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体系

2024/09/13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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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为实现这一要求,统计法律法规作出了许多具体规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我国逐步建立起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需要的统计管理体制、统计组织体系、统计业务体系和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为统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一、统计管理体制

根据《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一)统一领导

国家统计局统一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这为国家统计局管理全国统计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垂直管理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派出调查机构,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等任务。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方案》规定,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是国家统计局的派出机构,国家统计局对各级调查队实行垂直管理。中组部《关于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党组织设置和干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统计局、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了各级调查队机构、编制、干部、经费、业务由国家统计局统一管理。

统一领导各地统计调查业务。《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乡、镇人民政府在统计业务上受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这就确保了国家统计局对各地统计调查业务的统一领导。

统一指导部门统计业务。《统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统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统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二)分级负责

地方各级统计机构设立、人员编制、干部管理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保障统计工作开展所需的条件。《统计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这些保障包括办公用房、办公设施、人员配备、行政经费、业务经费等。

各级统计机构对自己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负责。《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本地方、本部门的统计调查活动。这些统计调查活动包括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地方统计调查任务、部门统计调查任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相应的监督检查职能。《统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统计法》的情况,实施监督。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第三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移送有关统计违法案件材料。

二、统计组织体系

根据统计法律法规规定,我国建立由国家统计局及其直属调查队、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部门统计机构三部分组成的统计组织体系(如图1所示)。

图1  中国政府统计组织机构设置图

(一)国家统计局及其直属调查队

《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这为国家统计局的设立提供了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对国家统计局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作出了规定。

经中央编办批准,目前国家统计局共设立行政机构18个,包括:办公室(国际合作司、政策研究室)、统计执法监督局、统计设计管理司、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国民经济核算司(服务业统计司)、工业统计司、能源统计司、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司、贸易外经统计司、人口和就业统计司、社会科技和文化产业统计司、农村社会经济调查司、城市社会经济调查司、住户调查司、人事司、财务司、机关党委(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离退休干部局;设立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2个,即服务业调查中心、普查中心;设立在京直属事业单位8个,包括:国际统计信息中心、数据管理中心、统计教育培训中心(中国国际统计培训中心)、统计科学研究所、统计资料管理中心、机关服务中心、中国统计信息服务中心(国家统计局社情民意调查中心)、中国信息报社;设立企业单位2个,即中国统计出版社有限公司、中国华信统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如图2所示)。

图2  国家统计局组织机构图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家统计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主要职责是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起草统计法律法规,制定统计政策、规划、制度和国家统计标准,开展国民经济核算、组织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民生相关统计调查,向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向社会各界发布经济社会发展主要行业和主要领域统计数据,依法审批或备案部门及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依法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收集整理国际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国际统计交流合作等。

《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派出调查机构,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等任务。这为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的设立提供了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以及国家统计局、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对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的设立作出了规定。目前,国家统计局在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有32个国家调查总队,在15个副省级城市设有副省级调查队,在332个市(地、州、盟、新疆兵团师级单位)设有市级调查队,在886个县(市、区、旗)设有县级调查队,共有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编制1.96万个。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主要负责组织实施住户调查、劳动力调查、价格调查、农业与农村调查、采购经理调查等常规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国家统计快速反应制度;组织实施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经济社会重大问题专项调查等。

(二)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这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设立提供了法律依据。

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所有市(地、州、盟、新疆兵团师级单位)都设立了独立的统计局,绝大部分县(市、区、旗)设立了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街道)一般设有专职或兼职统计员。一些乡镇(街道)也设有乡镇统计站(所)等统计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共有编制8.5万名。地方统计局承担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国家统计调查任务主要包括:全国经济普查、全国农业普查、全国人口普查等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国民经济核算以及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资质内建筑业统计、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统计、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统计、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房地产开发业统计、能源统计、劳动工资统计、社会科技统计、人口变动调查、“四下”单位抽样调查等常规国家统计调查任务以及为满足特定需求而开展的国家专项统计调查。

(三)部门统计机构

《统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这为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机构的设立提供了法律依据。

部门统计机构包括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各部门设立的统计机构或配备的统计人员,以及统计调查项目参照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的有关机构,包括中央编办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机关、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国家级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者协会设立的统计机构或配备的统计人员。国家统计局先后共授权15家行业协会承担本行业的统计职能,包括机械联合会、商业联合会、电力企业联合会、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建材联合会、钢铁工业协会、汽车工业协会、包装联合会、轻工业联合会、黄金协会、纺织工业联合会、食品工业协会、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煤炭工业协会、石油化工联合会。

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国家统计局组织开展了一次对国务院60多个部门本级统计机构人员情况的摸底调查。结果表明,多数部门设有专门统计机构或明确由相关内设机构负责统计工作。在58个反馈情况的部门中,有56个部门设置了司、处级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组织协调、归口管理本部门的统计调查工作。其中,应急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银保监会4个部门设置了司级统计机构;教育部、科技部、自然资源部等34个部门在相关司设置了专门统计处室;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体育总局等18个部门明确由相关处室负责本部门综合统计职能。除设置综合统计机构外,还有26个部门在129个司级单位的190个处室开展专业统计工作。各部门从事统计工作的专兼职人员有近800人,其中专、兼职人员分别占比31%和69%。

三、统计业务体系

统计业务体系主要包括基本单位名录库、统计标准体系、统计调查项目、统计调查制度、统计调查规范等,是科学有效开展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质量、充分发挥统计职能作用的重要依托。

(一)基本单位名录库

基本单位名录库作为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的“户籍”档案库,是以单位为对象的统计调查的基础。《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二条规定,经济普查的目的之一是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库系统。

1.基本单位名录库的涵义基本单位名录库是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基本信息的档案库,反映全社会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是统计调查体系的基础信息库,是国内生产总值(GDP)核算的基础依据。统一完整、信息真实、更新及时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对于科学有效开展统计调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具有基础性作用。

基本单位分为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法人单位是指有权拥有资产、承担负债,并独立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或者与其他单位进行交易)的组织。产业活动单位是指位于一个地点、从事一种或者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的组织或者组织的一部分。产业活动单位是法人单位的组成部分。仅包含一个产业活动单位的法人单位,称为单产业法人单位,该法人单位同时也是一个产业活动单位;由两个以上产业活动单位组成的法人单位,称为多产业法人单位,这些产业活动单位接受法人单位的管理和控制。在内涵上,我国的法人单位与联合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SNA)中的机构单位的定义基本一致,而产业活动单位则与SNA中的基层单位的内涵基本吻合。

单位基本信息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名称等基本身份信息,所在地址和区划、联系电话等主要联系信息,行业类别、运营状态、机构类型、登记注册统计类别、控股情况等基本属性信息。

2.基本单位名录库的主要作用

基本单位名录库自1996年开始建设,经过20多年的发展完善,在统计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基础性作用。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明确提出,国家统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国家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各类以单位为对象的普查和调查提供调查单位名录和抽样框。

通过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可以准确界定统计调查对象,避免统计调查对象的重复或遗漏,提高统计调查对象的可核实性,提升统计调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其作用主要包括:

一是为以单位为对象的统计调查提供调查单位名录和抽样框。按照“先进库,再出数”的原则,不在基本单位名录库中的单位不得纳入专业统计调查范围。基本单位名录库为规模以上常规统计调查[1]提供调查单位名录,为规模以下抽样调查[2]提供抽样框,还为以单位为对象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部门统计调查提供调查对象名录或抽样框。

二是规范以单位为调查对象的统计数据生产过程。从加强基础统计工作、提高源头数据质量入手,基本单位名录库为统计数据的收集、整合、处理和发布提供基础工具,有效提高统计数据生产的效率,对统计数据生产的全过程进行规范和管理。

三是促进部门间统计信息共享工作。基于基本单位名录库的全国、全行业和各种单位类型全覆盖的统计特点,利用地区、行业、单位类型等多种分类标识,转换形成各种口径范围的单位名录,为部门之间共享、整合单位相关信息提供基础平台。

3.基本单位名录库的维护更新机制

基本单位名录库主要利用全国经济普查、部门行政登记资料和各项统计调查结果全面或部分维护更新。

一是利用经济普查进行全面更新。《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经济普查的一个重要目的是建立健全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经济普查每5年开展一次,普查对象是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结束后,统计机构将利用普查结果对基本单位名录库进行全面更新。

二是利用行政登记资料进行定期更新。基层统计机构以市场监管部门每日提供,编制、民政、税务等部门定期提供的新增、变更和注销登记资料为线索,实地核实查找单位,对具有统计意义的新增单位开展调查,对变更单位进行核实,利用调查核实结果更新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同时将注销的单位及时从基本单位名录库中剔除。一些规模较小的单位,也可以在部门行政资料的基础上,利用大数据分析等方法,生成并更新相应单位信息。

三是利用各项统计调查进行重点更新。各级统计机构每年利用规模以上统计调查结果,及时利用部门统计调查结果,对基本单位名录库中的相关单位信息进行核实更新。

(二)统计标准体系

统计标准是对统计调查中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的统一规范,是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可比可靠的基石,是统计工作的基础。《统计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保障统计调查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的标准化。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报国家统计局审批。部门统计标准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统计工作的需要以及国际通行统计分类标准的发展变化,我国已形成较为系统完善、规范适用、国际可比的国家统计标准体系。

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1984年,国家统计局、国家标准局、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印发《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 4754—84),分别于1994年、2002年、2011年和2017年进行四次修订,并更名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该分类规定了全社会经济活动的分类与代码,并将其划分为20个门类、97个大类、473个中类、1382个小类,适用于在统计、规划、财政、税收、市场监管等国家宏观管理中对经济活动的分类,并用于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换。

2.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

1955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城乡划分标准的规定》,采取人口规模和非农业人口比例指标,以居民区为基本单元进行划分;之后分别在1999年、2006年进行多次修订;2008年7月,国务院批复同意国家统计局与民政部、住建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部、农业部共同制定的《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该规定以我国行政区划为基础,以实际建设为划分依据,将我国地域划分为城镇和乡村。依据该规定,国家统计局于2009年8月印发《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开展统一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分类代码编制工作。

3.三次产业划分规定

为适应建立国内生产总值统计的需要,国务院办公厅于1985年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第三产业统计的报告》,首次规定我国三次产业的划分范围;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修订情况,国家统计局分别于2002年、2011年、2018年对三次产业划分范围进行修订。现行《三次产业划分规定》为2018年修订版本,将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归为第一产业;将采矿业(不含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归为第二产业;将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外的其他行业归为第三产业。

4.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

为科学有效地开展统计调查,统一和规范各项普查、常规统计调查和专项统计调查中的统计单位,准确反映我国经济总量及分地区、分行业结构情况,避免统计单位的重复和遗漏,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国家统计局于2011年10月印发《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将我国统计单位类型划分为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等三类,并提出统计单位的统计原则和具体处理办法。

5.关于市场主体统计分类的划分规定

1980年,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局联合印发《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类型的暂行规定》。此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相关法律法规发布实施,为进一步规范经营主体统计类别划分,满足统计工作需要,分别于1992年、1998年、2011年进行修订。2023年1月,国家统计局与市场监管总局联合修订形成《关于市场主体统计分类的划分规定》,将所有登记注册的经营主体的统计类别划分为6个大类、17个中类、23个小类,并建立与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类型的对照关系。

6.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

为准确反映和研究我国所有制结构以及国有经济的控股情况,国家统计局于1998年印发《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将经济成分划分为公有经济与非公有经济,适用于综合加工和计算各主要经济总量指标的经济成分;为全面反映我国除“国有经济控股”以外的各种经济成分的控股情况,国家统计局于2005年8月对该规定中有关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进行修订,形成《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该办法以法人企业作为分类对象,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实际出资情况进行分类,并按照出资人对企业的控股程度,分为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

7.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

根据2002年6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于2003年联合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随后国家统计局制定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2011年6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修订形成《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随后国家统计局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年12月,国家统计局修订出台《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该办法选取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具体划分标准,将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的规模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

8.现代服务业统计分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服务业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科学界定现代服务业统计范围,全面、准确反映现代服务业的结构、规模、速度等情况,国家统计局于2023年7月印发《现代服务业统计分类》。该分类将现代服务业定义为“伴随信息技术和知识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和现代管理理念,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推动生活性服务业向高品质和多样化升级、加强公益性基础性服务业发展所形成的具有高技术含量、高人力资本含量、高附加价值等特征的经济活动”;将其范围确定为: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金融业,现代物流服务业,现代商贸服务业,现代生活服务业,现代公共服务业,融合发展服务业等8个大类、39个中类、139个小类。

9.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数字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科学界定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范围,全面统计数字经济发展规模、速度、结构,国家统计局于2021年5月印发《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该分类将数字经济定义为“以数据资源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将其范围确定为:01数字产品制造业、02数字产品服务业、03数字技术应用业、04数字要素驱动业、05数字化效率提升业等5个大类、32个中类、156个小类。其中,01~04大类为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即“为产业数字化发展提供数字技术、产品、服务、基础设施和解决方案,以及完全依赖于数字技术、数据要素的各类经济活动”。

10.节能环保清洁产业统计分类(2021)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科学界定节能环保清洁产业统计范围,国家统计局于2021年7月印发《节能环保清洁产业统计分类(2021)》。该分类涵盖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和清洁能源产业,将节能环保产业定义为“以实现高效节能、先进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为目的,提供相应产品或服务的产业”,包括高效节能产业、先进环保产业、资源循环利用产业、绿色交通车船和设备制造产业等4大领域;将清洁生产产业定义为“为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提供清洁生产技术、装备和服务的产业,包括提供清洁生产技术服务的、生产低毒低害或无毒无害原辅材料的、为企业生产过程提供过程减排技术与装备的及末端废物资源化利用的产业”,包括清洁生产原料制造业、清洁生产设备制造和设施建设业、清洁生产技术服务业等3大领域;将清洁能源产业定义为“为全社会提供清洁能源产品或服务的产业”,包括核电产业、风能产业、太阳能产业、生物质能产业、水力发电产业、智能电网产业、其他清洁能源产业、传统能源清洁高效利用产业等8大领域。

11.农业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20)

为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更好地服务于现代农业发展和乡村振兴,科学界定农业及相关产业的统计范围,全面准确反映农林牧渔业生产、加工、制造、流通、服务等全产业链价值,国家统计局会同农业农村部于2020年12月印发《农业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20)》。该分类将农业及相关产业定义为“农林牧渔业,以及产品为农林牧渔业所用、直接使用农林牧渔业产品和依托农林牧渔业资源所衍生出来的二三产业,包括农林牧渔业生产、加工、制造、流通、服务等环节形成的全部经济活动”;将其范围确定为:农林牧渔业、食用农林牧渔业产品加工与制造、非食用农林牧渔业产品加工与制造、农林牧渔业生产资料制造和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农林牧渔业及相关产品流通服务、农林牧渔业科研和技术服务、农林牧渔业教育培训与人力资源服务、农林牧渔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农林牧渔业休闲观光与农业农村管理服务、其他支持服务等10个大类、61个中类、215个小类。

12.教育培训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20)

为推动教育培训及相关产业健康发展,科学界定其统计范围,国家统计局于2020年12月印发《教育培训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20)》。该分类将教育培训及相关产业定义为“国家学校教育制度系统和非学制系统有计划、有组织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各种教育培训及相关产品(货物和服务)的生产活动集合”;将其范围确定为: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培训服务、教育培训管理服务、教育培训相关服务、教育培训用品及相关产品流通服务、教育培训用品及相关产品制造、教育培训机构设施建设等8个大类、36个中类、85个小类。

13.养老产业统计分类(2020)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养老产业发展,科学界定养老产业统计范围,准确反映养老产业发展状况,国家统计局会同民政部于2020年2月印发《养老产业统计分类(2020)》。该分类将养老产业定义为“以保障和改善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安等为目的,为社会公众提供各种养老及相关产品(货物和服务)的生产活动集合,包括专门为养老或老年人提供产品的活动,以及适合老年人的养老用品和相关产品制造活动”;将其范围确定为:养老照护服务、老年医疗卫生服务、老年健康促进与社会参与、老年社会保障、养老教育培训和人力资源服务、养老金融服务、养老科技和智慧养老服务、养老公共管理、其他养老服务、老年用品及相关产品制造、老年用品及相关产品销售和租赁、养老设施建设等12个大类、51个中类、79个小类。

14.生活性服务业统计分类(2019)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的重大决策部署,科学界定生活性服务业范围,建立生活性服务业统计调查监测体系,国家统计局于2017年印发《生活性服务业统计分类(试行)》,并于2019年4月修订出台《生活性服务业统计分类(2019)》。该分类将生活性服务业定义为“满足居民最终消费需求的服务活动”;将其范围确定为:居民和家庭服务,健康服务,养老服务,旅游游览和娱乐服务,体育服务,文化服务,居民零售和互联网销售服务,居民出行服务,住宿餐饮服务,教育培训服务,居民住房服务,其他生活性服务等12个大类、46个中类、151个小类。

15.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2019)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重大决策部署,科学界定生产性服务业范围,建立生产性服务业统计调查监测体系,国家统计局于2015年印发《生产性服务业分类(2015)》,并于2019年4月修订出台《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2019)》。该分类将生产性服务业定义为“为生产活动提供的研发设计与其他技术服务”;将其范围确定为:货物运输、通用航空生产、仓储和邮政快递服务,信息服务,金融服务,节能与环保服务,生产性租赁服务,商务服务,人力资源管理与职业教育培训服务,批发与贸易经纪代理服务,生产性支持服务等10个大类、35个中类、171个小类。

16.健康产业统计分类(2019)

为加快推动健康产业发展,科学界定健康产业的统计范围,准确反映健康产业发展状况,国家统计局于2014年印发《健康服务业分类(试行)》,并于2019年4月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修订出台《健康产业统计分类(2019)》。该分类将健康产业定义为“以医疗卫生和生物技术、生命科学为基础,以维护、改善和促进人民群众健康为目的,为社会公众提供与健康直接或密切相关的产品(货物和服务)的生产活动集合”;将其范围确定为:医疗卫生服务,健康事务、健康环境管理与科研技术服务,健康人才教育与健康知识普及,健康促进服务,健康保障与金融服务,智慧健康技术服务,药品及其他健康产品流通服务,其他与健康相关服务,医药制造,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健康用品、器材与智能设备制造,医疗卫生机构设施建设,中药材种植、养殖和采集等13个大类、58个中类、92个小类。

17.体育产业统计分类(2019)

为加快推动体育产业发展,科学界定体育产业的统计范围,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家体育总局于2015年印发《国家体育产业统计分类(2015)》,并于2019年4月修订出台《体育产业统计分类(2019)》。该分类将体育产业定义为“为社会提供各种体育产品(货物和服务)和体育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将其范围确定为:体育管理活动,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体育健身休闲活动,体育场地和设施管理,体育经纪与代理、广告与会展、表演与设计服务,体育教育与培训,体育传媒与信息服务,其他体育服务,体育用品及相关产品制造,体育用品及相关产品销售、出租与贸易代理,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等11个大类、37个中类、71个小类。

18.知识产权(专利)密集型产业统计分类(2019)

为更好地服务于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科学界定知识产权(专利)密集型产业统计范围,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4月印发《知识产权(专利)密集型产业统计分类(2019)》。该分类将知识产权(专利)密集型产业定义为“发明专利密集度、规模达到规定的标准,依靠知识产权参与市场竞争,符合创新发展导向的产业集合”;将其范围确定为:信息通信技术制造业,信息通信技术服务业,新装备制造业,新材料制造业,医药医疗产业,环保产业,研发、设计和技术服务业等7个大类、31个中类。

19.国家科技服务业统计分类(2018)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科学界定科技服务业的统计范围,国家统计局于2015年印发《国家科技服务业统计分类(2015)》,并于2018年12月修订出台《国家科技服务业统计分类(2018)》。该分类将科技服务业范围确定为: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服务、专业化技术服务、科技推广及相关服务、科技信息服务、科技金融服务、科技普及和宣传教育服务、综合科技服务等7个大类、24个中类、88个小类。

20.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大决策部署,国家统计局于2012年印发《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2)》,并于2018年11月修订形成《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该分类将战略性新兴产业定义为“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的产业”;将其范围确定为: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新能源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数字创意产业、相关服务业等9大领域。

21.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分类(2018)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简称“三新”)的要求,科学界定“三新”活动范围,满足统计上监测“三新”经济活动规模、结构和质量等需要,国家统计局于2018年8月印发《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分类(2018)》。该分类将“三新”活动范围确定为:现代农林牧渔业、先进制造业、新型能源活动、节能环保活动、互联网与现代信息技术服务、现代技术服务与创新创业服务、现代生产性服务活动、新型生活性服务活动、现代综合管理活动等9个大类、63个中类、353个小类。

22.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8)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科学界定旅游及相关产业的统计范围,国家统计局于2015年印发《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5)》,并于2018年4月修订出台《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8)》。该分类将旅游及相关产业定义为“直接为游客提供出行、住宿、餐饮、游览、购物、娱乐等服务活动的集合,以及为游客出行提供旅游辅助服务和政府旅游管理服务等活动的集合”;将其范围确定为:旅游出行、旅游住宿、旅游餐饮、旅游游览、旅游购物、旅游娱乐、旅游综合服务、旅游辅助服务、政府旅游管理服务等9个大类、27个中类、65个小类。

23.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

为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和持续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提供统计保障,建立科学可行的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制度,国家统计局在与中央宣传部及国务院有关文化部门共同研究的基础上,于2004年印发《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并分别于2012年、2018年进行修订完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将文化及相关产业定义为“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将其范围确定为:01新闻信息服务、02内容创作生产、03创意设计服务、04文化传播渠道、05文化投资运营、06文化娱乐休闲服务、07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08文化装备生产、09文化消费终端等9个大类、43个中类、146个小类。其中,01~06大类为文化核心领域,07~09大类为文化相关领域。

24.高技术产业(服务业)分类(2018)

为满足国家制定高技术服务业有关政策和加强高技术服务业宏观管理的需要,建立高技术服务业统计体系,国家统计局于2013年印发《高技术产业(服务业)分类(2013)》,并于2018年4月修订出台《高技术产业(服务业)分类(2018)》。该分类将高技术产业(服务业)定义为“采用高技术手段为社会提供服务活动的集合”;将其范围确定为:信息服务、电子商务服务、检验检测服务、专业技术服务业的高技术服务、研发与设计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知识产权及相关法律服务、环境监测及治理服务和其他高技术服务等9个大类、25个中类、97个小类。

25.高技术产业(制造业)分类(2017)

为准确反映高技术产业发展状况,界定高技术产业(制造业)统计范围,健全高技术产业统计体系,国家统计局于2013年印发《高技术产业(制造业)分类(2013)》,并于2017年12月修订出台《高技术产业(制造业)分类(2017)》。该分类将高技术产业(制造业)定义为“国民经济行业中R&D投入强度相对高的制造业行业”;将其范围确定为:医药制造,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计算机及办公设备制造,医疗仪器设备及仪器仪表制造,信息化学品制造等6个大类、34个中类、85个小类。

26.统计数据分类分级标准规范(2022)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数据安全的决策部署,依法加强统计数据管理,筑牢统计数据安全屏障,提升统计数据质量能力,国家统计局于2022年12月印发《统计数据分类分级标准规范(2022)》,将统计数据分为基层数据和综合数据;将统计数据安全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核心、重要、一般三个级别,为科学规范开展统计数据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奠定基础。

(三)统计调查项目

统计调查项目是指为实现特定统计调查目的,在一定时期内组织开展的数据采集、加工、分析、发布等一系列统计业务活动。《统计法》第十一条规定,统计调查项目包括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全国性基本情况包括各项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科技等方面的规模、结构、速度、效益等情况,国家统计调查项目主要满足国家宏观调控和管理的需要。目前,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包括全国经济普查、全国农业普查、全国人口普查等重大国情国力调查,1%人口抽样调查、投入产出调查以及涵盖国民经济、科技创新、民生福祉、资源环境、社会发展等各行业各领域的约40项常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和每年开展的约30项国家专项统计调查项目。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查内容涵盖经济、社会、文化、教育、科技、体育、卫生、环境等各个领域。部门统计调查项目主要是为了满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和进行行业管理的需要,同时也为国家决策和管理以及开展国民经济核算提供重要统计信息。2023年底,经国家统计局审批备案并在有效期内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近300项,由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近70个行业主管部门分别组织实施。国家统计局定期在门户网站公布审批备案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目录和主要内容,供社会各界查询使用。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地方性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是在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基础上,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为管理本地区经济社会活动、制定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所需补充性资料而进行的区域性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既包括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也包括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和部门统计调查相比,最主要的区别是具有地域性,只能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每年经国家统计局审批的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国家统计局调查总队统计调查项目约500项。

(四)国家统计调查制度

《统计法》第十四条规定,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作出规定,与统计调查项目一并报经审批或者备案。目前,国家统计调查制度主要包括:

(1)全国人口普查和1%人口抽样调查制度。全国人口普查每10年开展一次,在逢0的年份实施;1%人口抽样调查每10年开展一次,在逢5的年份实施。全国人口普查对象为调查时在我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我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普查内容包括人口和住户的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职业、迁移流动、婚姻生育、死亡、住房等基本情况。1%人口抽样调查对象为抽中调查小区内的全部人口(不包括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调查内容包括我国人口在数量、素质、结构、分布以及居住等方面的变化情况。

(2)全国经济普查和投入产出调查制度。全国经济普查和投入产出调查每5年开展一次,从2023年开始,均在逢3和8的年份实施。全国经济普查对象为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固定资产投资、研发活动、信息通信技术应用和数字化转型情况、数字经济活动、投入产出情况等。投入产出调查采取重点调查和典型调查相结合的调查方法,调查对象为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活动的部分法人单位。调查内容包括分行业重点法人单位的投入结构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等情况以及典型单位的运输费、差旅费构成和进口货物使用去向等情况。

(3)全国农业普查制度。全国农业普查每10年开展一次,在逢6的年份实施。普查对象为我国境内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普查内容包括农业从业者情况、土地利用和流转情况、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情况、农业现代化进展情况、农业生产能力和结构情况、粮食生产安全情况、农产品销售与农村市场建设情况、村级集体经济与资产状况、乡村治理情况、乡镇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农民生活状况、建档立卡贫困村与贫困户情况、主要农作物种植空间分布情况等。

(4)农林牧渔业统计调查制度。调查频率为年度、季度和月度。统计范围为全部农业生产经营户。调查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主要农产品生产情况等。粮食、棉花、猪、牛、羊和家禽等主要农产品产量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粮棉主产区实行卫星遥感测量。农业生产条件、经济作物生产情况、设施农业生产情况、非主要畜禽生产情况等采用全面调查或重点调查的方法。

(5)农业产值和价格统计调查制度。调查频率为年度、半年度和季度。统计范围为全部农业生产经营户。调查内容包括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农林牧渔业中间消耗、农产品生产者价格、农产品集贸市场价格等。种植业、畜牧业主要产品生产情况根据国家抽样调查资料填报,林业和渔业生产情况取自同级业务部门,其他农林牧渔业产量指标采取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和全面调查相结合的方法或利用部门和住户调查资料加工推算,农产品中间消耗采取抽样调查和典型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农产品价格、出售数量与金额等采取抽样调查的方法。

(6)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调查频率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统计范围为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3]。调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人员工资、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和水消费、固定资产投资、研发活动、信息通信技术应用和数字化转型情况等。遵循“先进库,后报数”的要求,建筑业按照法人单位注册地在地原则进行统计,其他行业按照法人在地原则进行统计。调查方法为全面调查联网直报。

(7)“四下”单位抽样调查制度。调查频率为年度和季度。统计范围为规模以下(限下、资质外)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服务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调查内容包括样本单位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投资、研发和创新情况等。调查方法为抽样调查。

(8)劳动工资统计调查制度。调查频率为年度和季度。调查对象为规模以上(限上、有资质)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服务业和有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以及其他样本法人单位。调查内容包括从业人员期末人数、工资总额及其分组。规模以上(限上、有资质)的法人单位采用全面调查联网直接的办法,其他法人单位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

(9)能源统计调查制度。调查频率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调查对象为规模以上(限上、有资质)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服务业和有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等重点法人单位,以及有原煤、天然气和火电生产的规模以下(限下、资质外)重点法人单位。调查内容包括能源生产、购进、消费与库存,能源加工转换与回收利用,工业企业用水情况等。调查方法为部门统计和企业联网直报。

(10)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调查制度。调查频率为年度和月度。统计范围为规模以上(限上、有资质)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服务业和有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以及其他有500万元及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调查内容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和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情况。调查方法主要为全面调查联网直报。

(11)互联网经济统计调查制度。调查频率为年度、季度和月度。统计范围为规模以上(限上、有资质)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服务业和有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以及电子商务交易、互联网教育、出行、医疗等重点平台企业。调查内包括调查单位信息通信技术应用和数字化转型情况,重点平台的交易情况等。规模以上(限上、有资质)法人单位采用全面调查联网直报的方法,平台企业采用部门统计和重点调查的方法。

(12)城市高质量发展统计调查制度。调查频率为年度。统计范围为全部地级及以上城市。调查内容包括行政区划、人口规模、资源环境、经济发展、科技创新、居民生活、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等,由各地级以上城市统计局根据相关部门统计资料填报。

(13)乡村振兴统计调查制度。调查频率为年度。包括县(市)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范围为除城区以外的全部县级行政单位,由各县级统计局根据本县(市)各部门、各系统现有资料整理填报;乡(镇)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范围为全国所有的乡、镇和涉农街道,由各乡(镇)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利用部门行政管理记录等组织填报;村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范围为全国所有的行政村和涉农社区,由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填报,因条件限制村(居)委会不能填报的统计指标,由所在乡(镇)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填报。调查内容包括区域面积、人口、耕地、产业发展、居民生活等。调查方法为全面调查。

(14)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制度。调查频率为年度和半年度。调查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调查时点居住在调查户以及不住在调查户但户口在本户的人。调查内容包括户别、住所类型、住房建筑面积、住房间数、住房来源、出生人口、死亡人口等住户指标,以及姓名、与户主关系、身份证号、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受教育、婚姻、生育、就业等个人指标。采用以全国为总体,各省(区、市)为子总体,多阶段、分层、概率比例抽样方法。

(15)劳动力调查制度。调查频率为月度。统计范围为我国境内所有住户。调查内容包括住户信息、个人信息、工作情况和无工作情况等4个模块。住户信息包括户别、调查时点居住在本户的人口数、本户户籍人口中外出但不满半年的人口数。个人信息包括姓名、与户主关系、性别、出生年月、户口登记地、住本户时间、户口所在家庭是否有农村土地承包权、婚姻状况、受教育程度、毕业时间等。工作情况包括调查时点前一周是否为取得收入而工作过1小时以上等内容。无工作情况包括是否具有劳动能力、近3个月是否找过工作、找工作主要方式、已找工作多长时间、不找工作的主要原因等。采用分层、二阶段、与住宅数量多少成比例(PPS方法)和随机等距抽样相结合的方法。

(16)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制度。调查频率为年度和季度。统计范围为全国所有城乡住户,既包括以家庭形式居住的户,也包括以集体形式居住的户。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居民现金和实物收支情况、住户成员及劳动力从业情况、居民家庭食品和能源消费情况、住房和耐用消费品拥有情况、家庭经营和生产投资情况、社区基本情况以及其他民生状况等。采用分层、多阶段随机抽样方法抽选调查住宅,确定调查户。

(17)流通和消费价格统计调查制度。调查频率为年度和月度。调查对象为抽中的商场(店)、超市、农贸市场、服务网点和互联网电商等。调查内容为城乡居民购买并用于日常生活消费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包括食品烟酒、衣着、居住、生活用品及服务、交通通信、教育文化娱乐、医疗保健、其他用品及服务等8个大类。调查方法:一是按照大中小兼顾以及地区分布合理原则,采用分层随机抽样的方法确定调查市(县)。二是将各种类型的商场(店)、超市、农贸市场、服务网点等以销售额(成交额)为标志,从高到低排队,进行等距抽样,并结合重点调查和典型调查结果,最终确定有代表性的调查网点。三是全国集中网采的规格品由国家统计局选定,全国统一的规格品由国家统计局指定品种后各地具体选定,其余基本分类下的代表规格品由各地根据当地商品和服务消费量大小及居民消费结构等情况选定。

(18)工业生产者价格统计调查制度。调查频率为月度。调查对象为选中的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调查内容为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和购进价格及相应的基期价格,包括41个工业行业大类,207个工业行业中类,666个工业行业小类。采用重点调查与典型调查相结合的调查方法。

(19)房地产价格统计调查制度。调查频率为月度。统计范围为100个重点城市。调查内容分为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两部分。其中,新建商品住宅主要是对重点楼盘进行调查,二手住宅主要是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或相关企业进行调查。二者调查内容均分为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市场情况及房价预期三部分。新建和住宅房号、房屋类型、建筑面积、销售总价和二手住宅建筑面积等使用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网签数据,二手住宅销售总价和调查问卷等由调查员现场采集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从事二手住宅交易活动的相关企业数据。

(20)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统计调查制度。调查频率为月度。统计范围为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以及地区、州、盟人民政府所在地。调查对象包括:城镇低收入居民家庭,包括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居民家庭;百货店、超市、便利店、互联网电商等商业业态,农贸市场以及提供服务消费的单位等。调查内容为城镇低收入居民家庭购买的日常生活消费商品和服务价格,包括生存资料和少量发展资料价格,不包括高档消费品和各种享受资料的价格。

(21)采购经理调查统计调查制度。调查频率为年度和月度。统计范围为制造业和非制造业法人单位以及视同法人的产业活动单位。调查对象为制造业企业的采购(或供应)经理,非制造业企业主管运营的负责人或采购(或供应)经理。调查内容包括对企业生产、订货、采购、价格、库存、人员、供应商配送、采购方式、市场预期等情况的判断,以及企业生产经营和采购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及建议。采用与单位规模成比例概率抽样(PPS)方法。

(22)公众生态环境满意度调查制度。调查频率为年度。统计范围为全国31个省(区、市)年满18周岁的城乡常住居民。调查内容为公众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生态文明建设情况的评价,重点了解居民对本地区自然环境、人居环境以及污染防治情况的判断,全面把握公众对本地区生态环境总体状况以及改善情况的满意程度。利用计算机辅助电话调查(CATI)的方式,采用分层二阶段随机尾号抽样方法并结合入户调查。

(23)基本公共服务满意度调查制度。调查频率为年度。统计范围为全国31个省(区、市)年满18周岁的城乡常住居民。调查内容为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优军服务保障、文体服务保障等9个方面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满意程度。利用计算机辅助电话调查(CATI)的方式,采用分层二阶段随机尾号抽样方法并结合入户调查。

(五)统计业务流程规范

为统一规范统计业务流程,提高统计调查的科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2021年,借鉴联合国统计委员会《联合国官方统计国家质量保证框架手册(NQAF)》和欧洲经委会《通用统计业务流程模板(GSBPM)》,国家统计局印发《统计业务流程规范(2021)》。该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开展的统计调查业务,将统计业务流程划分为确定需求、调查设计、核准备案、任务部署、数据采集、数据处理、数据评估、数据公布与传播、统计分析、项目评估10个环节。

(1)确定需求。确定需求是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了解用户需求,确定统计调查目标的过程。该环节通常是统计调查工作的起点,是设立、调整统计调查项目的基础。该环节包括目标确定、资源梳理、环境评估、项目论证和经费预算等5个节点。

(2)调查设计。调查设计是根据拟新增或修订统计调查项目的目标任务,研究确定调查指标、调查对象、调查时间、调查频率、调查方法及组织方式等内容,形成统计调查制度的过程。该环节包括最终成果设计、调查内容设计、调查方法设计、数据采集方法设计、数据处理方法设计、数据评估方法设计、数据使用公布与存储设计等7个节点。

(3)核准备案。核准备案是依法依规对拟新增或修订统计调查项目履行必要的核准或备案手续的过程。该环节是依法组织开展统计调查项目的必要环节。该环节包括项目申请、项目初核、项目批复、项目公布和项目检查和监督管理等5个节点。

(4)任务部署。任务部署是对现场调查组织实施、业务培训、条件保障及相关后续工作进行具体安排和部署的过程。该环节包括保障措施落实、调查工作准备、调查工作布置和业务培训工作等4个节点。

(5)数据采集。数据采集是通过线上线下方式获取调查对象原始数据并进行初步审核的过程。该环节包括数据采集、信息收集、数据录入、数据初审和数据上报等5个节点。

(6)数据处理。数据处理是对初步审核上报的基层数据进行审核验收,按照综合表的要求进行数据整理、汇总、推算等加工的过程。该环节包括数据审验、数据整合、数据分析和数据加工汇总等4个节点。

(7)数据评估。该环节主要是对数据准确性、逻辑性的评估。具体包括抽样调查误差评估、非抽样调查误差评估、数据逻辑性评估和数据反馈等4个节点。

(8)数据公布与传播。数据公布与传播是通过发布会、媒体、网站、年鉴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布、解读统计数据、提供咨询服务的过程。该环节包括最终产品生成、数据公布管理、数据解读与舆情应对、数据查询系统维护更新和微观数据开放等5个节点。

(9)统计分析。统计分析是围绕各级党政领导、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关心关注,基于掌握相关统计数据,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寻找经济社会现象的数量特征、相关关系和变化规律,剖析问题原因,提出对策建议。该环节包括统计分析选题、资料准备和分析报告撰写等3个节点。

(10)项目评估。项目评估是对统计调查项目全过程各环节的执行情况进行系统分析,总结经验,找出不足,为改进完善统计调查提出建议的过程。该环节是全方位、持续改进统计数据质量的关键。该环节包括评估方案制定、执行情况搜集、执行情况评估和评估报告撰写等4个节点。

四、国民经济核算体系

国民经济核算是政府统计工作的一项基本职能。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国民经济核算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加快建立国家统一的经济核算制度”“编制全国和地方资产负债表”“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等三大核算改革决策部署。2017年,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印发实施《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16)》。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概念

国民经济核算是以整个国民经济或社会再生产过程为核算对象的宏观经济核算,它系统地反映了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及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生产、分配、交换、使用各个环节之间,以及国民经济各部门之间的内在联系。国民经济核算体系通过一套全面、系统的基本概念、基本分类、核算原则、核算框架、基本指标和基本核算方法,为开展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确立了标准和规范。

目前,国际上通用的国民经济核算标准是《国民账户体系》(SNA)。为更好地反映世界经济环境新的发展变化、国民经济核算理论方法研究取得的新成果以及各国国民经济核算的实践经验,SNA在不断修订完善中。迄今为止,SNA共有四个版本,分别是1953年SNA、1968年SNA、1993年SNA和2008年SNA。2008年SNA是目前最新的国民经济核算国际标准,由联合国、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和欧盟委员会五大国际机构联合制定并颁布。

(二)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作用

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是一个为决策、分析和研究提供一套全面、一致和灵活的宏观经济账户的统计框架。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一整套数据,相互联系、协调一致,是进行经济决策和分析的重要依据,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础,其具体用途包括:

(1)经济活动监测。国民经济是一个复杂的运行系统,不同部门、不同环节之间存在着复杂的经济联系,通过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可以准确了解和把握这个系统。国民经济核算体系通过一系列科学的核算原则和方法,把描述国民经济各个方面的基本指标有机地组织起来,为复杂的国民经济运行过程勾画出一幅简明的图像,提高了人们了解和把握经济运行的能力。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某些关键总量指标,如已获得广泛认可的国内生产总值和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等,作为衡量经济活动和福利的综合性、全局性指标,为分析人员、媒体、商业界和大众所广泛使用。

(2)宏观经济分析。国民经济核算科学系统地反映了国民经济主要指标之间的内在联系,提供了整个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全面详细的数据,包括生产、收入分配、消费、投资、对外经济往来等各个方面。国民经济核算数据在宏观经济政策制定中具有重要作用,既为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产业政策、收入分配政策及财政金融等宏观经济决策提供重要依据,也是检验以往宏观经济政策科学性的有效手段,还可用于宏观经济研究分析,通常可根据国民经济核算的现价和不变价时间序列数据,运用计量经济模型来模拟和推演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3)经济统计框架。宏观经济运行的不同方面可通过不同类型经济统计指标来反映,这些不同类型的经济统计指标只有建立在一个统一的基本框架下,彼此之间才能表现出一致性,从而共同反映宏观经济全貌。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对各种不同类型经济统计的基本概念、基本分类和指标设置提出了统一的要求,从而使得这些经济统计在满足国民经济核算要求的同时,实现彼此之间在概念上的相互衔接,使经济统计形成统一的整体,从而增强其应用功能。当我们把各种不同类型经济统计数据放在国民经济核算这个统一框架下时,就很容易看到不同类型统计数据之间的关联及协调衔接性等。

(4)国际比较。在全球化的今天,世界各国的经济运行都不是封闭的、孤立的。各国为检验本国经济的发展状况,常常需要与其他经济体进行国际比较。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制定的SNA提供了一套国民经济核算的国际标准,各国根据该标准在统一的原则和框架下开展国民经济核算,从而使得各国能够在经济规模、经济结构、需求状况、收入分配、财富积累等各个方面进行国际比较。此外,国民经济核算数据还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一个国家应该承担的国际义务和可以享受的优惠待遇,决定了一个国家在国际社会所能发挥的作用。例如,联合国主要根据国民总收入和人均国民总收入来决定一个国家的会费;世界银行主要根据人均国民总收入来决定一个国家所能享受的硬贷款、软贷款等优惠待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根据国民总收入、黄金与外汇储备、进出口额、出口额占国民总收入的比例等因素来决定一个国家在基金组织的份额,进而决定其在基金组织的投票权、分配特别提款权的份额及可向基金组织借款的份额。

(三)我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

1.我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建立和发展

我国国民经济核算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物质产品平衡表体系(MPS)建立和发展阶段。新中国成立后到改革开放前,我国采用MPS开展国民经济核算。第二阶段是MPS体系与SNA体系并存阶段。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MPS体系已经不能满足国家宏观经济管理需要,我国在开展MPS核算的同时,逐步研究和开展SNA核算。第三阶段是在SNA体系下发展阶段。1992年,我国印发《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试行方案)》。1993年起,我国取消MPS体系,正式进入SNA体系的发展阶段。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宏观经济管理和社会公众对我国国民经济核算不断提出新需求,国民经济核算国际标准也发生了变化,我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也在不断修订完善,形成了《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02)》和《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16)》(以下简称2016核算体系)。

2016核算体系是目前我国国民经济核算的最新标准,由基本核算和扩展核算组成。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实施不仅要逐步采用2016核算体系新的标准,完善基本核算,还要逐步开展扩展核算,全面实施2016核算体系,完整反映国民经济运行状况。

2.我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的基本核算

基本核算是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核心内容,旨在对国民经济运行过程进行系统描述,包括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投入产出核算、资金流量核算、资产负债核算、国际收支核算。

(1)国内生产总值核算。国内生产总值(Gross  Domestic  Product,简称GDP)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GDP有三种表现形式,即价值创造、收入形成和最终使用。从价值创造看,它是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全部货物和服务价值与同期投入的全部非固定资产货物和服务价值的差额,即所有常住单位的增加值之和;从收入形成看,它是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形成的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等各项收入之和;从最终使用看,它是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最终使用的货物和服务价值与货物和服务净出口价值之和。GDP的上述三种表现形式分别通过生产法、收入法和支出法来核算。通过GDP核算,可以综合描述经济活动从产品生产到收入形成、最终使用的整个过程。国家统计局从1985年开始正式开展GDP核算,目前已经开展了生产法、收入法和支出法GDP核算,国家核算和地区核算,年度核算和季度核算等。全国国内生产总值由国家统计局负责核算并对外发布。

(2)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改革。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快建立国家统一的经济核算制度的重大改革任务。2017年,中央印发《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改革方案》。2019年,国家统计局印发《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实施方案》。2020年1月,以核算2019年全年地区生产总值为标志,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改革正式实施,将分级核算方式的“各算各账”改革为统一核算方式的“共同算账”,实现了地区生产总值汇总数与国内生产总值基本衔接,彻底解决了长期存在的地区生产总值汇总数与国内生产总值差距过大问题,在客观准确反映区域经济发展实际、科学研判宏观经济形势、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3)投入产出核算。投入产出核算包括投入产出调查、投入产出表和供给使用表编制。投入产出表用于描述国民经济各部门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投入来源和使用去向,揭示国民经济各部门之间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的技术经济联系。供给使用表通过细分产业和产品,全面反映国民经济中各种货物和服务的总供给和总使用情况,并利用表中的平衡关系,保障不同方法核算GDP的衔接一致。国家统计局从1987年开始开展全国投入产出调查,之后每五年进行一次。在逢2、7年份开展投入产出调查,编制投入产出表,逢0、5年份编制投入产出延长表。2017年,在编制投入产出表同时,首次编制供给使用表。2023年,我国首次统筹开展全国经济普查和投入产出调查。

(4)资金流量核算。资金流量核算反映一定时期内一个国家或地区中各机构部门收入的分配和使用、资金的筹集和运用等情况,其核算内容覆盖整个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以及相伴随的资金运动。1992年起,国家统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分别开始编制年度资金流量表实物交易部分和金融交易部分。1997年,国家统计局首次在《中国统计年鉴》上公布了1992年以来的资金流量表。此后,国家统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每年对外公布资金流量表,为研究宏观收入分配和使用、资金筹措和运用情况提供了充分的统计依据,在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和对外经济交往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5)资产负债核算。资产负债核算是对我国常住单位经济资产和负债存量的核算,反映某一特定时点上经济总体和非金融企业、金融机构、政府、住户等各机构部门所拥有的资产和负债的总量、分布与结构,以及机构部门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编制全国和地方资产负债表的重大改革任务。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国和地方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方案》。国家统计局根据基础资料情况制定了《经济普查年度全国资产负债表编制制度》《经济普查年度地方资产负债表编制制度(试行)》以及《非经济普查年度全国资产负债表编制制度》《非经济普查年度地方资产负债表编制制度(试行)》,从2017年开始编制2015年全国资产负债表,2019年开始试编2017年地方资产负债表。

(6)国际收支核算。国际收支核算是以对外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为对象,通过国际收支平衡表和国际投资头寸表,对一定时期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发生的货物、服务、收入方面的交易、无偿转让和资本往来进行系统的核算,综合反映我国国际收支平衡状况、收支结构、储备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以及我国对外金融资产和负债的存量状况。其核算结果为制定对外经济政策,分析影响国际收支平衡的基本经济因素,采取相应宏观调控措施提供依据。国际收支核算与其他核算中有关国外部分的流量核算及存量核算相衔接,反映对外经济往来的过程和结果,是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国际收支核算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

3.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的扩展核算

扩展核算是对基本核算内容的补充和扩展,重点对国民经济中的某些特殊领域的活动进行描述,以满足特定类型分析和专门领域管理的需要,包括资源环境核算、数字经济核算、文化及相关产业核算、旅游及相关产业核算等。扩展核算体现了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开放性和灵活性。

(1)环境经济核算。环境经济核算包括自然资源资产核算和生态系统核算。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的重大改革任务。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反映全国和各地区的主要自然资源资产(土地、矿产、林木、水资源等)期初期末存量水平,以及核算期间的变化情况。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点方案》。2018年,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制定了《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制度(试行)》,并从2018年开始,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每年试编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在编制实物量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的基础上,研究探索自然资源资产的价值量核算方法。生态产品总值核算是生态系统核算的重要内容,是建立健全我国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重要基础。生态产品总值核算的是一定行政区域内,各类生态系统在核算期内提供的所有生态产品的货币价值之和。2021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2022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生态产品总值核算规范(试行)》,明确了生态产品总值核算的指标体系、核算方法、数据来源等,为开展核算工作奠定技术基础。

(2)派生产业核算。派生产业核算是指在国民经济核算基本概念和基本分类基础上,通过对某些基本概念进行扩展和某些分类进行重新组合,以及改变处理方法等,对国民经济中某些领域的活动进行详细描述。开展派生产业核算能够客观描述特定领域的经济规模,反映其在国民经济中的相对地位,揭示其对经济发展的贡献,为各级党委、政府制定相关产业政策提供数据支撑。目前,国家统计局已经开展了文化及相关产业、旅游及相关产业、体育产业等反映消费升级转型的“幸福”产业以及专利密集产业、数字经济等反映动能转换的“先进”产业增加值核算。

伴随着数字技术的迅速发展及其与传统经济的不断融合,数字经济已经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增长和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因此,国家统计局近年来重点开展了数字经济增加值核算方法研究,研究探索以信息与通信技术(ICT)产业为主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核算,以及数字技术赋能传统产业的数字经济融合产业增加值核算。

注:

[1]规模以上常规统计调查:指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和其他有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等常规统计调查项目。

[2]规模以下抽样调查:指规模以下工业、建筑业小微企业、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下住宿和餐饮业、规模以下服务业等抽样调查项目。

[3]规模以上工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有资质的建筑业是指有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和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住宿餐饮业法人单位。规模以上服务业是指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类;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类,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社会工作类法人单位。


《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为实现这一要求,统计法律法规作出了许多具体规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我国逐步建立起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需要的统计管理体制、统计组织体系、统计业务体系和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为统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一、统计管理体制

根据《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一)统一领导

国家统计局统一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这为国家统计局管理全国统计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垂直管理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派出调查机构,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等任务。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方案》规定,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是国家统计局的派出机构,国家统计局对各级调查队实行垂直管理。中组部《关于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党组织设置和干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统计局、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了各级调查队机构、编制、干部、经费、业务由国家统计局统一管理。

统一领导各地统计调查业务。《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乡、镇人民政府在统计业务上受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这就确保了国家统计局对各地统计调查业务的统一领导。

统一指导部门统计业务。《统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统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统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二)分级负责

地方各级统计机构设立、人员编制、干部管理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保障统计工作开展所需的条件。《统计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这些保障包括办公用房、办公设施、人员配备、行政经费、业务经费等。

各级统计机构对自己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负责。《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本地方、本部门的统计调查活动。这些统计调查活动包括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地方统计调查任务、部门统计调查任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相应的监督检查职能。《统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统计法》的情况,实施监督。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第三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移送有关统计违法案件材料。

二、统计组织体系

根据统计法律法规规定,我国建立由国家统计局及其直属调查队、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部门统计机构三部分组成的统计组织体系(如图1所示)。

图1  中国政府统计组织机构设置图

(一)国家统计局及其直属调查队

《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这为国家统计局的设立提供了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对国家统计局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作出了规定。

经中央编办批准,目前国家统计局共设立行政机构18个,包括:办公室(国际合作司、政策研究室)、统计执法监督局、统计设计管理司、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国民经济核算司(服务业统计司)、工业统计司、能源统计司、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司、贸易外经统计司、人口和就业统计司、社会科技和文化产业统计司、农村社会经济调查司、城市社会经济调查司、住户调查司、人事司、财务司、机关党委(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离退休干部局;设立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2个,即服务业调查中心、普查中心;设立在京直属事业单位8个,包括:国际统计信息中心、数据管理中心、统计教育培训中心(中国国际统计培训中心)、统计科学研究所、统计资料管理中心、机关服务中心、中国统计信息服务中心(国家统计局社情民意调查中心)、中国信息报社;设立企业单位2个,即中国统计出版社有限公司、中国华信统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如图2所示)。

图2  国家统计局组织机构图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家统计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主要职责是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起草统计法律法规,制定统计政策、规划、制度和国家统计标准,开展国民经济核算、组织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民生相关统计调查,向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向社会各界发布经济社会发展主要行业和主要领域统计数据,依法审批或备案部门及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依法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收集整理国际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国际统计交流合作等。

《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派出调查机构,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等任务。这为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的设立提供了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以及国家统计局、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对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的设立作出了规定。目前,国家统计局在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有32个国家调查总队,在15个副省级城市设有副省级调查队,在332个市(地、州、盟、新疆兵团师级单位)设有市级调查队,在886个县(市、区、旗)设有县级调查队,共有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编制1.96万个。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主要负责组织实施住户调查、劳动力调查、价格调查、农业与农村调查、采购经理调查等常规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国家统计快速反应制度;组织实施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经济社会重大问题专项调查等。

(二)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这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设立提供了法律依据。

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所有市(地、州、盟、新疆兵团师级单位)都设立了独立的统计局,绝大部分县(市、区、旗)设立了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街道)一般设有专职或兼职统计员。一些乡镇(街道)也设有乡镇统计站(所)等统计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共有编制8.5万名。地方统计局承担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国家统计调查任务主要包括:全国经济普查、全国农业普查、全国人口普查等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国民经济核算以及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资质内建筑业统计、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统计、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统计、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房地产开发业统计、能源统计、劳动工资统计、社会科技统计、人口变动调查、“四下”单位抽样调查等常规国家统计调查任务以及为满足特定需求而开展的国家专项统计调查。

(三)部门统计机构

《统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这为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机构的设立提供了法律依据。

部门统计机构包括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各部门设立的统计机构或配备的统计人员,以及统计调查项目参照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的有关机构,包括中央编办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机关、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国家级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者协会设立的统计机构或配备的统计人员。国家统计局先后共授权15家行业协会承担本行业的统计职能,包括机械联合会、商业联合会、电力企业联合会、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建材联合会、钢铁工业协会、汽车工业协会、包装联合会、轻工业联合会、黄金协会、纺织工业联合会、食品工业协会、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煤炭工业协会、石油化工联合会。

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国家统计局组织开展了一次对国务院60多个部门本级统计机构人员情况的摸底调查。结果表明,多数部门设有专门统计机构或明确由相关内设机构负责统计工作。在58个反馈情况的部门中,有56个部门设置了司、处级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组织协调、归口管理本部门的统计调查工作。其中,应急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银保监会4个部门设置了司级统计机构;教育部、科技部、自然资源部等34个部门在相关司设置了专门统计处室;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体育总局等18个部门明确由相关处室负责本部门综合统计职能。除设置综合统计机构外,还有26个部门在129个司级单位的190个处室开展专业统计工作。各部门从事统计工作的专兼职人员有近800人,其中专、兼职人员分别占比31%和69%。

三、统计业务体系

统计业务体系主要包括基本单位名录库、统计标准体系、统计调查项目、统计调查制度、统计调查规范等,是科学有效开展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质量、充分发挥统计职能作用的重要依托。

(一)基本单位名录库

基本单位名录库作为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的“户籍”档案库,是以单位为对象的统计调查的基础。《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二条规定,经济普查的目的之一是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库系统。

1.基本单位名录库的涵义基本单位名录库是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基本信息的档案库,反映全社会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是统计调查体系的基础信息库,是国内生产总值(GDP)核算的基础依据。统一完整、信息真实、更新及时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对于科学有效开展统计调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具有基础性作用。

基本单位分为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法人单位是指有权拥有资产、承担负债,并独立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或者与其他单位进行交易)的组织。产业活动单位是指位于一个地点、从事一种或者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的组织或者组织的一部分。产业活动单位是法人单位的组成部分。仅包含一个产业活动单位的法人单位,称为单产业法人单位,该法人单位同时也是一个产业活动单位;由两个以上产业活动单位组成的法人单位,称为多产业法人单位,这些产业活动单位接受法人单位的管理和控制。在内涵上,我国的法人单位与联合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SNA)中的机构单位的定义基本一致,而产业活动单位则与SNA中的基层单位的内涵基本吻合。

单位基本信息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名称等基本身份信息,所在地址和区划、联系电话等主要联系信息,行业类别、运营状态、机构类型、登记注册统计类别、控股情况等基本属性信息。

2.基本单位名录库的主要作用

基本单位名录库自1996年开始建设,经过20多年的发展完善,在统计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基础性作用。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明确提出,国家统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国家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各类以单位为对象的普查和调查提供调查单位名录和抽样框。

通过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可以准确界定统计调查对象,避免统计调查对象的重复或遗漏,提高统计调查对象的可核实性,提升统计调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其作用主要包括:

一是为以单位为对象的统计调查提供调查单位名录和抽样框。按照“先进库,再出数”的原则,不在基本单位名录库中的单位不得纳入专业统计调查范围。基本单位名录库为规模以上常规统计调查[1]提供调查单位名录,为规模以下抽样调查[2]提供抽样框,还为以单位为对象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部门统计调查提供调查对象名录或抽样框。

二是规范以单位为调查对象的统计数据生产过程。从加强基础统计工作、提高源头数据质量入手,基本单位名录库为统计数据的收集、整合、处理和发布提供基础工具,有效提高统计数据生产的效率,对统计数据生产的全过程进行规范和管理。

三是促进部门间统计信息共享工作。基于基本单位名录库的全国、全行业和各种单位类型全覆盖的统计特点,利用地区、行业、单位类型等多种分类标识,转换形成各种口径范围的单位名录,为部门之间共享、整合单位相关信息提供基础平台。

3.基本单位名录库的维护更新机制

基本单位名录库主要利用全国经济普查、部门行政登记资料和各项统计调查结果全面或部分维护更新。

一是利用经济普查进行全面更新。《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经济普查的一个重要目的是建立健全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经济普查每5年开展一次,普查对象是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结束后,统计机构将利用普查结果对基本单位名录库进行全面更新。

二是利用行政登记资料进行定期更新。基层统计机构以市场监管部门每日提供,编制、民政、税务等部门定期提供的新增、变更和注销登记资料为线索,实地核实查找单位,对具有统计意义的新增单位开展调查,对变更单位进行核实,利用调查核实结果更新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同时将注销的单位及时从基本单位名录库中剔除。一些规模较小的单位,也可以在部门行政资料的基础上,利用大数据分析等方法,生成并更新相应单位信息。

三是利用各项统计调查进行重点更新。各级统计机构每年利用规模以上统计调查结果,及时利用部门统计调查结果,对基本单位名录库中的相关单位信息进行核实更新。

(二)统计标准体系

统计标准是对统计调查中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的统一规范,是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可比可靠的基石,是统计工作的基础。《统计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保障统计调查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的标准化。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报国家统计局审批。部门统计标准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统计工作的需要以及国际通行统计分类标准的发展变化,我国已形成较为系统完善、规范适用、国际可比的国家统计标准体系。

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1984年,国家统计局、国家标准局、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印发《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 4754—84),分别于1994年、2002年、2011年和2017年进行四次修订,并更名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该分类规定了全社会经济活动的分类与代码,并将其划分为20个门类、97个大类、473个中类、1382个小类,适用于在统计、规划、财政、税收、市场监管等国家宏观管理中对经济活动的分类,并用于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换。

2.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

1955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城乡划分标准的规定》,采取人口规模和非农业人口比例指标,以居民区为基本单元进行划分;之后分别在1999年、2006年进行多次修订;2008年7月,国务院批复同意国家统计局与民政部、住建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部、农业部共同制定的《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该规定以我国行政区划为基础,以实际建设为划分依据,将我国地域划分为城镇和乡村。依据该规定,国家统计局于2009年8月印发《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开展统一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分类代码编制工作。

3.三次产业划分规定

为适应建立国内生产总值统计的需要,国务院办公厅于1985年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第三产业统计的报告》,首次规定我国三次产业的划分范围;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修订情况,国家统计局分别于2002年、2011年、2018年对三次产业划分范围进行修订。现行《三次产业划分规定》为2018年修订版本,将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归为第一产业;将采矿业(不含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归为第二产业;将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外的其他行业归为第三产业。

4.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

为科学有效地开展统计调查,统一和规范各项普查、常规统计调查和专项统计调查中的统计单位,准确反映我国经济总量及分地区、分行业结构情况,避免统计单位的重复和遗漏,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国家统计局于2011年10月印发《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将我国统计单位类型划分为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等三类,并提出统计单位的统计原则和具体处理办法。

5.关于市场主体统计分类的划分规定

1980年,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局联合印发《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类型的暂行规定》。此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相关法律法规发布实施,为进一步规范经营主体统计类别划分,满足统计工作需要,分别于1992年、1998年、2011年进行修订。2023年1月,国家统计局与市场监管总局联合修订形成《关于市场主体统计分类的划分规定》,将所有登记注册的经营主体的统计类别划分为6个大类、17个中类、23个小类,并建立与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类型的对照关系。

6.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

为准确反映和研究我国所有制结构以及国有经济的控股情况,国家统计局于1998年印发《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将经济成分划分为公有经济与非公有经济,适用于综合加工和计算各主要经济总量指标的经济成分;为全面反映我国除“国有经济控股”以外的各种经济成分的控股情况,国家统计局于2005年8月对该规定中有关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进行修订,形成《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该办法以法人企业作为分类对象,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实际出资情况进行分类,并按照出资人对企业的控股程度,分为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

7.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

根据2002年6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于2003年联合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随后国家统计局制定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2011年6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修订形成《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随后国家统计局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年12月,国家统计局修订出台《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该办法选取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具体划分标准,将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的规模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

8.现代服务业统计分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服务业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科学界定现代服务业统计范围,全面、准确反映现代服务业的结构、规模、速度等情况,国家统计局于2023年7月印发《现代服务业统计分类》。该分类将现代服务业定义为“伴随信息技术和知识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和现代管理理念,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推动生活性服务业向高品质和多样化升级、加强公益性基础性服务业发展所形成的具有高技术含量、高人力资本含量、高附加价值等特征的经济活动”;将其范围确定为: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金融业,现代物流服务业,现代商贸服务业,现代生活服务业,现代公共服务业,融合发展服务业等8个大类、39个中类、139个小类。

9.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数字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科学界定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范围,全面统计数字经济发展规模、速度、结构,国家统计局于2021年5月印发《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该分类将数字经济定义为“以数据资源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将其范围确定为:01数字产品制造业、02数字产品服务业、03数字技术应用业、04数字要素驱动业、05数字化效率提升业等5个大类、32个中类、156个小类。其中,01~04大类为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即“为产业数字化发展提供数字技术、产品、服务、基础设施和解决方案,以及完全依赖于数字技术、数据要素的各类经济活动”。

10.节能环保清洁产业统计分类(2021)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科学界定节能环保清洁产业统计范围,国家统计局于2021年7月印发《节能环保清洁产业统计分类(2021)》。该分类涵盖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和清洁能源产业,将节能环保产业定义为“以实现高效节能、先进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为目的,提供相应产品或服务的产业”,包括高效节能产业、先进环保产业、资源循环利用产业、绿色交通车船和设备制造产业等4大领域;将清洁生产产业定义为“为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提供清洁生产技术、装备和服务的产业,包括提供清洁生产技术服务的、生产低毒低害或无毒无害原辅材料的、为企业生产过程提供过程减排技术与装备的及末端废物资源化利用的产业”,包括清洁生产原料制造业、清洁生产设备制造和设施建设业、清洁生产技术服务业等3大领域;将清洁能源产业定义为“为全社会提供清洁能源产品或服务的产业”,包括核电产业、风能产业、太阳能产业、生物质能产业、水力发电产业、智能电网产业、其他清洁能源产业、传统能源清洁高效利用产业等8大领域。

11.农业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20)

为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更好地服务于现代农业发展和乡村振兴,科学界定农业及相关产业的统计范围,全面准确反映农林牧渔业生产、加工、制造、流通、服务等全产业链价值,国家统计局会同农业农村部于2020年12月印发《农业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20)》。该分类将农业及相关产业定义为“农林牧渔业,以及产品为农林牧渔业所用、直接使用农林牧渔业产品和依托农林牧渔业资源所衍生出来的二三产业,包括农林牧渔业生产、加工、制造、流通、服务等环节形成的全部经济活动”;将其范围确定为:农林牧渔业、食用农林牧渔业产品加工与制造、非食用农林牧渔业产品加工与制造、农林牧渔业生产资料制造和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农林牧渔业及相关产品流通服务、农林牧渔业科研和技术服务、农林牧渔业教育培训与人力资源服务、农林牧渔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农林牧渔业休闲观光与农业农村管理服务、其他支持服务等10个大类、61个中类、215个小类。

12.教育培训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20)

为推动教育培训及相关产业健康发展,科学界定其统计范围,国家统计局于2020年12月印发《教育培训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20)》。该分类将教育培训及相关产业定义为“国家学校教育制度系统和非学制系统有计划、有组织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各种教育培训及相关产品(货物和服务)的生产活动集合”;将其范围确定为: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培训服务、教育培训管理服务、教育培训相关服务、教育培训用品及相关产品流通服务、教育培训用品及相关产品制造、教育培训机构设施建设等8个大类、36个中类、85个小类。

13.养老产业统计分类(2020)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养老产业发展,科学界定养老产业统计范围,准确反映养老产业发展状况,国家统计局会同民政部于2020年2月印发《养老产业统计分类(2020)》。该分类将养老产业定义为“以保障和改善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安等为目的,为社会公众提供各种养老及相关产品(货物和服务)的生产活动集合,包括专门为养老或老年人提供产品的活动,以及适合老年人的养老用品和相关产品制造活动”;将其范围确定为:养老照护服务、老年医疗卫生服务、老年健康促进与社会参与、老年社会保障、养老教育培训和人力资源服务、养老金融服务、养老科技和智慧养老服务、养老公共管理、其他养老服务、老年用品及相关产品制造、老年用品及相关产品销售和租赁、养老设施建设等12个大类、51个中类、79个小类。

14.生活性服务业统计分类(2019)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的重大决策部署,科学界定生活性服务业范围,建立生活性服务业统计调查监测体系,国家统计局于2017年印发《生活性服务业统计分类(试行)》,并于2019年4月修订出台《生活性服务业统计分类(2019)》。该分类将生活性服务业定义为“满足居民最终消费需求的服务活动”;将其范围确定为:居民和家庭服务,健康服务,养老服务,旅游游览和娱乐服务,体育服务,文化服务,居民零售和互联网销售服务,居民出行服务,住宿餐饮服务,教育培训服务,居民住房服务,其他生活性服务等12个大类、46个中类、151个小类。

15.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2019)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重大决策部署,科学界定生产性服务业范围,建立生产性服务业统计调查监测体系,国家统计局于2015年印发《生产性服务业分类(2015)》,并于2019年4月修订出台《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2019)》。该分类将生产性服务业定义为“为生产活动提供的研发设计与其他技术服务”;将其范围确定为:货物运输、通用航空生产、仓储和邮政快递服务,信息服务,金融服务,节能与环保服务,生产性租赁服务,商务服务,人力资源管理与职业教育培训服务,批发与贸易经纪代理服务,生产性支持服务等10个大类、35个中类、171个小类。

16.健康产业统计分类(2019)

为加快推动健康产业发展,科学界定健康产业的统计范围,准确反映健康产业发展状况,国家统计局于2014年印发《健康服务业分类(试行)》,并于2019年4月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修订出台《健康产业统计分类(2019)》。该分类将健康产业定义为“以医疗卫生和生物技术、生命科学为基础,以维护、改善和促进人民群众健康为目的,为社会公众提供与健康直接或密切相关的产品(货物和服务)的生产活动集合”;将其范围确定为:医疗卫生服务,健康事务、健康环境管理与科研技术服务,健康人才教育与健康知识普及,健康促进服务,健康保障与金融服务,智慧健康技术服务,药品及其他健康产品流通服务,其他与健康相关服务,医药制造,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健康用品、器材与智能设备制造,医疗卫生机构设施建设,中药材种植、养殖和采集等13个大类、58个中类、92个小类。

17.体育产业统计分类(2019)

为加快推动体育产业发展,科学界定体育产业的统计范围,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家体育总局于2015年印发《国家体育产业统计分类(2015)》,并于2019年4月修订出台《体育产业统计分类(2019)》。该分类将体育产业定义为“为社会提供各种体育产品(货物和服务)和体育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将其范围确定为:体育管理活动,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体育健身休闲活动,体育场地和设施管理,体育经纪与代理、广告与会展、表演与设计服务,体育教育与培训,体育传媒与信息服务,其他体育服务,体育用品及相关产品制造,体育用品及相关产品销售、出租与贸易代理,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等11个大类、37个中类、71个小类。

18.知识产权(专利)密集型产业统计分类(2019)

为更好地服务于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科学界定知识产权(专利)密集型产业统计范围,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4月印发《知识产权(专利)密集型产业统计分类(2019)》。该分类将知识产权(专利)密集型产业定义为“发明专利密集度、规模达到规定的标准,依靠知识产权参与市场竞争,符合创新发展导向的产业集合”;将其范围确定为:信息通信技术制造业,信息通信技术服务业,新装备制造业,新材料制造业,医药医疗产业,环保产业,研发、设计和技术服务业等7个大类、31个中类。

19.国家科技服务业统计分类(2018)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科学界定科技服务业的统计范围,国家统计局于2015年印发《国家科技服务业统计分类(2015)》,并于2018年12月修订出台《国家科技服务业统计分类(2018)》。该分类将科技服务业范围确定为: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服务、专业化技术服务、科技推广及相关服务、科技信息服务、科技金融服务、科技普及和宣传教育服务、综合科技服务等7个大类、24个中类、88个小类。

20.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大决策部署,国家统计局于2012年印发《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2)》,并于2018年11月修订形成《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该分类将战略性新兴产业定义为“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的产业”;将其范围确定为: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新能源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数字创意产业、相关服务业等9大领域。

21.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分类(2018)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简称“三新”)的要求,科学界定“三新”活动范围,满足统计上监测“三新”经济活动规模、结构和质量等需要,国家统计局于2018年8月印发《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分类(2018)》。该分类将“三新”活动范围确定为:现代农林牧渔业、先进制造业、新型能源活动、节能环保活动、互联网与现代信息技术服务、现代技术服务与创新创业服务、现代生产性服务活动、新型生活性服务活动、现代综合管理活动等9个大类、63个中类、353个小类。

22.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8)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科学界定旅游及相关产业的统计范围,国家统计局于2015年印发《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5)》,并于2018年4月修订出台《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8)》。该分类将旅游及相关产业定义为“直接为游客提供出行、住宿、餐饮、游览、购物、娱乐等服务活动的集合,以及为游客出行提供旅游辅助服务和政府旅游管理服务等活动的集合”;将其范围确定为:旅游出行、旅游住宿、旅游餐饮、旅游游览、旅游购物、旅游娱乐、旅游综合服务、旅游辅助服务、政府旅游管理服务等9个大类、27个中类、65个小类。

23.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

为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和持续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提供统计保障,建立科学可行的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制度,国家统计局在与中央宣传部及国务院有关文化部门共同研究的基础上,于2004年印发《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并分别于2012年、2018年进行修订完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将文化及相关产业定义为“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将其范围确定为:01新闻信息服务、02内容创作生产、03创意设计服务、04文化传播渠道、05文化投资运营、06文化娱乐休闲服务、07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08文化装备生产、09文化消费终端等9个大类、43个中类、146个小类。其中,01~06大类为文化核心领域,07~09大类为文化相关领域。

24.高技术产业(服务业)分类(2018)

为满足国家制定高技术服务业有关政策和加强高技术服务业宏观管理的需要,建立高技术服务业统计体系,国家统计局于2013年印发《高技术产业(服务业)分类(2013)》,并于2018年4月修订出台《高技术产业(服务业)分类(2018)》。该分类将高技术产业(服务业)定义为“采用高技术手段为社会提供服务活动的集合”;将其范围确定为:信息服务、电子商务服务、检验检测服务、专业技术服务业的高技术服务、研发与设计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知识产权及相关法律服务、环境监测及治理服务和其他高技术服务等9个大类、25个中类、97个小类。

25.高技术产业(制造业)分类(2017)

为准确反映高技术产业发展状况,界定高技术产业(制造业)统计范围,健全高技术产业统计体系,国家统计局于2013年印发《高技术产业(制造业)分类(2013)》,并于2017年12月修订出台《高技术产业(制造业)分类(2017)》。该分类将高技术产业(制造业)定义为“国民经济行业中R&D投入强度相对高的制造业行业”;将其范围确定为:医药制造,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计算机及办公设备制造,医疗仪器设备及仪器仪表制造,信息化学品制造等6个大类、34个中类、85个小类。

26.统计数据分类分级标准规范(2022)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数据安全的决策部署,依法加强统计数据管理,筑牢统计数据安全屏障,提升统计数据质量能力,国家统计局于2022年12月印发《统计数据分类分级标准规范(2022)》,将统计数据分为基层数据和综合数据;将统计数据安全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核心、重要、一般三个级别,为科学规范开展统计数据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奠定基础。

(三)统计调查项目

统计调查项目是指为实现特定统计调查目的,在一定时期内组织开展的数据采集、加工、分析、发布等一系列统计业务活动。《统计法》第十一条规定,统计调查项目包括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全国性基本情况包括各项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科技等方面的规模、结构、速度、效益等情况,国家统计调查项目主要满足国家宏观调控和管理的需要。目前,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包括全国经济普查、全国农业普查、全国人口普查等重大国情国力调查,1%人口抽样调查、投入产出调查以及涵盖国民经济、科技创新、民生福祉、资源环境、社会发展等各行业各领域的约40项常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和每年开展的约30项国家专项统计调查项目。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查内容涵盖经济、社会、文化、教育、科技、体育、卫生、环境等各个领域。部门统计调查项目主要是为了满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和进行行业管理的需要,同时也为国家决策和管理以及开展国民经济核算提供重要统计信息。2023年底,经国家统计局审批备案并在有效期内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近300项,由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近70个行业主管部门分别组织实施。国家统计局定期在门户网站公布审批备案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目录和主要内容,供社会各界查询使用。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地方性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是在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基础上,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为管理本地区经济社会活动、制定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所需补充性资料而进行的区域性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既包括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也包括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和部门统计调查相比,最主要的区别是具有地域性,只能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每年经国家统计局审批的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国家统计局调查总队统计调查项目约500项。

(四)国家统计调查制度

《统计法》第十四条规定,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作出规定,与统计调查项目一并报经审批或者备案。目前,国家统计调查制度主要包括:

(1)全国人口普查和1%人口抽样调查制度。全国人口普查每10年开展一次,在逢0的年份实施;1%人口抽样调查每10年开展一次,在逢5的年份实施。全国人口普查对象为调查时在我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我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普查内容包括人口和住户的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职业、迁移流动、婚姻生育、死亡、住房等基本情况。1%人口抽样调查对象为抽中调查小区内的全部人口(不包括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调查内容包括我国人口在数量、素质、结构、分布以及居住等方面的变化情况。

(2)全国经济普查和投入产出调查制度。全国经济普查和投入产出调查每5年开展一次,从2023年开始,均在逢3和8的年份实施。全国经济普查对象为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固定资产投资、研发活动、信息通信技术应用和数字化转型情况、数字经济活动、投入产出情况等。投入产出调查采取重点调查和典型调查相结合的调查方法,调查对象为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活动的部分法人单位。调查内容包括分行业重点法人单位的投入结构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等情况以及典型单位的运输费、差旅费构成和进口货物使用去向等情况。

(3)全国农业普查制度。全国农业普查每10年开展一次,在逢6的年份实施。普查对象为我国境内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普查内容包括农业从业者情况、土地利用和流转情况、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情况、农业现代化进展情况、农业生产能力和结构情况、粮食生产安全情况、农产品销售与农村市场建设情况、村级集体经济与资产状况、乡村治理情况、乡镇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农民生活状况、建档立卡贫困村与贫困户情况、主要农作物种植空间分布情况等。

(4)农林牧渔业统计调查制度。调查频率为年度、季度和月度。统计范围为全部农业生产经营户。调查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主要农产品生产情况等。粮食、棉花、猪、牛、羊和家禽等主要农产品产量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粮棉主产区实行卫星遥感测量。农业生产条件、经济作物生产情况、设施农业生产情况、非主要畜禽生产情况等采用全面调查或重点调查的方法。

(5)农业产值和价格统计调查制度。调查频率为年度、半年度和季度。统计范围为全部农业生产经营户。调查内容包括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农林牧渔业中间消耗、农产品生产者价格、农产品集贸市场价格等。种植业、畜牧业主要产品生产情况根据国家抽样调查资料填报,林业和渔业生产情况取自同级业务部门,其他农林牧渔业产量指标采取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和全面调查相结合的方法或利用部门和住户调查资料加工推算,农产品中间消耗采取抽样调查和典型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农产品价格、出售数量与金额等采取抽样调查的方法。

(6)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调查频率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统计范围为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3]。调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人员工资、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和水消费、固定资产投资、研发活动、信息通信技术应用和数字化转型情况等。遵循“先进库,后报数”的要求,建筑业按照法人单位注册地在地原则进行统计,其他行业按照法人在地原则进行统计。调查方法为全面调查联网直报。

(7)“四下”单位抽样调查制度。调查频率为年度和季度。统计范围为规模以下(限下、资质外)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服务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调查内容包括样本单位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投资、研发和创新情况等。调查方法为抽样调查。

(8)劳动工资统计调查制度。调查频率为年度和季度。调查对象为规模以上(限上、有资质)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服务业和有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以及其他样本法人单位。调查内容包括从业人员期末人数、工资总额及其分组。规模以上(限上、有资质)的法人单位采用全面调查联网直接的办法,其他法人单位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

(9)能源统计调查制度。调查频率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调查对象为规模以上(限上、有资质)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服务业和有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等重点法人单位,以及有原煤、天然气和火电生产的规模以下(限下、资质外)重点法人单位。调查内容包括能源生产、购进、消费与库存,能源加工转换与回收利用,工业企业用水情况等。调查方法为部门统计和企业联网直报。

(10)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调查制度。调查频率为年度和月度。统计范围为规模以上(限上、有资质)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服务业和有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以及其他有500万元及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调查内容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和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情况。调查方法主要为全面调查联网直报。

(11)互联网经济统计调查制度。调查频率为年度、季度和月度。统计范围为规模以上(限上、有资质)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服务业和有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以及电子商务交易、互联网教育、出行、医疗等重点平台企业。调查内包括调查单位信息通信技术应用和数字化转型情况,重点平台的交易情况等。规模以上(限上、有资质)法人单位采用全面调查联网直报的方法,平台企业采用部门统计和重点调查的方法。

(12)城市高质量发展统计调查制度。调查频率为年度。统计范围为全部地级及以上城市。调查内容包括行政区划、人口规模、资源环境、经济发展、科技创新、居民生活、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等,由各地级以上城市统计局根据相关部门统计资料填报。

(13)乡村振兴统计调查制度。调查频率为年度。包括县(市)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范围为除城区以外的全部县级行政单位,由各县级统计局根据本县(市)各部门、各系统现有资料整理填报;乡(镇)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范围为全国所有的乡、镇和涉农街道,由各乡(镇)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利用部门行政管理记录等组织填报;村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范围为全国所有的行政村和涉农社区,由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填报,因条件限制村(居)委会不能填报的统计指标,由所在乡(镇)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填报。调查内容包括区域面积、人口、耕地、产业发展、居民生活等。调查方法为全面调查。

(14)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制度。调查频率为年度和半年度。调查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调查时点居住在调查户以及不住在调查户但户口在本户的人。调查内容包括户别、住所类型、住房建筑面积、住房间数、住房来源、出生人口、死亡人口等住户指标,以及姓名、与户主关系、身份证号、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受教育、婚姻、生育、就业等个人指标。采用以全国为总体,各省(区、市)为子总体,多阶段、分层、概率比例抽样方法。

(15)劳动力调查制度。调查频率为月度。统计范围为我国境内所有住户。调查内容包括住户信息、个人信息、工作情况和无工作情况等4个模块。住户信息包括户别、调查时点居住在本户的人口数、本户户籍人口中外出但不满半年的人口数。个人信息包括姓名、与户主关系、性别、出生年月、户口登记地、住本户时间、户口所在家庭是否有农村土地承包权、婚姻状况、受教育程度、毕业时间等。工作情况包括调查时点前一周是否为取得收入而工作过1小时以上等内容。无工作情况包括是否具有劳动能力、近3个月是否找过工作、找工作主要方式、已找工作多长时间、不找工作的主要原因等。采用分层、二阶段、与住宅数量多少成比例(PPS方法)和随机等距抽样相结合的方法。

(16)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制度。调查频率为年度和季度。统计范围为全国所有城乡住户,既包括以家庭形式居住的户,也包括以集体形式居住的户。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居民现金和实物收支情况、住户成员及劳动力从业情况、居民家庭食品和能源消费情况、住房和耐用消费品拥有情况、家庭经营和生产投资情况、社区基本情况以及其他民生状况等。采用分层、多阶段随机抽样方法抽选调查住宅,确定调查户。

(17)流通和消费价格统计调查制度。调查频率为年度和月度。调查对象为抽中的商场(店)、超市、农贸市场、服务网点和互联网电商等。调查内容为城乡居民购买并用于日常生活消费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包括食品烟酒、衣着、居住、生活用品及服务、交通通信、教育文化娱乐、医疗保健、其他用品及服务等8个大类。调查方法:一是按照大中小兼顾以及地区分布合理原则,采用分层随机抽样的方法确定调查市(县)。二是将各种类型的商场(店)、超市、农贸市场、服务网点等以销售额(成交额)为标志,从高到低排队,进行等距抽样,并结合重点调查和典型调查结果,最终确定有代表性的调查网点。三是全国集中网采的规格品由国家统计局选定,全国统一的规格品由国家统计局指定品种后各地具体选定,其余基本分类下的代表规格品由各地根据当地商品和服务消费量大小及居民消费结构等情况选定。

(18)工业生产者价格统计调查制度。调查频率为月度。调查对象为选中的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调查内容为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和购进价格及相应的基期价格,包括41个工业行业大类,207个工业行业中类,666个工业行业小类。采用重点调查与典型调查相结合的调查方法。

(19)房地产价格统计调查制度。调查频率为月度。统计范围为100个重点城市。调查内容分为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两部分。其中,新建商品住宅主要是对重点楼盘进行调查,二手住宅主要是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或相关企业进行调查。二者调查内容均分为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市场情况及房价预期三部分。新建和住宅房号、房屋类型、建筑面积、销售总价和二手住宅建筑面积等使用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网签数据,二手住宅销售总价和调查问卷等由调查员现场采集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从事二手住宅交易活动的相关企业数据。

(20)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统计调查制度。调查频率为月度。统计范围为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以及地区、州、盟人民政府所在地。调查对象包括:城镇低收入居民家庭,包括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居民家庭;百货店、超市、便利店、互联网电商等商业业态,农贸市场以及提供服务消费的单位等。调查内容为城镇低收入居民家庭购买的日常生活消费商品和服务价格,包括生存资料和少量发展资料价格,不包括高档消费品和各种享受资料的价格。

(21)采购经理调查统计调查制度。调查频率为年度和月度。统计范围为制造业和非制造业法人单位以及视同法人的产业活动单位。调查对象为制造业企业的采购(或供应)经理,非制造业企业主管运营的负责人或采购(或供应)经理。调查内容包括对企业生产、订货、采购、价格、库存、人员、供应商配送、采购方式、市场预期等情况的判断,以及企业生产经营和采购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及建议。采用与单位规模成比例概率抽样(PPS)方法。

(22)公众生态环境满意度调查制度。调查频率为年度。统计范围为全国31个省(区、市)年满18周岁的城乡常住居民。调查内容为公众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生态文明建设情况的评价,重点了解居民对本地区自然环境、人居环境以及污染防治情况的判断,全面把握公众对本地区生态环境总体状况以及改善情况的满意程度。利用计算机辅助电话调查(CATI)的方式,采用分层二阶段随机尾号抽样方法并结合入户调查。

(23)基本公共服务满意度调查制度。调查频率为年度。统计范围为全国31个省(区、市)年满18周岁的城乡常住居民。调查内容为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优军服务保障、文体服务保障等9个方面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满意程度。利用计算机辅助电话调查(CATI)的方式,采用分层二阶段随机尾号抽样方法并结合入户调查。

(五)统计业务流程规范

为统一规范统计业务流程,提高统计调查的科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2021年,借鉴联合国统计委员会《联合国官方统计国家质量保证框架手册(NQAF)》和欧洲经委会《通用统计业务流程模板(GSBPM)》,国家统计局印发《统计业务流程规范(2021)》。该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开展的统计调查业务,将统计业务流程划分为确定需求、调查设计、核准备案、任务部署、数据采集、数据处理、数据评估、数据公布与传播、统计分析、项目评估10个环节。

(1)确定需求。确定需求是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了解用户需求,确定统计调查目标的过程。该环节通常是统计调查工作的起点,是设立、调整统计调查项目的基础。该环节包括目标确定、资源梳理、环境评估、项目论证和经费预算等5个节点。

(2)调查设计。调查设计是根据拟新增或修订统计调查项目的目标任务,研究确定调查指标、调查对象、调查时间、调查频率、调查方法及组织方式等内容,形成统计调查制度的过程。该环节包括最终成果设计、调查内容设计、调查方法设计、数据采集方法设计、数据处理方法设计、数据评估方法设计、数据使用公布与存储设计等7个节点。

(3)核准备案。核准备案是依法依规对拟新增或修订统计调查项目履行必要的核准或备案手续的过程。该环节是依法组织开展统计调查项目的必要环节。该环节包括项目申请、项目初核、项目批复、项目公布和项目检查和监督管理等5个节点。

(4)任务部署。任务部署是对现场调查组织实施、业务培训、条件保障及相关后续工作进行具体安排和部署的过程。该环节包括保障措施落实、调查工作准备、调查工作布置和业务培训工作等4个节点。

(5)数据采集。数据采集是通过线上线下方式获取调查对象原始数据并进行初步审核的过程。该环节包括数据采集、信息收集、数据录入、数据初审和数据上报等5个节点。

(6)数据处理。数据处理是对初步审核上报的基层数据进行审核验收,按照综合表的要求进行数据整理、汇总、推算等加工的过程。该环节包括数据审验、数据整合、数据分析和数据加工汇总等4个节点。

(7)数据评估。该环节主要是对数据准确性、逻辑性的评估。具体包括抽样调查误差评估、非抽样调查误差评估、数据逻辑性评估和数据反馈等4个节点。

(8)数据公布与传播。数据公布与传播是通过发布会、媒体、网站、年鉴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布、解读统计数据、提供咨询服务的过程。该环节包括最终产品生成、数据公布管理、数据解读与舆情应对、数据查询系统维护更新和微观数据开放等5个节点。

(9)统计分析。统计分析是围绕各级党政领导、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关心关注,基于掌握相关统计数据,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寻找经济社会现象的数量特征、相关关系和变化规律,剖析问题原因,提出对策建议。该环节包括统计分析选题、资料准备和分析报告撰写等3个节点。

(10)项目评估。项目评估是对统计调查项目全过程各环节的执行情况进行系统分析,总结经验,找出不足,为改进完善统计调查提出建议的过程。该环节是全方位、持续改进统计数据质量的关键。该环节包括评估方案制定、执行情况搜集、执行情况评估和评估报告撰写等4个节点。

四、国民经济核算体系

国民经济核算是政府统计工作的一项基本职能。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国民经济核算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加快建立国家统一的经济核算制度”“编制全国和地方资产负债表”“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等三大核算改革决策部署。2017年,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印发实施《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16)》。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概念

国民经济核算是以整个国民经济或社会再生产过程为核算对象的宏观经济核算,它系统地反映了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及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生产、分配、交换、使用各个环节之间,以及国民经济各部门之间的内在联系。国民经济核算体系通过一套全面、系统的基本概念、基本分类、核算原则、核算框架、基本指标和基本核算方法,为开展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确立了标准和规范。

目前,国际上通用的国民经济核算标准是《国民账户体系》(SNA)。为更好地反映世界经济环境新的发展变化、国民经济核算理论方法研究取得的新成果以及各国国民经济核算的实践经验,SNA在不断修订完善中。迄今为止,SNA共有四个版本,分别是1953年SNA、1968年SNA、1993年SNA和2008年SNA。2008年SNA是目前最新的国民经济核算国际标准,由联合国、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和欧盟委员会五大国际机构联合制定并颁布。

(二)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作用

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是一个为决策、分析和研究提供一套全面、一致和灵活的宏观经济账户的统计框架。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一整套数据,相互联系、协调一致,是进行经济决策和分析的重要依据,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础,其具体用途包括:

(1)经济活动监测。国民经济是一个复杂的运行系统,不同部门、不同环节之间存在着复杂的经济联系,通过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可以准确了解和把握这个系统。国民经济核算体系通过一系列科学的核算原则和方法,把描述国民经济各个方面的基本指标有机地组织起来,为复杂的国民经济运行过程勾画出一幅简明的图像,提高了人们了解和把握经济运行的能力。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某些关键总量指标,如已获得广泛认可的国内生产总值和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等,作为衡量经济活动和福利的综合性、全局性指标,为分析人员、媒体、商业界和大众所广泛使用。

(2)宏观经济分析。国民经济核算科学系统地反映了国民经济主要指标之间的内在联系,提供了整个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全面详细的数据,包括生产、收入分配、消费、投资、对外经济往来等各个方面。国民经济核算数据在宏观经济政策制定中具有重要作用,既为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产业政策、收入分配政策及财政金融等宏观经济决策提供重要依据,也是检验以往宏观经济政策科学性的有效手段,还可用于宏观经济研究分析,通常可根据国民经济核算的现价和不变价时间序列数据,运用计量经济模型来模拟和推演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3)经济统计框架。宏观经济运行的不同方面可通过不同类型经济统计指标来反映,这些不同类型的经济统计指标只有建立在一个统一的基本框架下,彼此之间才能表现出一致性,从而共同反映宏观经济全貌。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对各种不同类型经济统计的基本概念、基本分类和指标设置提出了统一的要求,从而使得这些经济统计在满足国民经济核算要求的同时,实现彼此之间在概念上的相互衔接,使经济统计形成统一的整体,从而增强其应用功能。当我们把各种不同类型经济统计数据放在国民经济核算这个统一框架下时,就很容易看到不同类型统计数据之间的关联及协调衔接性等。

(4)国际比较。在全球化的今天,世界各国的经济运行都不是封闭的、孤立的。各国为检验本国经济的发展状况,常常需要与其他经济体进行国际比较。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制定的SNA提供了一套国民经济核算的国际标准,各国根据该标准在统一的原则和框架下开展国民经济核算,从而使得各国能够在经济规模、经济结构、需求状况、收入分配、财富积累等各个方面进行国际比较。此外,国民经济核算数据还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一个国家应该承担的国际义务和可以享受的优惠待遇,决定了一个国家在国际社会所能发挥的作用。例如,联合国主要根据国民总收入和人均国民总收入来决定一个国家的会费;世界银行主要根据人均国民总收入来决定一个国家所能享受的硬贷款、软贷款等优惠待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根据国民总收入、黄金与外汇储备、进出口额、出口额占国民总收入的比例等因素来决定一个国家在基金组织的份额,进而决定其在基金组织的投票权、分配特别提款权的份额及可向基金组织借款的份额。

(三)我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

1.我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建立和发展

我国国民经济核算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物质产品平衡表体系(MPS)建立和发展阶段。新中国成立后到改革开放前,我国采用MPS开展国民经济核算。第二阶段是MPS体系与SNA体系并存阶段。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MPS体系已经不能满足国家宏观经济管理需要,我国在开展MPS核算的同时,逐步研究和开展SNA核算。第三阶段是在SNA体系下发展阶段。1992年,我国印发《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试行方案)》。1993年起,我国取消MPS体系,正式进入SNA体系的发展阶段。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宏观经济管理和社会公众对我国国民经济核算不断提出新需求,国民经济核算国际标准也发生了变化,我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也在不断修订完善,形成了《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02)》和《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16)》(以下简称2016核算体系)。

2016核算体系是目前我国国民经济核算的最新标准,由基本核算和扩展核算组成。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实施不仅要逐步采用2016核算体系新的标准,完善基本核算,还要逐步开展扩展核算,全面实施2016核算体系,完整反映国民经济运行状况。

2.我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的基本核算

基本核算是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核心内容,旨在对国民经济运行过程进行系统描述,包括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投入产出核算、资金流量核算、资产负债核算、国际收支核算。

(1)国内生产总值核算。国内生产总值(Gross  Domestic  Product,简称GDP)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GDP有三种表现形式,即价值创造、收入形成和最终使用。从价值创造看,它是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全部货物和服务价值与同期投入的全部非固定资产货物和服务价值的差额,即所有常住单位的增加值之和;从收入形成看,它是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形成的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等各项收入之和;从最终使用看,它是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最终使用的货物和服务价值与货物和服务净出口价值之和。GDP的上述三种表现形式分别通过生产法、收入法和支出法来核算。通过GDP核算,可以综合描述经济活动从产品生产到收入形成、最终使用的整个过程。国家统计局从1985年开始正式开展GDP核算,目前已经开展了生产法、收入法和支出法GDP核算,国家核算和地区核算,年度核算和季度核算等。全国国内生产总值由国家统计局负责核算并对外发布。

(2)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改革。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快建立国家统一的经济核算制度的重大改革任务。2017年,中央印发《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改革方案》。2019年,国家统计局印发《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实施方案》。2020年1月,以核算2019年全年地区生产总值为标志,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改革正式实施,将分级核算方式的“各算各账”改革为统一核算方式的“共同算账”,实现了地区生产总值汇总数与国内生产总值基本衔接,彻底解决了长期存在的地区生产总值汇总数与国内生产总值差距过大问题,在客观准确反映区域经济发展实际、科学研判宏观经济形势、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3)投入产出核算。投入产出核算包括投入产出调查、投入产出表和供给使用表编制。投入产出表用于描述国民经济各部门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投入来源和使用去向,揭示国民经济各部门之间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的技术经济联系。供给使用表通过细分产业和产品,全面反映国民经济中各种货物和服务的总供给和总使用情况,并利用表中的平衡关系,保障不同方法核算GDP的衔接一致。国家统计局从1987年开始开展全国投入产出调查,之后每五年进行一次。在逢2、7年份开展投入产出调查,编制投入产出表,逢0、5年份编制投入产出延长表。2017年,在编制投入产出表同时,首次编制供给使用表。2023年,我国首次统筹开展全国经济普查和投入产出调查。

(4)资金流量核算。资金流量核算反映一定时期内一个国家或地区中各机构部门收入的分配和使用、资金的筹集和运用等情况,其核算内容覆盖整个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以及相伴随的资金运动。1992年起,国家统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分别开始编制年度资金流量表实物交易部分和金融交易部分。1997年,国家统计局首次在《中国统计年鉴》上公布了1992年以来的资金流量表。此后,国家统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每年对外公布资金流量表,为研究宏观收入分配和使用、资金筹措和运用情况提供了充分的统计依据,在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和对外经济交往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5)资产负债核算。资产负债核算是对我国常住单位经济资产和负债存量的核算,反映某一特定时点上经济总体和非金融企业、金融机构、政府、住户等各机构部门所拥有的资产和负债的总量、分布与结构,以及机构部门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编制全国和地方资产负债表的重大改革任务。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国和地方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方案》。国家统计局根据基础资料情况制定了《经济普查年度全国资产负债表编制制度》《经济普查年度地方资产负债表编制制度(试行)》以及《非经济普查年度全国资产负债表编制制度》《非经济普查年度地方资产负债表编制制度(试行)》,从2017年开始编制2015年全国资产负债表,2019年开始试编2017年地方资产负债表。

(6)国际收支核算。国际收支核算是以对外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为对象,通过国际收支平衡表和国际投资头寸表,对一定时期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发生的货物、服务、收入方面的交易、无偿转让和资本往来进行系统的核算,综合反映我国国际收支平衡状况、收支结构、储备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以及我国对外金融资产和负债的存量状况。其核算结果为制定对外经济政策,分析影响国际收支平衡的基本经济因素,采取相应宏观调控措施提供依据。国际收支核算与其他核算中有关国外部分的流量核算及存量核算相衔接,反映对外经济往来的过程和结果,是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国际收支核算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

3.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的扩展核算

扩展核算是对基本核算内容的补充和扩展,重点对国民经济中的某些特殊领域的活动进行描述,以满足特定类型分析和专门领域管理的需要,包括资源环境核算、数字经济核算、文化及相关产业核算、旅游及相关产业核算等。扩展核算体现了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开放性和灵活性。

(1)环境经济核算。环境经济核算包括自然资源资产核算和生态系统核算。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的重大改革任务。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反映全国和各地区的主要自然资源资产(土地、矿产、林木、水资源等)期初期末存量水平,以及核算期间的变化情况。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点方案》。2018年,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制定了《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制度(试行)》,并从2018年开始,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每年试编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在编制实物量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的基础上,研究探索自然资源资产的价值量核算方法。生态产品总值核算是生态系统核算的重要内容,是建立健全我国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重要基础。生态产品总值核算的是一定行政区域内,各类生态系统在核算期内提供的所有生态产品的货币价值之和。2021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2022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生态产品总值核算规范(试行)》,明确了生态产品总值核算的指标体系、核算方法、数据来源等,为开展核算工作奠定技术基础。

(2)派生产业核算。派生产业核算是指在国民经济核算基本概念和基本分类基础上,通过对某些基本概念进行扩展和某些分类进行重新组合,以及改变处理方法等,对国民经济中某些领域的活动进行详细描述。开展派生产业核算能够客观描述特定领域的经济规模,反映其在国民经济中的相对地位,揭示其对经济发展的贡献,为各级党委、政府制定相关产业政策提供数据支撑。目前,国家统计局已经开展了文化及相关产业、旅游及相关产业、体育产业等反映消费升级转型的“幸福”产业以及专利密集产业、数字经济等反映动能转换的“先进”产业增加值核算。

伴随着数字技术的迅速发展及其与传统经济的不断融合,数字经济已经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增长和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因此,国家统计局近年来重点开展了数字经济增加值核算方法研究,研究探索以信息与通信技术(ICT)产业为主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核算,以及数字技术赋能传统产业的数字经济融合产业增加值核算。

注:

[1]规模以上常规统计调查:指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和其他有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等常规统计调查项目。

[2]规模以下抽样调查:指规模以下工业、建筑业小微企业、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下住宿和餐饮业、规模以下服务业等抽样调查项目。

[3]规模以上工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有资质的建筑业是指有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和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住宿餐饮业法人单位。规模以上服务业是指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类;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类,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社会工作类法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