等作出统一规定。根据现行制度,中国单位GDP能耗核算采取分级核算的方式,即国家统计局负责核算全国单位GDP能耗,地方统计机构核算本地区单位GDP能耗,并报上一级统计机构审核。其中,能源消费总量的核算方法,国家采取以能源供应统计为主、辅之以能源消费统计的核算方法,省(区、市)、市、县采取以能源消费统计为主的核算方法。

二、单位国内(地区)生产总值能耗的计算方法

单位GDP能耗由能源消费总量和国内(地区)生产总值两个指标计算得出。其中,分母GDP采用不变价格。计算公式为:

能源消费总量是指在一定时间内,一个国家(地区)国民经济各行业和居民生活消费的各种能源的总和。能源包括一次能源,一次能源通过加工、转换产生的二次能源和同时产生的其他二次能源。

其中,一次能源是指自然界中以天然形式存在,不经任何改变或转换的天然能源资源,包括原煤、原油、天然气、水能、核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生物质能等。二次能源是指为了满足生产工艺或生活的特定需要以及合理利用能源,将一次能源直接或间接加工转换产生的其他种类和形式的人工能源,如由原煤加工转换产出的洗煤、焦炭、煤气等,由原油加工产出的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液化石油气等,由原煤或石油或天然气转换产出的电力、热力等。在核算能源消费总量过程中,一次能源、二次能源不能重复计算。

三、能源消费总量核算方法

国内(地区)生产总值(GDP)核算方法详见本书第三章,这里简要介绍能源消费总量的核算方法。

能源消费总量是通过能源核算,即编制能源平衡表的方法取得。能源平衡表全面系统地反映了一定时期内能源的生产、加工转换、输送、分配、储备、使用的能源系统流程全貌,反映了能源系统内各运行环节的特征以及相互之间的联系和能源经济运行中所形成的总量、速度、比例、效益之间的制约和平衡状况。能源平衡表是国家制定能源和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政策、编制能源规划、加强能源科学管理、分析能源供需状况、建立能源投入产出模型、进行能源生产和需求预测等工作的重要基础和依据之一。

能源平衡表一般采用行列的矩阵正向平衡形式,主要分为三大部分:可供消费的能源量核算部分、能源加工转换核算部分、最终消费(终端消费)核算部分。主栏(列)表示能源的来源和流向,宾栏(行)表示能源种类。

(一)能源平衡表编制原则

一是能量守恒原则。编制能源平衡表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是能量守恒定律,即在能量转换和使用的过程中,能源的总量保持不变,有来源(资源供应)就要有去向(消费或者损失);反之,有能源消费,就要有资源供应(来源)。平衡表的纵列与横行的相关数据以及各子矩阵必须形成相互之间的平衡关系。

二是投入、产出、使用的对应一致原则。能源平衡表的加工转换,坚持投入、产出、使用对应一致原则,即有投入,就一定要有产出,同时也应该有使用,缺一不可。使用包括消费、销售(销售数量在其他报表中反映)、出口(地区间调出)或增加库存。

三是协调与统一的原则。所谓协调,就是数字之间要衔接,包括表内的数字、附表的数字、其他表的数字、历史的数字;所谓统一,就是所涉及的产品标准、行业分类标准、指标划分标准、折算标准、数字计算口径要统一。

(二)能源平衡表主要指标含义及平衡关系

下面以全国能源平衡表[1]为例进行说明。

1.可供本地区消费的能源量

可供本地区消费的能源量是指一定时期内可供本地区实际消费的能源量。

可供本地区消费的能源量 = 年初库存量 + 一次能源生产量 + 进口量 + 境内飞机和轮船在境外的加油量 - 出口量 - 境外飞机和轮船在境内的加油量 - 年末库存量

(1)年初(末)库存量。年初(末)库存量即年初(年末)实际拥有的某种能源待用的储备量。从宏观上看,它是反映能源国情国力的一项重要指标,对研究能源库存构成、合理调剂和充分利用现有能源资源、保证社会再生产正常进行、改善能源供应、调剂市场供需、加速能源周转等方面有着重要意义。

填写库存量的能源产品主要有原煤、洗精煤、其他洗煤、煤制品、焦炭、原油、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液化石油气等,其余的气体燃料、热力、电力、其他能源等,没有或不计算库存量。

库存量的核算原则包括以下四点:①时点性原则。库存量是指企业在报告期某时间点所拥有的各种能源数量,所以必须按照制度规定的时间点盘点库存,不得提前或推后。②实际数量原则。企业在库存盘点后,可能出现账面数字与实际库存数量不一致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应以盘点数量为准来调整账面数字,差额作盘盈或盘亏处理。③库存量的核算,以验收合格、办理完入库手续为准,未经验收或不合格的,不能计入库存。④能源生产企业产成品库存和能源经销企业(批发、零售企业)用于经营销售的库存按照能源的所有权原则统计,能源使用企业用于消费的库存按照能源的使用权原则统计。

能源平衡表中的库存量为社会库存量。从理论上讲,社会库存量应包括三大部分,即能源生产企业的产成品库存、能源批发零售贸易企业用于经营销售的库存、能源产品使用单位用于消费的库存。

在能源平衡表中,库存增(-)、减(+)量即等于年初库存量减去年末库存量,负数表示年末库存大于年初库存,可供本地区消费的能源量减少,正数则相反。

(2)一次能源生产量。一次能源生产量指原煤、原油、天然气和一次电力的产出量[2]

(3)进口、出口量。进口、出口量是指报告期内进出中国国境的各种能源的数量,不通过中国过境的转口能源贸易数量不包括在内。平衡表涉及的所有能源均填写,包括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

在计算可供本地区使用消费的能源量时,加上进口量,减去出口量。

(4)境内飞机和轮船在境外的加油量,境外飞机和轮船在境内的加油量。在计算可供本地区使用消费的能源量时,加上境内轮、机在境外的加油量,同时减去境外轮、机在境内的加油量。

2.加工、转换投入量和产出量

加工转换投入量和产出量反映从一次能源转换为二次能源的数量关系。投入量是指生产二次能源的加工、转换企业投入到发电、炼焦、炼油、制气等装置的能源数量。产出量是指各种能源加工转换设备所产生的二次能源及非能源石油制品和焦化产品的数量。加工转换损失量是指在能源加工转换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损失量,即加工转换过程中投入的能源和产出的能源之间的差额。主要加工转换过程见图1。

由图1可以看到不同类型能源加工转换的过程,如火力发电主要是投入原煤,产出电力;炼油是投入原油,产出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液化石油气、炼厂干气和其他石油制品;较为特殊的是回收能[3],因其是在其他生产工艺中回收利用的,故没有投入量。

图1 能源加工转换过程图

在能源平衡表中,加工转换投入(-)产出(+)量即等于加工转换投入量减去加工转换产出量。简单来说,负数表示某种能源投入用于加工转换的数量大于其被加工转换产出的数量,正数则相反。

3.损失量

损失量是指能源在经营管理和生产、输送、分配、储存等过程中发生的损失以及由于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失量,不包括加工转换的损失量。在能源平衡表中,损失量主要是指运输过程中的损失,主要涉及的品种有油、电力和热力等。

4.终端消费量

终端消费量又称最终消费,是指各行业和居民生活直接消费的各种能源在扣除了用于加工转换二次能源的消费量和损失量以后的数量,直接消费的方式只有三个:一是用作燃料,二是用作动力,三是用作原材料,不包括用于加工转换的能源。此消费过程体现了能源消费的终止,不会再重新作为能源投入使用。

5.平衡差额

平衡差额是指各种能源供应与消费进行平衡时产生的差额,造成平衡差额的主要原因是统计误差和在途能源年初年末的差额。

6.消费量合计

消费量合计 = 加工转换投入 - 加工转换产出 + 终端消费量 + 损失量

可供本地区消费的能源量 = 消费量合计 + 平衡差额

根据以上消费量合计公式即可以计算出全国或各地区能源消费总量。

注:

[1]全国能源平衡表与地区能源平衡表的表式、指标、编制方法等基本相同,主要区别是为反映各地区能源资源的形式和流向,在地区能源平衡表的主栏中增设外地区调入量及本地区调出量两项指标。

[2]一次电力的产出量包括水电、核电、利用风能、地热、太阳能发电等,即除火力发电以外其他形式的发电量。

[3]回收能指企业反复循环使用的能源(如余热余能)或作为燃料和能源消费的工业废料(如高炉煤气、甘蔗渣和造纸黑液等)。这部分作为加工转换的产出在最终消费量计算时会扣除,故并不包括在能源消费总量中。

一、基本情况

国家统计局制定《能源统计报表制度》,对统计范围、计算方法、统计口径和填报内容等作出统一规定。根据现行制度,中国单位GDP能耗核算采取分级核算的方式,即国家统计局负责核算全国单位GDP能耗,地方统计机构核算本地区单位GDP能耗,并报上一级统计机构审核。其中,能源消费总量的核算方法,国家采取以能源供应统计为主、辅之以能源消费统计的核算方法,省(区、市)、市、县采取以能源消费统计为主的核算方法。

二、单位国内(地区)生产总值能耗的计算方法

单位GDP能耗由能源消费总量和国内(地区)生产总值两个指标计算得出。其中,分母GDP采用不变价格。计算公式为:

能源消费总量是指在一定时间内,一个国家(地区)国民经济各行业和居民生活消费的各种能源的总和。能源包括一次能源,一次能源通过加工、转换产生的二次能源和同时产生的其他二次能源。

其中,一次能源是指自然界中以天然形式存在,不经任何改变或转换的天然能源资源,包括原煤、原油、天然气、水能、核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生物质能等。二次能源是指为了满足生产工艺或生活的特定需要以及合理利用能源,将一次能源直接或间接加工转换产生的其他种类和形式的人工能源,如由原煤加工转换产出的洗煤、焦炭、煤气等,由原油加工产出的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液化石油气等,由原煤或石油或天然气转换产出的电力、热力等。在核算能源消费总量过程中,一次能源、二次能源不能重复计算。

三、能源消费总量核算方法

国内(地区)生产总值(GDP)核算方法详见本书第三章,这里简要介绍能源消费总量的核算方法。

能源消费总量是通过能源核算,即编制能源平衡表的方法取得。能源平衡表全面系统地反映了一定时期内能源的生产、加工转换、输送、分配、储备、使用的能源系统流程全貌,反映了能源系统内各运行环节的特征以及相互之间的联系和能源经济运行中所形成的总量、速度、比例、效益之间的制约和平衡状况。能源平衡表是国家制定能源和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政策、编制能源规划、加强能源科学管理、分析能源供需状况、建立能源投入产出模型、进行能源生产和需求预测等工作的重要基础和依据之一。

能源平衡表一般采用行列的矩阵正向平衡形式,主要分为三大部分:可供消费的能源量核算部分、能源加工转换核算部分、最终消费(终端消费)核算部分。主栏(列)表示能源的来源和流向,宾栏(行)表示能源种类。

(一)能源平衡表编制原则

一是能量守恒原则。编制能源平衡表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是能量守恒定律,即在能量转换和使用的过程中,能源的总量保持不变,有来源(资源供应)就要有去向(消费或者损失);反之,有能源消费,就要有资源供应(来源)。平衡表的纵列与横行的相关数据以及各子矩阵必须形成相互之间的平衡关系。

二是投入、产出、使用的对应一致原则。能源平衡表的加工转换,坚持投入、产出、使用对应一致原则,即有投入,就一定要有产出,同时也应该有使用,缺一不可。使用包括消费、销售(销售数量在其他报表中反映)、出口(地区间调出)或增加库存。

三是协调与统一的原则。所谓协调,就是数字之间要衔接,包括表内的数字、附表的数字、其他表的数字、历史的数字;所谓统一,就是所涉及的产品标准、行业分类标准、指标划分标准、折算标准、数字计算口径要统一。

(二)能源平衡表主要指标含义及平衡关系

下面以全国能源平衡表[1]为例进行说明。

1.可供本地区消费的能源量

可供本地区消费的能源量是指一定时期内可供本地区实际消费的能源量。

可供本地区消费的能源量 = 年初库存量 + 一次能源生产量 + 进口量 + 境内飞机和轮船在境外的加油量 - 出口量 - 境外飞机和轮船在境内的加油量 - 年末库存量

(1)年初(末)库存量。年初(末)库存量即年初(年末)实际拥有的某种能源待用的储备量。从宏观上看,它是反映能源国情国力的一项重要指标,对研究能源库存构成、合理调剂和充分利用现有能源资源、保证社会再生产正常进行、改善能源供应、调剂市场供需、加速能源周转等方面有着重要意义。

填写库存量的能源产品主要有原煤、洗精煤、其他洗煤、煤制品、焦炭、原油、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液化石油气等,其余的气体燃料、热力、电力、其他能源等,没有或不计算库存量。

库存量的核算原则包括以下四点:①时点性原则。库存量是指企业在报告期某时间点所拥有的各种能源数量,所以必须按照制度规定的时间点盘点库存,不得提前或推后。②实际数量原则。企业在库存盘点后,可能出现账面数字与实际库存数量不一致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应以盘点数量为准来调整账面数字,差额作盘盈或盘亏处理。③库存量的核算,以验收合格、办理完入库手续为准,未经验收或不合格的,不能计入库存。④能源生产企业产成品库存和能源经销企业(批发、零售企业)用于经营销售的库存按照能源的所有权原则统计,能源使用企业用于消费的库存按照能源的使用权原则统计。

能源平衡表中的库存量为社会库存量。从理论上讲,社会库存量应包括三大部分,即能源生产企业的产成品库存、能源批发零售贸易企业用于经营销售的库存、能源产品使用单位用于消费的库存。

在能源平衡表中,库存增(-)、减(+)量即等于年初库存量减去年末库存量,负数表示年末库存大于年初库存,可供本地区消费的能源量减少,正数则相反。

(2)一次能源生产量。一次能源生产量指原煤、原油、天然气和一次电力的产出量[2]

(3)进口、出口量。进口、出口量是指报告期内进出中国国境的各种能源的数量,不通过中国过境的转口能源贸易数量不包括在内。平衡表涉及的所有能源均填写,包括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

在计算可供本地区使用消费的能源量时,加上进口量,减去出口量。

(4)境内飞机和轮船在境外的加油量,境外飞机和轮船在境内的加油量。在计算可供本地区使用消费的能源量时,加上境内轮、机在境外的加油量,同时减去境外轮、机在境内的加油量。

2.加工、转换投入量和产出量

加工转换投入量和产出量反映从一次能源转换为二次能源的数量关系。投入量是指生产二次能源的加工、转换企业投入到发电、炼焦、炼油、制气等装置的能源数量。产出量是指各种能源加工转换设备所产生的二次能源及非能源石油制品和焦化产品的数量。加工转换损失量是指在能源加工转换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损失量,即加工转换过程中投入的能源和产出的能源之间的差额。主要加工转换过程见图1。

由图1可以看到不同类型能源加工转换的过程,如火力发电主要是投入原煤,产出电力;炼油是投入原油,产出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液化石油气、炼厂干气和其他石油制品;较为特殊的是回收能[3],因其是在其他生产工艺中回收利用的,故没有投入量。

图1 能源加工转换过程图

在能源平衡表中,加工转换投入(-)产出(+)量即等于加工转换投入量减去加工转换产出量。简单来说,负数表示某种能源投入用于加工转换的数量大于其被加工转换产出的数量,正数则相反。

3.损失量

损失量是指能源在经营管理和生产、输送、分配、储存等过程中发生的损失以及由于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失量,不包括加工转换的损失量。在能源平衡表中,损失量主要是指运输过程中的损失,主要涉及的品种有油、电力和热力等。

4.终端消费量

终端消费量又称最终消费,是指各行业和居民生活直接消费的各种能源在扣除了用于加工转换二次能源的消费量和损失量以后的数量,直接消费的方式只有三个:一是用作燃料,二是用作动力,三是用作原材料,不包括用于加工转换的能源。此消费过程体现了能源消费的终止,不会再重新作为能源投入使用。

5.平衡差额

平衡差额是指各种能源供应与消费进行平衡时产生的差额,造成平衡差额的主要原因是统计误差和在途能源年初年末的差额。

6.消费量合计

消费量合计 = 加工转换投入 - 加工转换产出 + 终端消费量 + 损失量

可供本地区消费的能源量 = 消费量合计 + 平衡差额

根据以上消费量合计公式即可以计算出全国或各地区能源消费总量。

注:

[1]全国能源平衡表与地区能源平衡表的表式、指标、编制方法等基本相同,主要区别是为反映各地区能源资源的形式和流向,在地区能源平衡表的主栏中增设外地区调入量及本地区调出量两项指标。

[2]一次电力的产出量包括水电、核电、利用风能、地热、太阳能发电等,即除火力发电以外其他形式的发电量。

[3]回收能指企业反复循环使用的能源(如余热余能)或作为燃料和能源消费的工业废料(如高炉煤气、甘蔗渣和造纸黑液等)。这部分作为加工转换的产出在最终消费量计算时会扣除,故并不包括在能源消费总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