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口普查条例》主要内容

2024/11/27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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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是一个国家最重要、最基础的国情。人口普查是世界各国摸清人口底数的主要手段。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人口普查,保障人口普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2010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规定,人口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尾数逢0的年份为普查年度。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已开展了七次全国人口普查,获取了大量翔实的人口统计数据。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登记时指出,人口工作和人口普查非常重要。要通过这次人口普查查清我国人口数量、结构、分布等方面情况,把握人口变化趋势性特征,为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体系、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准确统计信息支持。

一、全国人口普查的目的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二条规定:“人口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全国人口的基本情况,为研究制定人口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供依据,为社会公众提供人口统计信息服务。”历次全国人口普查的目的原则上都遵循《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的规定,但每次普查会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赋予新的时代特征。以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为例,普查目的是全面查清我国人口数量、结构、分布、城乡住房等方面情况,为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体系,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全国人口普查的对象和内容

(一)普查对象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人口普查对象是指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20年11月1日零时。普查方案中对不同表式的普查对象进行区分:

1.普查短表和长表的普查对象

普查短表和普查长表的普查对象具体是指2020年10月31日晚住本普查小区的人,以及户口登记在本普查小区但2020年10月31日晚未住本普查小区的人。

2.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普查表的普查对象

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普查表的普查对象具体是指2020年10月31日晚住本普查小区的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

3.死亡人口调查表的普查对象

死亡人口调查表的登记对象具体是指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期间本普查小区的死亡人口。

(二)普查内容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国籍、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每次人口普查结合当时的时代背景、历史经验、多方意见和国际做法进行普查内容的设计与调整,以确保普查项目既易于横向和纵向地比较,也能满足支持政府决策的需要,同时具备全面调查的可操作性。

以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为例,普查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

1.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短表

普查短表包括反映人口基本状况的项目,由全部住户(不包括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填报。

普查短表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两部分,一是住户项目7项,分别是户别、本户应登记人数、出生人口、死亡人口、住所类型、现住房建筑面积、现住房间数;二是普查短表的个人项目共12项,分别是姓名、与户主关系、公民身份证号码、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普查时点居住地、户口登记地、离开户口登记地时间、离开户口登记地原因、受教育程度、是否识字等。

2.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长表

普查长表包括所有短表项目和人口的经济活动、婚姻生育和住房等情况的项目,在全部住户中抽取10%的户(不包括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填报。

普查长表的主要登记内容包括两部分,一是住户项目共19项,除短表户项目中的7项外,还包括:住房所在建筑的总层数、承重类型、住房建成年代、有无电梯、主要炊事燃料、住房内有无管道自来水、有无厨房、有无厕所、有无洗澡设施、住房来源、月租房费用、拥有全部家用汽车的总价等项目。二是个人项目共29项,在普查短表个人项目12项的基础上,还包括:户口登记地类型、是否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生地、五年前常住地、学业完成情况、工作情况、工作单位或生产经营活动所属类型、行业、职业、未工作原因、主要生活来源、婚姻状况、初婚年月、生育子女数、生育状况、居住状况和身体健康状况等项目。

3.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普查表

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普查表包括反映人口基本状况的项目以及入境目的、居住时间、身份或国籍、就业情况等项目,由在境内居住的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填报。

4.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死亡人口调查表

死亡人口调查表的主要项目包括死亡人口的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性别、出生年月、死亡时间、民族、受教育程度、婚姻状况。

三、全国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

(一)普查方法

1.调查方法

人口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

2.登记原则

普查采用按现住地登记的原则,每个人必须在现住地进行登记。普查对象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要登记相应信息。

3.填报方式

普查登记采用普查员入户询问、当场填报,或由普查对象自主填报等方式进行。

4.数据采集

普查数据采集原则上采用电子化方式。采取普查员使用电子采集设备(PAD或智能手机)登记普查对象信息并联网实时上报,或由普查对象通过互联网自主填报等方式进行。

5.登记方法

普查员按照工作要求,在户口整顿基础上对所负责普查小区进行全面摸底,掌握普查小区内的人口和居住情况,编制《户主姓名底册》,根据《户主姓名底册》进行入户登记工作,并参考部门行政记录等资料进行比对复查,确保普查登记真实准确、不重不漏。

(二)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原则

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来进行。

全国统一领导指的是国务院成立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组织实施。

部门分工协作指的是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地方分级负责指的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和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的普查工作。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设立人口普查小组,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做好本区域内的普查工作。

各方共同参与指的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的规定,参与并配合普查工作。

(三)普查质量控制

人口普查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确保普查数据可核查、可追溯、可问责。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普查全过程质量控制的有关工作。地方各级普查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普查数据质量负总责,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各级普查办公室必须严格执行各阶段工作要求,保证各阶段工作质量达到规定标准,确保普查工作质量与数据质量合格达标。

(四)普查宣传

人口普查时,各级宣传部门和普查机构应制定宣传工作方案,深入开展普查宣传。各级宣传部门应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及有关部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和户外广告等多种渠道,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短视频等新媒体传播手段,宣传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积极营造良好的普查氛围。各级普查机构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参与普查。

(五)人口普查的主要工作阶段

以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为例,普查工作主要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是准备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组建各级普查机构,制定普查方案和工作计划,进行普查试点,落实普查经费和物资,准备数据采集处理环境,开展普查宣传,选聘培训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普查区域划分和绘图,进行户口整顿,开展摸底等。

二是普查登记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普查员入户登记,进行比对复查,开展事后质量抽查等。

三是数据汇总和发布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数据处理、汇总、评估,发布主要数据公报,普查资料开发利用等。

(六)普查的业务流程

人口普查的业务流程主要包括制定普查方案,普查区域划分及绘图,户口整顿,整理部门数据,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及培训,普查摸底,普查登记复查,普查数据质量检查、审核与验收,普查事后质量抽查,行职业编码,普查数据汇总,普查数据评估与发布,普查资料开发与共享,普查总结等14个环节。

1.制定普查方案

在这个阶段,要先后制定《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初稿)》《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专家、部门、各级统计机构及基层意见;组织实施普查专项试点和综合试点;制定普查各项具体工作实施细则;在以上工作基础上最终形成《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定稿。

2.普查区域划分及绘图

普查区域划分坚持地域原则,做到不重不漏,完整覆盖。普查区域包括省级(省、区、市)、市级(市、地、州、盟)、县级(县、市、区、旗)、乡级(乡、镇、街道)区域,以及普查区(居委会、村委会)和普查小区共六级。普查区及以上区域与同时期统计用行政区划一致,普查区按照完整地域原则划分成若干普查小区。同时,普查区内要标绘建筑物,采集建筑物相关信息。

3.户口整顿

根据全国人口普查条例,人口普查登记前,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完成户口整顿工作,并将有关资料提交本级人口普查机构。

4.整理部门数据

普查期间,市、县级卫生健康、教育、民政、人社、医保、出入境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住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在校学生、死亡、社保、境外人员等方面的行政登记个体资料。以上资料整理后,供普查登记时参考。

5.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及培训

每个普查小区应当至少有1名普查员,负责入户登记等普查工作。每个普查区应当至少有1名普查指导员,负责安排、指导、督促和检查普查员的工作,也可以直接进行入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选聘工作。普查机构应当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并签订保密协议后,由县级以上普查机构颁发全国统一的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执行人口普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

6.普查摸底

人口普查的摸底环节是为了全面准确锁定各类普查对象,为普查登记工作提供依据,具体包含以下四个任务:绘制普查小区图、普查告知、编制《户主姓名底册》、上报摸底数据。

7.普查登记复查

普查的登记复查工作,是人口普查最关键的环节,普查员将逐户逐人登记每个普查对象的信息,普查对象也可以通过互联网自主申报信息。分为短表登记、长表登记和比对复查,从2020年11月1日开始到12月10日结束。

8.普查数据质量检查、审核与验收

普查质量控制工作,主要包括现场检查、数据审核和数据验收三个环节。

9.普查事后质量抽查

登记复查工作完成后,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组织事后质量抽查。事后质量抽查结果只作为评价全国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

10.行职业编码

登记复查工作结束后,县级普查办公室负责组织普查长表的行业和职业编码工作。编码前对编码人员进行严格培训。

11.普查数据汇总

一是主要数据汇总。即各级普查办公室对普查登记的人口数量、分布和主要结构数据进行汇总,获得发布公报的数据。

二是全部数据汇总。即各级普查办公室对全部数据进行汇总,获得人口、住户及居住等方面的详细结构信息。

12.普查数据评估与发布

数据质量评估。主要通过事后质量抽查结果的分析,评估普查基础数据质量,结合相关历史数据、部门行政记录,对主要人口指标和分地区数据进行比较分析,评估数据的真实性、一致性和准确性。

数据发布。普查主要以公报的形式及时向社会发布普查主要成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要数据于国家公报发布之后发布。

13.普查资料开发与共享

包括建立人口数据库和地理信息系统、开展分析研究、编印普查资料、资料整理和数据共享等。

14.普查总结

主要包括编制普查报告书、组织进行技术业务总结和总结表彰。

四、普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一)普查对象的权利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在保护人口普查对象的权利方面作了严格规定:一是人口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二是单个人口普查对象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作为对人口普查对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普查以外的目的。三是人口普查中获得的原始普查资料,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销毁。四是对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单个普查对象资料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普查对象的义务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规定了人口普查对象的义务:一是人口普查对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如实回答相关问题,不得隐瞒有关情况,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人口普查工作;二是人口普查对象应当在普查表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五、普查机构及其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职责职权

按照《全国人口普查条例》规定,国务院成立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成的人口普查机构,负责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可以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借调,也可以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社会招聘。鼓励符合条件的公民作为志愿者参与人口普查工作。

(一)普查机构及其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职权

普查机构、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调查权是指普查机构、普查人员有权调查、搜集人口普查资料,有权要求普查对象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信息;报告权是指普查机构、普查指导员、普查员有权将人口普查资料及其情况分析研究资料向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报告;监督权是指普查机构、普查指导员、普查员有权监督检查普查人员选聘,普查登记,数据搜集、整理、报送等人口普查组织实施的每个环节,对人口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复查和验收,检查人口普查中的各类违法行为,保障人口普查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二)普查机构及其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职责

1.普查机构的主要工作职责

人口普查中,普查机构的主要职责有五项:一是制定人口普查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二是编制数据采集、审核、编辑、汇总程序;三是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参与普查;四是选聘培训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对考核合格人员颁发全国统一的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五是做好人口普查资料的管理、开发和应用,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咨询等服务。

2.普查指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在人口普查中,普查指导员的工作职责主要包含以下三项:一是对普查员进行管理;二是对普查员的工作进行组织、指导、检查和质量控制,保证普查员的各项工作按时完成,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三是负责普查长表登记工作。

3.普查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人口普查中普查员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四个部分:一是参加业务培训,掌握普查现场工作流程和各项工作技能;二是进行摸底,明确普查小区边界,核实建筑物情况,入户摸清人口和居住情况;三是入户登记,完成普查短表、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普查表、死亡人口调查表的填报;四是复查,根据上级普查办公室反馈的比对复查结果,核实补报相关信息。

六、全国人口普查数据的管理和公布

(一)普查数据的管理

1.数据处理及上报

地方各级普查机构应当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进行数据处理,并按时上报人口普查资料。

2.普查数据的公布

普查数据公布主要遵循以下三个原则:一是人口普查汇总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予以公布;二是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人口普查数据,由国家统计局以公报形式公布;三是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公布本行政区域主要人口普查数据,应当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核准。

3.普查数据资料的管理

普查数据资料的管理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内容:一是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做好人口普查资料的管理、开发和应用,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咨询等服务;二是人口普查中获得的原始普查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销毁;三是人口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作为对人口普查对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人口普查以外的目的;四是人口普查数据不得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进行政绩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依据。

(二)普查成果的公布

普查主要成果以公报的形式及时向社会发布。此外,还会通过中国统计年鉴,中国人口普查年鉴,中国人口普查分县资料,中国人口普查分乡、镇、街道资料等形式,以及通过新闻媒体等渠道进行发布。

七、全国人口普查中的统计违法行为

(1)领导干部违法行为。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在人口普查中的违法行为主要分为六种:一是自行修改人口普查资料、编造虚假人口普查数据的;二是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的;三是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销毁人口普查资料的;四是违法公布人口普查资料的;五是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的;六是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人口普查违法行为失察的。

(2)普查机构、普查人员违法行为。普查机构在人口普查中的违法行为主要有六种:一是不执行普查方案的;二是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的;三是要求人口普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人口普查资料的;四是未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报送人口普查资料的;五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人口普查资料毁损、灭失的;六是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3)普查对象违法行为。人口普查对象的统计违法行为有两类:一是拒绝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人口普查资料的;二是阻碍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开展人口普查工作的。

八、全国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领导干部法律责任。对存在统计违法行为的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法律责任。对在组织实施人口普查中有违法行为的普查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普查人员有违法行为的,责令其停止执行人口普查任务,予以通报,依法给予处分。

(3)普查对象法律责任。人口普查对象拒绝提供人口普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完整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人口普查对象阻碍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开展人口普查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人口是一个国家最重要、最基础的国情。人口普查是世界各国摸清人口底数的主要手段。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人口普查,保障人口普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2010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规定,人口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尾数逢0的年份为普查年度。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已开展了七次全国人口普查,获取了大量翔实的人口统计数据。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登记时指出,人口工作和人口普查非常重要。要通过这次人口普查查清我国人口数量、结构、分布等方面情况,把握人口变化趋势性特征,为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体系、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准确统计信息支持。

一、全国人口普查的目的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二条规定:“人口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全国人口的基本情况,为研究制定人口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供依据,为社会公众提供人口统计信息服务。”历次全国人口普查的目的原则上都遵循《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的规定,但每次普查会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赋予新的时代特征。以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为例,普查目的是全面查清我国人口数量、结构、分布、城乡住房等方面情况,为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体系,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全国人口普查的对象和内容

(一)普查对象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人口普查对象是指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20年11月1日零时。普查方案中对不同表式的普查对象进行区分:

1.普查短表和长表的普查对象

普查短表和普查长表的普查对象具体是指2020年10月31日晚住本普查小区的人,以及户口登记在本普查小区但2020年10月31日晚未住本普查小区的人。

2.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普查表的普查对象

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普查表的普查对象具体是指2020年10月31日晚住本普查小区的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

3.死亡人口调查表的普查对象

死亡人口调查表的登记对象具体是指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期间本普查小区的死亡人口。

(二)普查内容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国籍、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每次人口普查结合当时的时代背景、历史经验、多方意见和国际做法进行普查内容的设计与调整,以确保普查项目既易于横向和纵向地比较,也能满足支持政府决策的需要,同时具备全面调查的可操作性。

以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为例,普查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

1.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短表

普查短表包括反映人口基本状况的项目,由全部住户(不包括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填报。

普查短表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两部分,一是住户项目7项,分别是户别、本户应登记人数、出生人口、死亡人口、住所类型、现住房建筑面积、现住房间数;二是普查短表的个人项目共12项,分别是姓名、与户主关系、公民身份证号码、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普查时点居住地、户口登记地、离开户口登记地时间、离开户口登记地原因、受教育程度、是否识字等。

2.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长表

普查长表包括所有短表项目和人口的经济活动、婚姻生育和住房等情况的项目,在全部住户中抽取10%的户(不包括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填报。

普查长表的主要登记内容包括两部分,一是住户项目共19项,除短表户项目中的7项外,还包括:住房所在建筑的总层数、承重类型、住房建成年代、有无电梯、主要炊事燃料、住房内有无管道自来水、有无厨房、有无厕所、有无洗澡设施、住房来源、月租房费用、拥有全部家用汽车的总价等项目。二是个人项目共29项,在普查短表个人项目12项的基础上,还包括:户口登记地类型、是否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生地、五年前常住地、学业完成情况、工作情况、工作单位或生产经营活动所属类型、行业、职业、未工作原因、主要生活来源、婚姻状况、初婚年月、生育子女数、生育状况、居住状况和身体健康状况等项目。

3.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普查表

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普查表包括反映人口基本状况的项目以及入境目的、居住时间、身份或国籍、就业情况等项目,由在境内居住的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填报。

4.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死亡人口调查表

死亡人口调查表的主要项目包括死亡人口的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性别、出生年月、死亡时间、民族、受教育程度、婚姻状况。

三、全国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

(一)普查方法

1.调查方法

人口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

2.登记原则

普查采用按现住地登记的原则,每个人必须在现住地进行登记。普查对象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要登记相应信息。

3.填报方式

普查登记采用普查员入户询问、当场填报,或由普查对象自主填报等方式进行。

4.数据采集

普查数据采集原则上采用电子化方式。采取普查员使用电子采集设备(PAD或智能手机)登记普查对象信息并联网实时上报,或由普查对象通过互联网自主填报等方式进行。

5.登记方法

普查员按照工作要求,在户口整顿基础上对所负责普查小区进行全面摸底,掌握普查小区内的人口和居住情况,编制《户主姓名底册》,根据《户主姓名底册》进行入户登记工作,并参考部门行政记录等资料进行比对复查,确保普查登记真实准确、不重不漏。

(二)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原则

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来进行。

全国统一领导指的是国务院成立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组织实施。

部门分工协作指的是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地方分级负责指的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和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的普查工作。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设立人口普查小组,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做好本区域内的普查工作。

各方共同参与指的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的规定,参与并配合普查工作。

(三)普查质量控制

人口普查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确保普查数据可核查、可追溯、可问责。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普查全过程质量控制的有关工作。地方各级普查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普查数据质量负总责,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各级普查办公室必须严格执行各阶段工作要求,保证各阶段工作质量达到规定标准,确保普查工作质量与数据质量合格达标。

(四)普查宣传

人口普查时,各级宣传部门和普查机构应制定宣传工作方案,深入开展普查宣传。各级宣传部门应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及有关部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和户外广告等多种渠道,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短视频等新媒体传播手段,宣传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积极营造良好的普查氛围。各级普查机构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参与普查。

(五)人口普查的主要工作阶段

以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为例,普查工作主要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是准备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组建各级普查机构,制定普查方案和工作计划,进行普查试点,落实普查经费和物资,准备数据采集处理环境,开展普查宣传,选聘培训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普查区域划分和绘图,进行户口整顿,开展摸底等。

二是普查登记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普查员入户登记,进行比对复查,开展事后质量抽查等。

三是数据汇总和发布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数据处理、汇总、评估,发布主要数据公报,普查资料开发利用等。

(六)普查的业务流程

人口普查的业务流程主要包括制定普查方案,普查区域划分及绘图,户口整顿,整理部门数据,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及培训,普查摸底,普查登记复查,普查数据质量检查、审核与验收,普查事后质量抽查,行职业编码,普查数据汇总,普查数据评估与发布,普查资料开发与共享,普查总结等14个环节。

1.制定普查方案

在这个阶段,要先后制定《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初稿)》《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专家、部门、各级统计机构及基层意见;组织实施普查专项试点和综合试点;制定普查各项具体工作实施细则;在以上工作基础上最终形成《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定稿。

2.普查区域划分及绘图

普查区域划分坚持地域原则,做到不重不漏,完整覆盖。普查区域包括省级(省、区、市)、市级(市、地、州、盟)、县级(县、市、区、旗)、乡级(乡、镇、街道)区域,以及普查区(居委会、村委会)和普查小区共六级。普查区及以上区域与同时期统计用行政区划一致,普查区按照完整地域原则划分成若干普查小区。同时,普查区内要标绘建筑物,采集建筑物相关信息。

3.户口整顿

根据全国人口普查条例,人口普查登记前,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完成户口整顿工作,并将有关资料提交本级人口普查机构。

4.整理部门数据

普查期间,市、县级卫生健康、教育、民政、人社、医保、出入境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住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在校学生、死亡、社保、境外人员等方面的行政登记个体资料。以上资料整理后,供普查登记时参考。

5.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及培训

每个普查小区应当至少有1名普查员,负责入户登记等普查工作。每个普查区应当至少有1名普查指导员,负责安排、指导、督促和检查普查员的工作,也可以直接进行入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选聘工作。普查机构应当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并签订保密协议后,由县级以上普查机构颁发全国统一的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执行人口普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

6.普查摸底

人口普查的摸底环节是为了全面准确锁定各类普查对象,为普查登记工作提供依据,具体包含以下四个任务:绘制普查小区图、普查告知、编制《户主姓名底册》、上报摸底数据。

7.普查登记复查

普查的登记复查工作,是人口普查最关键的环节,普查员将逐户逐人登记每个普查对象的信息,普查对象也可以通过互联网自主申报信息。分为短表登记、长表登记和比对复查,从2020年11月1日开始到12月10日结束。

8.普查数据质量检查、审核与验收

普查质量控制工作,主要包括现场检查、数据审核和数据验收三个环节。

9.普查事后质量抽查

登记复查工作完成后,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组织事后质量抽查。事后质量抽查结果只作为评价全国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

10.行职业编码

登记复查工作结束后,县级普查办公室负责组织普查长表的行业和职业编码工作。编码前对编码人员进行严格培训。

11.普查数据汇总

一是主要数据汇总。即各级普查办公室对普查登记的人口数量、分布和主要结构数据进行汇总,获得发布公报的数据。

二是全部数据汇总。即各级普查办公室对全部数据进行汇总,获得人口、住户及居住等方面的详细结构信息。

12.普查数据评估与发布

数据质量评估。主要通过事后质量抽查结果的分析,评估普查基础数据质量,结合相关历史数据、部门行政记录,对主要人口指标和分地区数据进行比较分析,评估数据的真实性、一致性和准确性。

数据发布。普查主要以公报的形式及时向社会发布普查主要成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要数据于国家公报发布之后发布。

13.普查资料开发与共享

包括建立人口数据库和地理信息系统、开展分析研究、编印普查资料、资料整理和数据共享等。

14.普查总结

主要包括编制普查报告书、组织进行技术业务总结和总结表彰。

四、普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一)普查对象的权利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在保护人口普查对象的权利方面作了严格规定:一是人口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二是单个人口普查对象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作为对人口普查对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普查以外的目的。三是人口普查中获得的原始普查资料,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销毁。四是对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单个普查对象资料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普查对象的义务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规定了人口普查对象的义务:一是人口普查对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如实回答相关问题,不得隐瞒有关情况,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人口普查工作;二是人口普查对象应当在普查表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五、普查机构及其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职责职权

按照《全国人口普查条例》规定,国务院成立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成的人口普查机构,负责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可以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借调,也可以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社会招聘。鼓励符合条件的公民作为志愿者参与人口普查工作。

(一)普查机构及其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职权

普查机构、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调查权是指普查机构、普查人员有权调查、搜集人口普查资料,有权要求普查对象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信息;报告权是指普查机构、普查指导员、普查员有权将人口普查资料及其情况分析研究资料向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报告;监督权是指普查机构、普查指导员、普查员有权监督检查普查人员选聘,普查登记,数据搜集、整理、报送等人口普查组织实施的每个环节,对人口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复查和验收,检查人口普查中的各类违法行为,保障人口普查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二)普查机构及其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职责

1.普查机构的主要工作职责

人口普查中,普查机构的主要职责有五项:一是制定人口普查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二是编制数据采集、审核、编辑、汇总程序;三是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参与普查;四是选聘培训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对考核合格人员颁发全国统一的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五是做好人口普查资料的管理、开发和应用,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咨询等服务。

2.普查指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在人口普查中,普查指导员的工作职责主要包含以下三项:一是对普查员进行管理;二是对普查员的工作进行组织、指导、检查和质量控制,保证普查员的各项工作按时完成,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三是负责普查长表登记工作。

3.普查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人口普查中普查员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四个部分:一是参加业务培训,掌握普查现场工作流程和各项工作技能;二是进行摸底,明确普查小区边界,核实建筑物情况,入户摸清人口和居住情况;三是入户登记,完成普查短表、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普查表、死亡人口调查表的填报;四是复查,根据上级普查办公室反馈的比对复查结果,核实补报相关信息。

六、全国人口普查数据的管理和公布

(一)普查数据的管理

1.数据处理及上报

地方各级普查机构应当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进行数据处理,并按时上报人口普查资料。

2.普查数据的公布

普查数据公布主要遵循以下三个原则:一是人口普查汇总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予以公布;二是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人口普查数据,由国家统计局以公报形式公布;三是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公布本行政区域主要人口普查数据,应当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核准。

3.普查数据资料的管理

普查数据资料的管理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内容:一是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做好人口普查资料的管理、开发和应用,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咨询等服务;二是人口普查中获得的原始普查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销毁;三是人口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作为对人口普查对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人口普查以外的目的;四是人口普查数据不得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进行政绩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依据。

(二)普查成果的公布

普查主要成果以公报的形式及时向社会发布。此外,还会通过中国统计年鉴,中国人口普查年鉴,中国人口普查分县资料,中国人口普查分乡、镇、街道资料等形式,以及通过新闻媒体等渠道进行发布。

七、全国人口普查中的统计违法行为

(1)领导干部违法行为。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在人口普查中的违法行为主要分为六种:一是自行修改人口普查资料、编造虚假人口普查数据的;二是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的;三是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销毁人口普查资料的;四是违法公布人口普查资料的;五是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的;六是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人口普查违法行为失察的。

(2)普查机构、普查人员违法行为。普查机构在人口普查中的违法行为主要有六种:一是不执行普查方案的;二是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的;三是要求人口普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人口普查资料的;四是未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报送人口普查资料的;五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人口普查资料毁损、灭失的;六是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3)普查对象违法行为。人口普查对象的统计违法行为有两类:一是拒绝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人口普查资料的;二是阻碍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开展人口普查工作的。

八、全国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领导干部法律责任。对存在统计违法行为的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法律责任。对在组织实施人口普查中有违法行为的普查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普查人员有违法行为的,责令其停止执行人口普查任务,予以通报,依法给予处分。

(3)普查对象法律责任。人口普查对象拒绝提供人口普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完整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人口普查对象阻碍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开展人口普查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