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国家统计质量管理,实现统计质量管理的科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2013年,国家统计局印发国家统计质量管理指导性文件《国家统计质量保证框架》《国家调查队统计流程规范》,首次全面系统地提出了统计质量评价标准和保障措施。2018年,国家统计局印发《统计调查项目、改革方案、发展规划执行情况评估办法》《国家统计局数据质量审核评估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明确评估统计数据和统计服务质量的实施办法。2021年,根据新版《联合国官方统计国家质量保证框架手册》,国家统计局修订并印发《国家统计质量保证框架(2021)》《统计业务流程规范(2021)》。2023年,国家统计局印发《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办法(试行)》,统计质量管理体系日臻完善。
一、国家统计质量保证框架
2013年印发的《国家统计质量保证框架》,明确了包括准确性、及时性、可比性、一致性、适用性、可获得性和经济性等7个方面的统计质量评价标准,统计业务流程环节及其质量控制要求。2021年印发的《国家统计质量保证框架(2021)》进一步完善了统计调查全过程的质量评价标准、质量控制要求和质量保障措施。框架主要内容包括3部分。第一部分从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适用性、经济性、可比性、协调性和可获得性等9个方面,完善了统计质量的评价标准。真实性要求统计源头数据必须符合统计调查对象的实际情况,确保统计数据有依据、可溯源,侧重于对基础数据质量的评价。准确性要求统计数据的误差必须控制在允许范围内,能够为形势判断、政策制定、宏观调控等提供可靠依据,侧重于对统计数据生产科学性的评价。完整性要求统计数据应当全面完整,统计范围不重不漏,统计口径完备无缺,侧重于对统计数据全面系统反映客观实际程度的评价。及时性要求统计数据生产应当在符合统计科学规律的前提下,尽可能缩短从调查到公布的时间间隔,侧重于对统计数据生产效率的评价。适用性要求统计数据能够最大限度为用户所用,统计指标紧跟时代发展、切合统计需求,侧重于对统计用户满意度的评价。经济性要求统计数据生产应当尽可能降低成本,统计调查、行政记录、大数据等数据资源得到充分利用,侧重于对统计数据成本效益的评价。可比性要求统计数据应当连续、可比,不同时间、空间数据生产使用规范统一的统计标准和统计原则,侧重于对统计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程度的评价。协调性要求统计数据结构严谨、逻辑合理,各总量数据、结构数据相互之间高度匹配,侧重于对统计数据间逻辑关系的评价。可获得性要求多渠道、多方式公布统计数据,同时公布相应的统计制度方法,加强数据解读,满足社会需求,侧重于对统计服务质量的评价。第二部分从确定需求、调查设计、核准备案、任务部署、数据采集、数据处理、数据评估、数据公布与传播、统计分析、项目评估等统计业务流程的10个环节提出了具体的质量控制要求。第三部分从加强统计法治建设、完善统计体制机制、规范统计制度方法、优化统计资源配置、夯实统计基层基础、强化信息技术支撑、弘扬质量为核心的统计文化等7个方面明确了统计质量保障措施。
《国家统计质量保证框架》出台后,国家统计局制定了统计调查项目全过程质量控制办法(模板),为各地区、各专业研究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框架实施细则提供参考。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专业依据《国家统计质量保证框架》和统计调查项目全过程质量控制办法(模板),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更为细化的质量保证框架,以切实加强和改进统计质量管理,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二、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办法
《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包括核查目的、核查对象、核查内容、核查方法、组织实施、核查结果运用、工作要求和附件等8个部分。《办法》要求各级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统计源头数据质量负第一责任,专业负责人对本专业统计源头数据质量负主要责任,专业统计人员对本专业统计源头数据质量负直接责任,统计调查对象和负责采集调查单位基础统计资料的辅助调查员对源头统计数据质量负主体责任。
1.核查目的。加强统计源头数据质量监督管理,防治统计造假,督促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履行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的法定职责,确保统计源头数据真实可靠。
2.核查对象。依据国家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基础统计资料的各类统计调查对象。
3.核查内容。各类统计调查对象依据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填报的基础统计资料,调查员、辅助调查员直接从调查对象采集的基础统计资料。
4.核查方法。综合采用计算机程序自动核查、相关数据对比核查、综合数据校验核查等方式,对源头数据质量进行全面核查;采用现场核查、电话核查、问题线索核查等方式,对新增或变动的调查对象以及总量较大、数据波动异常的调查对象和地区的源头数据质量进行重点核查。加强部门行政记录和大数据技术在数据质量核查中的应用。
5.组织实施和结果运用。国家统计局各相关专业司(中心)根据《办法》要求,联合或分别组织开展专业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工作。要加强协调联动,发现的差错逐级反馈至调查对象、调查员或辅助调查员,市县级统计机构督促核实修改上报,并做好记录。涉及其他专业的及时反馈专业处理。源头数据质量存在问题的调查对象,由市县级统计机构依法依规处理。负有责任的辅助调查员由聘用单位严肃处理。源头数据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地区,统计机构要及时查明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提出具体措施,上级统计机构对其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源头数据质量核查结果作为各专业审核评估下级统计数据以及开展业务工作考核的依据。对源头数据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地区,当年相关业务工作考核不得被评为优秀。各级各专业统计机构在核查中发现统计违法问题线索,按规定及时移交同级或上级统计执法监督部门。
《办法》将工业、能源、投资、贸经、人口就业、研发创新、农业农村、价格调查、住户调查、服务业、调查单位名录库等领域的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具体办法作为附件。
三、统计调查项目执行情况评估
根据《统计调查项目、改革方案、发展规划执行情况评估办法》,统计调查项目执行情况评估是指按照一定的质量标准,检查项目实施全过程各环节业务工作,评价统计数据和统计服务的质量水平,查找项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完善的意见和建议,旨在强化统计调查项目执行情况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和管理,为改进完善统计制度方法、业务流程和相关工作提供依据。
统计调查项目执行情况评估适用于对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评估,包括周期性普查、常规调查和专项调查项目。评估内容覆盖统计调查项目实施全过程,包括确定需求、统计设计、核准备案、任务部署、数据采集、数据处理、数据评估、数据公布与传播、统计分析等主要环节的工作。评估采用事中评估与事后评估、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相结合的方法,从各级统计机构、调查对象和统计用户等多个角度,对统计调查项目执行全过程各环节工作质量进行评估,形成统计调查项目质量评估报告。
2019年,国家统计局开展了规模以下工业、资质外建筑业、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和规模以下服务业抽样调查项目执行情况评估。为提高评估工作科学性、客观性,2020—2021年,以第三方评估方式开展了对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企业(单位)研发活动调查、畜牧业调查、工业生产者价格调查项目的执行情况评估。2022年,对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和脱贫攻坚普查的执行情况开展了第三方评估。
四、数据质量审核评估管理
《国家统计局数据质量审核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了评估的原则、对象、评估流程和工作纪律,旨在加强对统计数据质量审核评估过程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统计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工作,保证审核评估工作科学严谨、公正透明、统一规范,有效防范廉政风险和数字腐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各相关专业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制定了专业统计主要指标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办法。
数据质量审核评估是国家统计局及各相关司级单位以原始数据和汇总数据为基础,充分考虑数据生产过程的科学性、规范性和统计数据的匹配性、逻辑性等,采用科学方法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判断和分析,对可能存在的数据质量问题进行追溯、核实和修正,对全国和各省(区、市)统计数据进行审核与确认。评估对象包括全国和各省(区、市)生产总值、农业、工业、能源、服务业、投资、零售、价格、人口、就业、居民收支、科技等主要统计数据。
全国数据质量审核评估指对全国汇总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评估,主要包括专业审核评估、核算审核评估和综合审核评估。各相关单位应综合使用历史数据比较、部门数据比较、数据偏差分析、相关性分析等多种方法对全国数据质量进行审核评估。
地方数据质量审核评估主要指对省级核算和统计数据进行审核评估,由相关单位负责,重点审核评估地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可比性等。各相关单位应综合使用逻辑性分析、关联性分析、协调性分析等多种方法对地方数据质量进行审核评估。审核评估过程中发现数据质量问题要及时反馈相关省级统计机构。省级统计机构需按规定查明原因,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确保数据质量。各省(区、市)数据应当以国家统计局审核评估确认的数据为准。凡列入审核评估范围的数据,未经国家统计局审核评估确认,不得对外公开。
地方数据协调性检验指对各省(区、市)主要统计数据间的匹配性、协调性等进行检验。检验范围包括各省(区、市)的地区生产总值、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等指标数据。通过对相关指标增速的协调性进行检验分析,测算地方数据协调性综合得分,据此分析地方统计数据的协调性。向存在数据不协调情况的省级统计机构反馈结果。省级统计机构结合实际情况分析查找产生不协调的原因,进一步完善工作,提升数据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