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都属于统计调查的基本单位,按法人单位统计和按产业活动单位统计是两种不同的统计原则。目前,我国主要采取按法人单位在地统计的原则,并不断探索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并重统计改革(简称“法产并重”统计改革)。正确认识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的区别和联系,是科学开展统计调查的前提和基础。
一、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的区别
法人单位是指有权拥有资产、承担负债,并独立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或与其他单位进行交易)的组织。法人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是独立拥有(或受权使用)资产或者经费,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三是具有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账户,或者能够根据需要编制账户。在统计实践中,法人单位包括五种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及其他成员组织法人,其他法人。
产业活动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二是相对独立地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三是能提供收入、支出等相关资料。
二、法人单位与产业活动单位的联系
(一)法人单位与产业活动单位都属于统计调查的基本单位。基本单位是指我国境内除住户以外拥有一定活动场所并从事一定生产活动的社会经济单位。
(二)产业活动单位是法人单位的组成部分。一个法人单位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产业活动单位组成。
(三)单产业法人单位本身就是产业活动单位。如果一个法人单位仅有一个经营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经济活动,则该法人单位本身就是产业活动单位。这种仅包含一个产业活动单位的法人单位,称为单产业法人单位。
(四)多产业法人单位管理和控制其所属的多个产业活动单位。如果一个法人单位内部活动涉及多个行业小类或位于一个以上的活动场所,应根据产业活动单位的条件并结合具体情况将其认定为多个产业活动单位。这种由两个及以上产业活动单位组成的法人单位,称为多产业法人单位,这些产业活动单位接受法人单位的管理和控制。
三、“法产并重”统计改革的意义
近年来,我国经营主体数量呈现爆发式增长,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不断涌现,异地经营、跨业经营等现象越来越普遍,使得法人在地原则在准确反映地区和行业发展方面面临挑战。为妥善解决一些大型企业分支机构因不具有法人资料而不纳统、探索解决常规年份跨地区产业活动单位在地统计等问题,国家统计局积极开展“法产并重”统计改革,其目的是在确保统计不重不漏、应统尽统的前提下,尽可能把分地区、分行业结构数据搞准搞实。“法产并重”统计改革是统计部门为应对形势变化、解决法人在地原则局限性,对经济统计对象颗粒度进行调整细化的一次深度变革,对全面客观精准反映分地区分行业经济发展情况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