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基本原则是以实现统计法既定任务和特定功能为目的的基本法律思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基本精神的体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所调整的统计法律关系的集中反映,是贯穿整个统计法律规范,对各项统计法律制度和所有统计法律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准则。它反映的是统计活动最基本的要求,对各种统计活动均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基础,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依据。
一、统一统计原则
统计从本质上讲就是按照通用的方法、依据统一的标准、通过统一的行动来计数的过程。离开了统一性,就不能成为统计,特别是在现代社会要对数以万计的调查对象进行计数必须有统一的方案作为支撑。《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是用来规范统计活动的,是统计实践的系统总结和制度规定,其整个立法过程和内容都贯穿着统一性的原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等等,都是统一性原则的具体体现。
二、独立统计原则
统计的生命在于真实,真实的根基在于独立。联合国《统计组织手册》将独立性作为统计机构必须坚持的一系列基本价值观和原则的第一条。联合国统计委员会通过的《官方统计基本原则》明确规定,公众对官方统计系统完整性的基本信任和对统计数字的信心,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作为任何一个力求了解自己并尊重其成员权利的社会之基础的基本价值观和原则的尊重,在这方面,统计机构的专业独立性和问责制至关重要。我国统计法律制度充分体现了独立统计这一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全国人口、经济、农业普查条例中,有许多条款都对维护统计调查独立性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对违背这一规定的行为提出了严厉的惩戒措施。
三、科学统计原则
《官方统计基本原则》规定,为了保持对官方统计的信任,统计机构应基于严格的专业考虑,包括科学原则和职业道德,确定统计数据的收集、处理、储存和公布方法和程序。统计法律制度始终贯穿着科学统计原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国家加强统计科学研究,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统计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统计法实施条例》对这些规定进行了具体化。
四、规范统计原则
统计调查过程和行为的规范是统计数据可靠性的前提,失去了规范性,统计数据就很难说是可靠的,不可靠也就很难让人信任,也就失去了可信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将规范性作为立法的重要原则,许多条款都有所体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统计调查应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作出规定。严格按照统计法律规定制定统计调查制度并按照制度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就确保了统计调查过程和行为的规范性,为提高统计调查的可靠性、可信性提供了扎实的法治保障。
五、如实统计原则
只有按照客观现实的实际情况采集、审核、报送、处理数据,做到实际情况是什么就统计什么,才能真实地反映现实状况。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准确,首先是基础资料要真实准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将如何获取真实的基础资料作为基本的立法原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统计法律制度对不如实提供、搜集、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惩戒措施。
六、公共统计原则
政府统计是由公共资源支撑的调查活动,获得的统计资料是现代社会重要的公共产品,必须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为了落实这一理念,统计法律制度许多条款体现了公共统计原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在《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人口、经济、农业普查条例中,也对统计资料的公布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七、诚信统计原则
《国际统计学会统计职业道德宣言》提出,尊重他人的隐私以及对他人的保密承诺;尊重数据来源所在的群体,并保护他们不因数据误用受到伤害;不应妨碍或不当损害他人的工作。《官方统计基本原则》规定,统计机构为统计汇编收集的个体数据,不论涉及自然人还是法人,都应严格保密,而且只用于统计目的。统计调查为得到调查对象的支持配合,必须保护调查对象的个体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在2009年修改时突出了诚信统计原则,明确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这是各级政府、各级统计机构和各部门对社会公众的庄严承诺,也是我们从调查对象那里获得真实准确统计资料的前提。统计法律制度对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都提出了严厉惩戒。
八、国家统计优先原则
我国政府统计包括国家统计、部门统计、地方统计。国家统计主要是指组织实施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及其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的活动。部门统计主要是指组织实施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及其部门统计调查制度的活动。地方统计主要是指组织实施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及其地方统计调查制度的活动。统计法律规定充分体现了国家统计优先的原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明确分工,相互衔接,不得重复;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统计法实施条例》规定,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内容重复、矛盾。
九、统计违法必惩原则
统计法律制度对所有违背法律规范、不履行法定职责和法律义务的统计违法行为都规定了惩戒措施。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六章法律责任中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的全部十二条条款等都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惩戒作出了具体规定,轻则给予批评教育、警告,重则给予罚款处罚,对于有关责任人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