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统计工作的一项基本职能。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作出重大制度安排,明确提出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2021年8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监督意见》),为进一步加强统计监督提供了实践指南和根本遵循,赋予了统计监督新的职能定位,对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提出新的更高要求。
一、统计监督的历史沿革
作为统计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能,统计监督的内涵和外延经过了长期的发展变革,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在传承中创新,在探索中发展。
(一)计划经济时期的统计监督。统计监督理论源于列宁的关于“有决定意义的事情,就是在产品的生产和分配上建立最严格的全民计算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多位党和国家领导人对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作过精辟论述,在党中央、国务院下发的统计工作文件中对统计监督提出明确要求。196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的《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要求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必须监督各部门、各单位如实反映情况。1963年,国务院印发的《统计工作试行条例》提出,加强统计部门对国家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作用。这一时期,中国政府统计建立起包括农业、工业、运输、商业、文教等国民经济部门的全国统一的统计报表体系,形成了“一垂三统”的统计管理体制。统计监督主要通过全面报表、层层上报方式搜集、整理、分析统计资料,为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服务,主要监测和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计划目标任务的执行完成情况、国有企业国有经济生产分配情况。
(二)改革开放以后的统计监督。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全国统计工作的恢复和发展,统计监督得到重视和加强。1979年《人民日报》发表社论《充分发挥统计监督作用》,同年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充实统计机构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统计是对国民经济实行科学管理和检查监督的重要手段。1981年国务院批转国家统计局的《关于加强和改革统计工作报告》,要求加强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1983年12月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一次将统计监督明确为统计部门的法定职责。1989年8月,国务院批转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监督作用的报告》并提出“统计监督在国家宏观调控和监督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这一时期,统计监督工作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复杂性和多变性,通过设计一系列较为科学的先行指标、综合指标,从数量上揭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客观反映其运行特征和风险隐患,监测评价国民经济内部各种比例关系是否协调、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是否得到落实,促进宏观经济健康、有序、安全发展,统计监督的深度广度力度得到拓展和强化。
(三)党的十八大以来的统计监督。党的十八大以来,统计监督的领域不断拓展,体制机制不断深化,方式方法不断创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统计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统计工作作出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以下分别简称《意见》《办法》《规定》),赋予统计部门开展统计督察、实施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等新的职能。党的十九大提出完善统计体制,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2021年12月,中央印发《监督意见》,从党和国家事业全局的高度对强化统计监督职能作出重大决策部署,明确了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总体要求、任务措施等内容。这一时期,统计法规制度出台频率之密、统计执法监督戒尺之严、治理统计生态力度之大都前所未有,统计监督成为在党内监督主导下的重要监督方式,统计监督质效持续提升,统计的综合性基础性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二、统计监督的总体要求
开展统计监督,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切实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更好发挥统计数据的综合性、基础性、客观性特点,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当好参谋助手,加快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的统计监督体系。坚持方法科学、遵循规律、及时准确、真实可靠、防止虚假,坚决遏制“数字上的腐败”,提升统计监督有效性,使监督结果经得起实践和历史检验,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统计保障。准确把握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总体要求,要坚持“五个必须”。
(一)必须提高数据质量。统计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也是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基础。统计数据一旦失真失实,统计监督便会失察失效。因此一定要把好统计数据质量关口,以真实可信的统计数据准确研判经济运行态势和就业、物价等重要民生指标的变化情况,客观揭示经济运行中的难点、堵点、痛点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可靠的统计支撑。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问责制,旗帜鲜明地打击一切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做到对统计数据质量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统计系统要加强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刀刃向内从严整肃统计行风,做到“打铁必须自身硬”。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施策,健全一体推进不敢、不能、不想统计造假的体制机制,以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保障统计监督成果的客观公正。
(二)必须锚定“国之大者”。统计监督的优势在于用数量关系准确反映事物发展情况。踏上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征程,面对繁重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以及汹涌而来的数据浪潮,统计监督的需求更广、要求更高、责任更大。必须胸怀“两个大局”、心系“国之大者”,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中发挥更大作用。要聚焦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拓展统计监测领域,做到党中央决策部署到哪里,统计监督就跟进到哪里。加强对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情况的统计监督,重点监测评价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实施情况、重大风险挑战应对成效、人民群众反映突出问题解决情况等。紧盯党和国家发展的大事要事难事,准确揭示数据背后的生产关系、发展进程和运行规律,实现监测覆盖有广度、调查分析有深度、体察民情有温度。
(三)必须突出问题导向。揭示问题风险是统计监督的重要任务。统计部门掌握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统计数据,要运用统计数据定量分析进行监测预警,提前发现排查隐藏在数据背后的重大风险隐患,查找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短板弱项,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趋势性问题。要推动统计监督成为检测经济社会运行健康状况的“检验师”、交出科学准确的“化验单”,防患未然治未病,通过发现问题、推动改革,避免小风险演化为大风险、个别风险演化为综合风险、局部性风险演化成整体性风险,从而推动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四)必须实行纪法衔接。实行纪法衔接是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加强对统计领域公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制度保障。法律是治国之重器,纪律是治党之戒尺。强化统计监督职能,既需要各级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确立的流程和规范采集、审核、处理、上报和公布统计资料,也需要广大统计调查对象严格按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优质的统计资料,更需要防范和杜绝各方对统计调查的违法干预行为。因此,必须充分发挥统计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强化统计监督的政治属性,扎实开展统计督察,严肃查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对统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以及统计规则政令执行情况进行严而有力的监督检查,压紧压实防治统计造假责任,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坚决纠治统计领域公权力的错用和滥用,不断巩固不敢假的态势、扎牢不能假的笼子、构筑不想假的堤坝。
(五)必须深化改革创新。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是强化统计监督职能、提高统计监督工作质量的坚实保障。当前,统计工作面临许多挑战,还有不少薄弱环节,一些地区和部门贯彻党中央关于统计改革发展决策部署存在温差偏差落差,统计数据质量基础有待夯实,部分统计调查制度滞后于经济社会实践,统计管理体制有待进一步创新,统计调查工作机制仍需完善,统计数据、统计分析等精准服务和优质产品的高质量供给体系还有待健全,统计信息化建设亟待加强。必须要坚持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推进统计领域重点改革向广度和深度发展,拓展统计调查领域,丰富统计调查内容,加强智慧统计建设,提升统计服务水平,增强统计保障能力,加快建设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现代化统计调查体系,为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赋能增效。
三、统计监督的主要任务
《监督意见》首次明确统计监督的五大任务,包括着力提升统计督察效能、持续加大统计执法力度、依法独立履行监测评价职能、加强对推动高质量发展情况的统计监督、建立健全统计监督协同配合机制。
(一)着力提升统计督察效能。充分发挥统计督察在推动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决策部署和履行统计职责中的作用,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不断强化对统计领域公权力行使的监督。坚持问题导向,敢于动真碰硬,统筹开展常规统计督察、专项统计督察和统计督察“回头看”,压紧压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原则上每5年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常规统计督察,并根据需要对督察整改情况实施“回头看”;针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题突出的地区和部门,视情组织开展专项督察。统计督察“回头看”主要针对常规督察整改工作开展情况、重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长效机制建设情况。健全督察整改落实体制机制,通过通报、约谈、专项督察等措施进一步压实整改责任。推动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市县开展统计督察,加强与省市县级党委巡视巡察工作的协同配合。进一步加强对统计督察的组织领导,增强统计督察的有效性。设立督察组长、副组长人选库,建立统计督察检查人才库。建立下级向上级报告年度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制度,构建起从上到下、层层负责的领导责任体系。
(二)持续加大统计执法力度。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各类统计违纪违法行为。进一步健全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制度,完善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规依纪依法对责任人追责问责。进一步拓宽统计违纪违法线索获取渠道,完善举报制度,统筹运用统计督察、巡视巡察、数据核查等工作成果,提升发现问题线索的能力。健全各专业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制度,严格落实基层统计机构对源头统计数据的审核责任。建立常态化统计执法机制,完善“双随机”抽查制度,积极探索对部门的统计执法检查的有效方式。进一步加强专业化统计执法能力建设,不断提高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建立统计违纪违法责任倒查机制,严查利用职权实施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人,对已经离任的同样要追究责任。通报重大统计违纪违法案件,曝光典型案例,同时强化统计领域信用建设,推动实现统计违法反面警示与诚信统计正向激励并重,积极营造依法统计诚信统计良好氛围。出台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标准,规范认定严重失信企业,推送至“信用中国”网站、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对各地区清理和纠正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文件和做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不得将统计机构作为完成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责任单位,不得要求下级机构或调查对象按照指定数值填报数据,不得随意调用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数据作为各项评比表彰和资格认定依据等。
(三)依法独立履行监测评价职能。将各地区各部门对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作为统计监督的重要内容,重点监测评价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实施情况、重大风险挑战应对成效、人民群众反映突出问题解决情况等。加快统计制度方法改革,持续推进国家统计数据和地方统计数据有效衔接,不断优化完善统计监测评价体系。深入推进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改革。充分利用国家、部门、地方常规统计调查和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取得的数据,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部署、执行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情况,进行监测评价。重点监督领导干部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是否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是否存在履职不力、担当作为不够甚至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问题。更加注重统计监测的客观性、预警性、有效性,结合政策要求、区域特点、数据规律,深度监测评价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实际效果,揭示问题风险,提出政策建议。充分发挥国家调查队系统机动灵活、快速高效的优势,强化对经济社会领域热点难点重点问题的统计调查和分析研究,及时为统计监测评价提供鲜活实情。进一步强化统计监测的专业性、有效性,推动地方各级政府严格履行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维护统计独立真实监测的职责。
(四)加强对推动高质量发展情况的统计监督。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加强对相关部门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构建更加科学高效的体制机制,不断夯实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的数据质量和工作基础,实现对各地区高质量发展情况的定量评价。重点评价各地区推动高质量发展工作的总体情况,有效反映高质量发展进程中的优势、成效和短板,以高效能统计监督服务高质量发展。重点监督各地区各部门是否存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不力,只追求速度规模、不注重质量效益,只求短期利益、不顾长远发展等问题。积极推动改进政绩考核办法,引导领导干部树立正确政绩观。
(五)建立健全统计监督协同配合机制。推动统计监督与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等各类监督方式统筹衔接、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加强统计机构与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等部门的工作协调,把统计监督与党管干部、纪检监察、追责问责结合起来。将统计监督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评价、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建立健全统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在信息沟通、线索移送、结果共享等方面的工作机制。强化统计机构与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在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中的协同配合,实现精准对接,推动统计造假问题依规依纪依法处理到位。建立健全统计监督与巡视监督协作配合机制,及时向巡视机构提供对被巡视地区(单位)开展统计监测评价、统计督察、统计执法检查的情况和发现的涉嫌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重要问题线索。建立统计机构与政府经济管理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推动信息共享,实施综合评价,加强结果运用,确保统计监督提出的措施建议落地见效。整合各类监督信息资源,有效运用大数据和行政记录,建立健全重大统计监督事项会商研判、统计违纪违法线索移送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