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未严格依法履职、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公务员法》《统计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计政令,应当依规依法追究政务责任;统计违法责任人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同时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党纪责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党员进行统计造假或者对统计造假失察所应承担的党纪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对公职人员在统计工作中违反党纪政务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一、统计政务责任
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分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政务处分是指由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的惩戒。
(一)政务处分的种类
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七条、第八条,政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六种。处分期限分别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同时降低工资和待遇。
上述规定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的处分。
(二)承担统计政务处分责任的人员
按照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有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统计政务处分责任,具体包括以下人员:(1)公务员;(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3)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4)党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规定,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中,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负第一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负主体责任;纪检机关、监察机关负监督责任。凡是发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地方、部门、单位,上述领导人员都要承担政务责任。
(三)领导人员统计政务处分责任
按照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地方、部门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领导人员具有下列统计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给予领导人员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1.领导人员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应当受到的处分
领导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①自行修改统计资料,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低的;②自行编造虚假统计数据,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低的。
领导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①自行修改统计资料,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高的;②自行编造虚假统计数据,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高的;③强令、授意、指使任何单位人员提供不真实统计数据,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低的;④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人员打击报复的;⑤对检举揭发统计违法行为的人员打击报复的。
领导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①自行修改统计资料,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很高的;②自行编造虚假统计数据,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很高的;③强令、授意、指使任何单位人员提供不真实统计数据,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高的;④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人员打击报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⑤对检举揭发统计违法行为的人员打击报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2.领导人员监督统计工作失察应当受到的处分
领导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①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数据失实,失实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高的;②发现数据失实不予纠正,失实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低的。
领导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降级处分:①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数据失实,失实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很高的;②发现数据失实不予纠正,失实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高的;③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数据失实,涉及范围较大、持续时间较长的。
领导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①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数据失实,失实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特别高的;②发现数据失实不予纠正,失实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很高的;③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数据失实,涉及范围很大、持续时间很长的。
3.领导人员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
领导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①提供虚假情况帮助掩盖统计违纪违法事实;②向统计执法检查对象通风报信;③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④阻碍统计执法检查;⑤违规干预和插手统计执法执纪活动,未造成不良影响。
领导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①提供虚假情况帮助掩盖统计违纪违法事实,造成恶劣影响;②向统计执法检查对象通风报信,造成严重后果;③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造成严重后果;④严重阻碍统计执法检查;⑤对已查实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应当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和党纪政纪责任而不追究;⑥违规干预和插手统计执法执纪活动,造成不良影响。
领导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①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阻碍统计执法检查;②为统计执法检查对象逃避检查出谋划策;③违规干预和插手统计执法执纪活动,造成恶劣影响。
(四)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统计政务处分责任
按照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统计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1.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应当受到的处分
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①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低的;②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低的。
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①强令、授意、指使统计调查对象、其他机构及其人员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低的;②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高的;③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高的。
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①强令、授意、指使统计调查对象、其他机构及其人员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高的;②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很高的;③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很高的。
2.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公布统计资料应当受到的处分
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未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次数较少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次数较多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次数很多的,给予撤职处分:①违背国家统计政令公布统计资料;②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公布统计资料;③公布不应由本单位公布的统计资料;④未按照规定公布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主要内容的。
3.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贻误工作应当受到的处分
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次数较少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次数较多的,给予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次数很多的,给予撤职处分:①故意迟报统计资料;②拒报统计资料;③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调查核实。
4.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统计资料应当受到的处分
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未造成不良后果、不良后果较轻或者次数较少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次数较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次数很多的,给予开除处分:①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统计资料;②泄露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③对外提供、泄露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资料。
5.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应当受到的处分
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未造成不良后果、不良后果较轻或者次数较少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次数较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次数很多的,给予开除处分:①违法制定、审批或者备案统计调查项目;②未执行国家统计标准;③未执行统计调查制度;④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⑤组织实施营利性统计调查;⑥未执行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⑦非主观故意或者因工作能力不足造成统计数据失实;⑧未依法受理、核实、处理统计违纪违法举报;⑨未移送统计违纪违法有关案件材料和处分处理建议;⑩泄露统计违纪违法举报情况;⑪明知有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应当查处而不予查处。
6.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①提供虚假情况帮助掩盖统计违纪违法事实;②向统计执法检查对象通风报信;③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④阻碍统计执法检查;⑤违规干预和插手统计执法执纪活动,未造成不良影响。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①提供虚假情况帮助掩盖统计违纪违法事实,造成恶劣影响;②向统计执法检查对象通风报信,造成严重后果;③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造成严重后果;④严重阻碍统计执法检查;⑤对已查实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应当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和党纪政纪责任而不追究;⑥违规干预和插手统计执法执纪活动,造成不良影响。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①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阻碍统计执法检查;②为统计执法检查对象逃避检查出谋划策;③违规干预和插手统计执法执纪活动,造成恶劣影响。
(五)统计调查对象统计政务处分责任
按照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具有下列统计违法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员是国家公职人员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1.统计调查对象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相关责任人应当受到的处分
统计调查对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①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高的;②拒报或者故意迟报统计资料,违法数额较大的;③在统计执法检查中拒绝配合,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
统计调查对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处分:①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很高的;②拒报或者故意迟报统计资料,违法数额很大的;③在统计执法检查中拒绝配合,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造成严重后果。
统计调查对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开除处分:①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特别高的;②拒报或者故意迟报统计资料,违法数额特别大的;③在统计执法检查中拒绝配合,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造成特别严重后果;④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拒绝、阻碍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检查。
2.统计调查对象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相关责任人应当受到的处分
统计调查对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①提供虚假情况帮助掩盖统计违纪违法事实;②向统计执法检查对象通风报信;③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④阻碍统计执法检查;⑤违规干预和插手统计执法执纪活动,未造成不良影响。
统计调查对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处分:①提供虚假情况帮助掩盖统计违纪违法事实,造成恶劣影响;②向统计执法检查对象通风报信,造成严重后果;③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造成严重后果;④严重阻碍统计执法检查;⑤对已查实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应当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和党纪政纪责任而不追究;⑥违规干预和插手统计执法执纪活动,造成不良影响。
统计调查对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开除处分:①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阻碍统计执法检查;②为统计执法检查对象逃避检查出谋划策;③违规干预和插手统计执法执纪活动,造成恶劣影响。
(六)统计违法行为从轻、减轻、从重、加重或者免予、不予处分的情形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对从轻、减轻、从重、加重或者免予、不予处分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①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②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③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④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⑤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⑥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公职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①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②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③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④包庇同案人员的;⑤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⑥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统计造假责任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①主动坦白统计违纪违法问题;②对非法干预统计工作的行为按照有关制度记录在案;③能证明对非法干预统计工作的行为进行过抵制、拒绝;④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⑤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⑥有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处理情形。
统计造假责任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①在统计执法检查期间,不收敛、不收手,仍然从事统计违纪违法活动;②通过下发文件、会议布置等方式强令、授意、指使相关地区和部门、统计调查对象、其他机构及其人员实施拒报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等统计违纪违法行为;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一年内被责令整改三次以上;④两年内有统计违纪违法处分处理记录;⑤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⑥大范围、长时间编造虚假统计调查对象,违反规定代填代报统计调查数据;⑦利用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职务晋升;⑧有其他依纪依法依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处理情形。
二、统计党纪责任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印发第三次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从党章这个总源头出发,坚持严的基调,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释放出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作用,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是本次修订新增加的条款,专门对党员进行统计造假或者对统计造假失察所应承担的党纪责任作出具体规定。
(一)党纪处分的种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包括五类,分别是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五类党纪处分有不同的影响期和后果,具体如下:
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一年半以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也不得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开除党籍处分: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二)承担统计党纪责任的人员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其中,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规定,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中,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负第一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负主体责任;纪检机关、监察机关负监督责任。凡是发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地方、部门、单位,上述领导人员是党员的依规依纪依法承担党纪责任。
(三)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计政令应当承担的党纪责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共两款,分别针对进行统计造假或者对统计造假失察所应承担的党纪责任作出具体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进行统计造假,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统计造假是统计领域最大的腐败,严重违反统计法,影响统计数据质量,干扰误导依据统计数据进行宏观调控决策,严重违背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和求真务实工作作风,触犯党的纪律底线,透支党和政府公信力,危害极大。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统计造假,将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按照中央《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相关规定,情节较轻的统计造假,一般指具有下列行为之一:①自行修改统计资料,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低的;②自行编造虚假统计数据,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低的。情节较重的统计造假,一般指具有下列行为之一:①自行修改统计资料,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高的;②自行编造虚假统计数据,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高的;③强令、授意、指使任何单位人员提供不真实统计数据,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低的;④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人员打击报复的;⑤对检举揭发统计违法行为的人员打击报复的。情节严重的统计造假,一般指具有下列行为之一:①自行修改统计资料,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很高的;②自行编造虚假统计数据,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很高的;③强令、授意、指使任何单位人员提供不真实统计数据,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高的;④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人员打击报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⑤对检举揭发统计违法行为的人员打击报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统计造假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根据上述规定,相关人员履行统计监督职责时,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统计造假或者发现统计造假不予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也要追究党纪责任,依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三、批评教育、问责或者组织处理等
违背统计法律法规、国家统计政令,实施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按照《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等规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问责或者组织处理等。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①通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并在一定范围通报。②诫勉。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③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危害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④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危害严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第三条规定,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对违规违纪违法、失职失责失范的领导干部采取的岗位、职务、职级调整措施,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