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数字技术的迅速发展及其与经济社会各行业各领域的深度融合,数字经济成为当前最具活力和创新力的经济形态,被视为拉动全球经济发展的“新引擎”。国家统计局于2021年5月正式印发《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下文简称《数字经济分类》),为在统计上科学划分数字经济,从而准确衡量数字经济发展水平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数字经济的统计范围
《数字经济分类》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数字经济发展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依据G20峰会提出的《二十国集团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等政策文件,确定了数字经济的基本范围:以数据资源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明确将数据资源、现代信息网络、信息通信技术作为数字经济的三要素。
二、数字经济的基本框架
《数字经济分类》立足现行统计制度和方法,聚焦数字经济相关实物量和价值量指标需求,充分考虑数字经济产业活动数据的可获得性,将数字经济划分为“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两部分。
“数字产业化”即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由数字产品制造业、数字产品服务业、数字技术应用业、数字要素驱动业等四大类组成,是指为产业数字化发展提供数字技术、产品、服务、基础设施和解决方案,以及完全依赖于数字技术、数据要素的各类经济活动,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基础;“产业数字化”即数字化效率提升业,指应用数字技术和数据资源为传统产业带来的产出增加和效率提升,是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的融合,其本质是各行业的数字化运营。
广义数字经济包括“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两个部分,狭义数字经济仅包括“数字产业化”部分。
三、数字经济的主要内容
《数字经济分类》将数字经济划分为数字产品制造业、数字产品服务业、数字技术应用业、数字要素驱动业、数字化效率提升业等5个大类、32个中类、156个小类。
(一)数字产品制造业
数字产品制造业包括计算机制造、通信及雷达设备制造、数字媒体设备制造、智能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及设备制造、其他数字产品制造业等6个中类、41个小类,对应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大类的全部内容,以及“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等7个大类下“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等12个中类、“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等17个小类的全部或部分内容。需要说明的是,《数字经济分类》在小类上建立了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的对应关系。对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某个行业分类只有部分活动属于《数字经济分类》的情况,所对应的行业代码用“ * ”做标记。
(二)数字产品服务业
数字产品服务业包括数字产品批发、数字产品零售、数字产品租赁、数字产品维修、其他数字产品服务业等5个中类、11个小类,对应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批发业”等4个大类下“机械设备、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批发”等6个中类、“通信设备批发”等10个小类的全部内容。
(三)数字技术应用业
数字技术应用业包括软件开发,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相关服务,信息技术服务,其他数字技术应用业等5个中类、25个小类,对应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两个大类的全部内容,以及“互联网和相关服务”等3个大类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8个中类、“互联网搜索服务”等11个小类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四)数字要素驱动业
数字要素驱动业包括互联网平台、互联网批发零售、互联网金融、数字内容与媒体、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数据资源与产权交易、其他数字要素驱动业等7个中类、27个小类,对应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大类的全部内容,以及“新闻和出版业”等11个大类下“出版业”等16个中类、“数字出版”等22个小类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五)数字化效率提升业
数字化效率提升业包括智慧农业、智能制造、智能交通、智慧物流、数字金融、数字商贸、数字社会、数字政府和其他数字化效率提升业等9个中类、42个小类,对应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90个大类、430个中类、1255个小类,体现了数字技术已经并将进一步与国民经济各行业产生深度渗透和广泛融合。
在《数字经济分类》中,前四大类构成的“数字产业化”和第五大类构成的“产业数字化”形成了互补关系。以制造业为例,数字产品制造业是指支撑数字信息处理的终端设备、相关电子元器件以及高度应用数字化技术的智能设备的制造,属于“数字产业化”部分,包括计算机制造、通信及雷达设备制造、数字媒体设备制造、智能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及设备制造和其他数字产品制造业。智能制造是指利用数字孪生、人工智能、5G、区块链、VR/AR、边缘计算、试验验证、仿真技术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先进制造技术深入融合,旨在提高制造业质量和核心竞争力的先进生产方式,属于“产业数字化”部分,主要包括数字化通用专用设备制造、数字化运输设备制造、数字化电气机械器材和仪器仪表制造、其他智能制造。数字产品制造业和智能制造是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划分的制造业中数字经济具体表现形态的两个方面,互不交叉,共同构成了制造业中数字经济的全部范围。
四、数字经济的统计监测
《数字经济分类》充分借鉴OECD和BEA等国际权威组织和机构关于数字经济分类的方法,遵循两者在分类中的共性原则,在“数字产业化”部分与OECD、BEA等提出的数字经济分类标准涵盖的内容基本相同,实现了我国数字经济测算的国际可比。2023年5月,国家统计局以《数字经济分类》为基础,进一步加强数字经济统计监测工作,建立健全数字经济统计监测体系,印发了《数字经济统计监测制度(试行)》。该制度从数字经济产业发展及其对国民经济的渗透和带动作用两个方面客观反映我国数字经济发展情况,从而系统反映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规模、速度、结构、效益以及数字经济发展新动能,满足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需要。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也将全面普查数字经济发展情况作为主要内容。一是为全面反映数字化进程,新设数字经济活动情况表,采集“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数据。二是修改“信息通信技术应用和数字化转型情况”,新增数字化转型、物联网、人工智能等问题。三是增设《数字经济产品和服务目录》以更好指导调查对象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