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应当追究哪些党纪政务责任

2025/06/27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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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违法责任人是中国共产党员的,要受到中国共产党纪律的约束,违反纪律规定的要承担党纪责任。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违背国家统计政令,未严格依法履职,在统计上弄虚作假,这些行为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当依照党规严格追究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本部分以下简称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本部分以下简称《统计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了统计违法责任人应当承担的政务责任。中央印发的《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对国家工作人员在统计工作方面违背党纪政务规定应当承担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党政领导干部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的政务处分责任

按照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和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具有下列统计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领导人员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一)领导人员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受到的处分

领导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1.自行修改统计资料,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低的;

2.自行编造虚假统计数据,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低的。

领导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1.自行修改统计资料,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高的;

2.自行编造虚假统计数据,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高的;

3.强令、授意、指使相关地区和部门、统计调查对象、其他机构及其人员提供不真实统计数据,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低的;

4.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人员打击报复的;

5.对检举揭发统计违法行为的人员打击报复的。

领导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1.自行修改统计资料,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很高的;

2.自行编造虚假统计数据,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很高的;

3.强令、授意、指使相关地区和部门、统计调查对象、其他机构及其人员提供不真实统计数据,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高的;

4.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人员打击报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5.对检举揭发统计违法行为的人员打击报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领导人员对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受到的处分

领导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1.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数据失实,失实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高的;

2.发现数据失实不予纠正,失实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低的。

领导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1.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数据失实,失实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很高的;

2.发现数据失实不予纠正,失实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高的;

3.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数据失实,涉及范围较大、持续时间较长的。

领导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1.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数据失实,失实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特别高的;

2.发现数据失实不予纠正,失实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很高的;

3.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数据失实,涉及范围很大、持续时间很长的。

(三)领导人员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受到的处分

领导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1.提供虚假情况帮助掩盖统计违纪违法事实;

2.向统计调查对象和统计执法检查对象通风报信;

3.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4.阻碍统计执法检查;

5.违规干预和插手统计执法执纪活动,未造成不良影响。

领导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1.提供虚假情况帮助掩盖统计违纪违法事实,造成恶劣影响;

2.向统计调查对象和统计执法检查对象通风报信,造成严重后果;

3.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造成严重后果;

4.严重阻碍统计执法检查;

5.对已查实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应当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和党纪政纪责任而不追究;

6.违规干预和插手统计执法执纪活动,造成不良影响。

领导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1.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阻碍统计执法检查;

2.为统计调查对象和统计执法检查对象逃避检查出谋划策;

3.违规干预和插手统计执法执纪活动,造成恶劣影响。

二、党政领导干部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的党纪责任

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必须受到追究。

1.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严重违背党的思想路线,败坏党的作风,触犯党的纪律底线,透支党和政府公信力。领导干部工作中进行统计造假或者对统计造假失察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党纪责任,依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2.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统计执法监督职责时,相关领导干部拒绝阻碍执法检查,或者在执法检查中不如实反映情况,应当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追究党纪责任,依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直至留党察看处分。

3.在政府统计机构开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过程中,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统计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统计执法活动施加影响,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追究党纪责任,依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4.党员领导干部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追究。

统计违法责任人是中国共产党员的,要受到中国共产党纪律的约束,违反纪律规定的要承担党纪责任。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违背国家统计政令,未严格依法履职,在统计上弄虚作假,这些行为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当依照党规严格追究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本部分以下简称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本部分以下简称《统计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了统计违法责任人应当承担的政务责任。中央印发的《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对国家工作人员在统计工作方面违背党纪政务规定应当承担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党政领导干部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的政务处分责任

按照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和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具有下列统计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领导人员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一)领导人员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受到的处分

领导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1.自行修改统计资料,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低的;

2.自行编造虚假统计数据,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低的。

领导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1.自行修改统计资料,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高的;

2.自行编造虚假统计数据,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高的;

3.强令、授意、指使相关地区和部门、统计调查对象、其他机构及其人员提供不真实统计数据,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低的;

4.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人员打击报复的;

5.对检举揭发统计违法行为的人员打击报复的。

领导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1.自行修改统计资料,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很高的;

2.自行编造虚假统计数据,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很高的;

3.强令、授意、指使相关地区和部门、统计调查对象、其他机构及其人员提供不真实统计数据,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高的;

4.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人员打击报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5.对检举揭发统计违法行为的人员打击报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领导人员对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受到的处分

领导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1.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数据失实,失实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高的;

2.发现数据失实不予纠正,失实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低的。

领导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1.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数据失实,失实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很高的;

2.发现数据失实不予纠正,失实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高的;

3.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数据失实,涉及范围较大、持续时间较长的。

领导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1.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数据失实,失实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特别高的;

2.发现数据失实不予纠正,失实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很高的;

3.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数据失实,涉及范围很大、持续时间很长的。

(三)领导人员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受到的处分

领导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1.提供虚假情况帮助掩盖统计违纪违法事实;

2.向统计调查对象和统计执法检查对象通风报信;

3.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4.阻碍统计执法检查;

5.违规干预和插手统计执法执纪活动,未造成不良影响。

领导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1.提供虚假情况帮助掩盖统计违纪违法事实,造成恶劣影响;

2.向统计调查对象和统计执法检查对象通风报信,造成严重后果;

3.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造成严重后果;

4.严重阻碍统计执法检查;

5.对已查实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应当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和党纪政纪责任而不追究;

6.违规干预和插手统计执法执纪活动,造成不良影响。

领导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1.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阻碍统计执法检查;

2.为统计调查对象和统计执法检查对象逃避检查出谋划策;

3.违规干预和插手统计执法执纪活动,造成恶劣影响。

二、党政领导干部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的党纪责任

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必须受到追究。

1.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严重违背党的思想路线,败坏党的作风,触犯党的纪律底线,透支党和政府公信力。领导干部工作中进行统计造假或者对统计造假失察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党纪责任,依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2.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统计执法监督职责时,相关领导干部拒绝阻碍执法检查,或者在执法检查中不如实反映情况,应当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追究党纪责任,依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直至留党察看处分。

3.在政府统计机构开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过程中,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统计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统计执法活动施加影响,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追究党纪责任,依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4.党员领导干部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