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发展最大的不平衡是城乡发展不平衡,最大的不充分是农村发展不充分。坚持城乡融合发展是破解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重要抓手。为了对城乡发展予以准确反映和动态监测,提高在统计上划分城乡工作的一致性,国家统计局开展统一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分类代码编制工作(以下简称城乡划分工作),自2009年以来每年一次为全国60余万个村(居)委会进行统计上编码,并判定全部村(居)委会的城乡分类。
一、主要历史沿革
第一阶段(1955—1998年)。1955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城乡划分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1955年《规定》),采取人口规模和非农业人口比例指标,以居民区为基本单元进行划分。随后若干年,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各部门一直沿用该规定和其他相关文件。
第二阶段(1999—2007年)。改革开放后,我国加快了城镇化建设步伐,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后期和90年代中期,各地陆续开始撤县设市、撤乡建镇和撤县改区,使得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和建制镇管辖了大量的农村地区,导致依据1955年《规定》和行政区划难以划分城乡地域。有鉴于此,1999年初,国务院同意由国家统计局、民政部、原建设部、原农业部、公安部、财政部等六部门共同研制城乡划分统计标准,最终由国家统计局制定《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1999年《规定》),并在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中试用。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按照1999年《规定》取得的分城乡人口数据,得到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认可。针对普查和试点发现的一些问题,国家统计局在随后几年中开展大量调查研究,于2006年3月制定了《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划分城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三阶段(2008年至今)。2008年7月,国务院批复同意国家统计局与民政部、住建部、公安部、财政部、原国土部、原农业部共同制定的《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以下简称2008年《规定》),正式奠定了统计上划分城乡的依据和方法基础。随后,国家统计局印发《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
二、现行方法简介
(一)主要方法
2008年《规定》明确“以我国的行政区划为基础,以民政部门确认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辖区为划分对象,以实际建设为划分依据,将我国的地域划分为城镇和乡村”。其中,“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县人民政府驻地和其他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而“乡村是指本规定划定的城镇以外的区域”。
因此,城乡划分工作以村(居)委会等村级单位为划分对象,通过判断村(居)委会驻地、乡(镇、街道)政府驻地、县(市、区、旗)政府驻地之间的实际建设连接情况,将我国的地域划分为城镇和乡村。如图1所示:
图1 城乡划分工作流程示意图
(二)主要内容
城乡划分工作主要包括编制统计用区划代码(第1—12位)、城乡属性代码(第13—14位),以及转换生成城乡分类代码(第15—17位)三部分,如图2所示:
图2 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分类代码
(三)主要作用
科学划分城乡是准确评价我国城镇化水平、合理规划城乡布局、统筹城乡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规范我国统计工作的基础。统一城乡划分工作的目的在于保证各部门、各专业有关城乡分类统计数据的一致性,提高政府部门的工作效率和统计工作水平,为真实反映我国城镇化的发展进程提供科学依据[1]。
三、近年改革进展
为及时准确反映城镇化发展变化,有效回应社会各界的关注,近年来国家统计局对城乡划分工作进行了持续改革与完善。
(一)完善方法规则。国家统计局根据近年来城镇化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不断对具体方法规则进行完善、补充和规范。
(二)升级平台系统。2019年,国家统计局对原有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报送平台进行升级再造,建立了统计区域库系统。2023年,国家统计局以统计云系统建设为契机,逐步实施统计区域库系统向统计云系统的迁移工作。
(三)优化卫星影像。2019年,国家统计局基于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取得的政府驻地位置信息和区划边界信息,结合天地图,改造优化了“统计用城乡划分影像图系统”,用于辅助判断和验证城乡连接情况,极大地提高了城乡划分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四)强化质量控制。为进一步全面夯实城乡划分工作质量,国家统计局自2022年起组织开展乡级单位和村级单位名称核查、城乡属性代码核查工作,每年核查的村级单位的数量不少于管辖村级单位总数的1/3。通过进一步规范统计区域库系统中所有统计用区划代码、名称以及城乡划分属性代码、分类代码,促使城乡划分工作质量再上新台阶。
注:
[1]需要注意的是,2008年《规定》指出“本规定作为统计上划分城乡的依据,不改变现有的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管理权限和机构编制,以及土地规划、城乡规划等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