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把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粮食产量统计数据直接反映粮食生产成果,为国家粮食安全政策的制定提供基本依据。
一、概念
我国“粮食”概念有一个历史演变过程。在建国之初的统计的类别中,“粮谷豆类”是一个类别,包括粮谷、薯类、豆类。之后,“粮谷”变成“谷物”,“粮谷豆类”则变成“粮食”。
粮食的现行统计概念是,粮食按生产季节分类可分为夏收粮食、早稻和秋收粮食;按品种分类可分为谷物、豆类和薯类;谷物包括稻谷、小麦、玉米、谷子、高粱以及其它谷类(如大麦、燕麦、荞麦等);豆类包括大豆、绿豆、红小豆等; 薯类包括马铃薯、甘薯等。
粮食产量是指当年某一地区谷物、豆类和薯类生产量的总称,通常也称为粮食总产量。谷物按脱粒后的原粮计算,豆类按去豆荚后的干豆计算,薯类(马铃薯和甘薯)以鲜薯 5 :1 折算粮食。标准计量单位通常为公斤、吨,习惯上也用“市斤”。
二、作用
粮食产量是国内外普遍关注的、关乎国计民生的、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的基础性指标。1983 年粮农组织总干事萨乌马将粮食安全的概念表述为“确保所有的人在任何时候都能买得到又买得起他们所需要的基本食品”。目前国际社会广泛认同的粮食安全有三项具体目标:其一,确保生产足够的食品;其二,最大限度地稳定食品供应;其三,确保所有需要食品的人都能买得起。可以看出,粮食的生产和供应是粮食安全最基本的方面。
粮食产量牵动着国家安全、人民福祉,粮食产量的每一笔数据都是国家粮食生产情况的实际反映,其作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三、统计方法
粮食产量统计工作由国家统计局组织实施。全国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的粮食产量数据由国家统计局定期向社会公布。
粮食产量统计内容包括播种面积和产量,通过农业普查和常规粮食统计调查取得统计数据。
农业普查在中国已经进行了 3 次,分别是 1996 年、2006 年和 2016 年。农业普查的结果为常规统计调查提供依据和基础。
常规粮食统计有以下两种方法:
一是抽样调查。抽样调查的主要粮食品种有稻谷、小麦、玉米和大豆等。
播种面积调查采取对地抽样调查的方式,根据有关耕地数据,结合 2016 年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通过遥感调查取得的统计用农作物种植用地基础数据, 建立了农作物播种面积抽样框。全国共抽选 2 万多个样本村,6 万多个样方,其中包括省级国家调査样本村近 1 万个,省级国家调查样方近 3 万个。每个调査季开展实地调查,取得样方内农作物播种面积情况,推算主要粮食品种播种面积。
单位面积产量主要通过“实割实测”取得。省级粮食单产抽样调查在国家调查县 ( 市 ) 抽取的面积调査地块中进行,全国共抽取 5000 多个样本村、近 3 万个自然地块样本,在粮食作物收获前,基层调员对相应粮食品种种植地块逐块进行踏田估产、编制地块抽样框,每个自然地块中再按照要求抽选 3—5 个 10 平方尺的小样方;待收获时,基层调査员在抽中样本地块上进行放样,割取样本,再通过脱粒、晾晒、测水杂、称重、核定割拉打损耗等环节,计算出地块单产。根据抽中样本地块单产推算各地平均单产。
另外,对于农业经营户的其它粮食作物(如谷子、高粱、大麦、燕麦、荞麦等) 的种植面积和产量,采取小区域估计等方法取得。
二是全面统计。对于农业经营单位(农场等)的全部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和产量, 通过各级统计机构全面统计取得。
常规粮食统计按粮食的播种和收获季节进行,夏收粮食、早稻和秋收粮食产量的合计就是本年度的全部粮食产量。
在全国的粮食产量中,农业经营户生产的粮食占了 90% 以上;主要调查作物(小麦、玉米、稻谷)的合计产量占了全部粮食总产量的 90% 以上,因此,可以说常规粮食产量主要是通过抽样调查的方法统计出来的。
四、例证
粮食产量历来是国家研究制定农村政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同时也是监测政策落实效果的重要指标。如针对 1998—2003 年期间,我国的粮食产量出现了连续下滑的局面,国家先后出台了对小麦、稻谷等主要粮食作物种植面积的直补,提高小麦、稻谷、玉米的最低收购价,免除农业税等多项重大政策。之后,在直补政策不变的基础上,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等也纷纷出台, 极大调动了农民种粮积极性,实现了自 2004 年以来的连年粮食稳产、丰产,充分体现了国家政策的积极成果。
五、改革与完善
中国作为一个人口大国,粮食产量统计的重要地位显而易见。但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粮食统计的基础、方法、手段和统计服务等方面尚有较大差距。
改革完善主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是调整粮食统计口径,将粮食与谷物一致起来,将粮食安全与口粮安全含义相同;薯类和豆类从粮食概念中分离,形成各自的农作物分类。二是充分应用遥感等空间信息技术手段,全面提升粮食产量统计水平。
(撰稿:万忠兵 韦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