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召开中国统计学会第十四次全国统计科学讨论会
暨第七届二次常务理事会的通知
统会字(200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学会,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学会;各专业统计学会,分会;中国统计学会各常务理事:
中国统计学会第十四次全国统计科学讨论会暨第七届二次常务理事会拟于2007年10月召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召开第十四次全国统计科学讨论会
(一)本次会议的主题是:统计科研如何贴近统计工作。并设以下分议题:
1、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统计研究;
2、GDP统一核算问题研究;
3、统计科学技术发展史研究;
4、社会科技环境统计研究;
5、进出口贸易统计研究;
6、能源统计问题研究;
7、服务业统计问题研究;
8、收入与财富分配问题研究;
9、我国统计发展战略规划研究。
(二)对论文的要求
1、各地统计学会、各专业统计分会要认真做好本地区、本行业论文的征集、初审、推荐等项工作。对论文要进行严格把关,选送高质量的论文参加会议。
2、参加会议的人员应围绕会议主题撰写论文,也可自选题目。各学会或作者请于2007年8月31日前,按论文格式要求,将推荐的论文务必以附件形式传送至中国统计学会秘书处电子信箱nssc@stats.gov.cn。超过规定时间报送的论文,将不再入编会议论文集。
3、论文格式
⑴请用word文档撰写论文,4000字以内;
⑵标题用小三号黑体字居中;
⑶作者姓名用小四号楷体字居中;
⑷小标题用四号仿宋字体加粗;
⑸正文用五号宋体;
⑹统一用A4纸,30行/页、35字/行;1.5倍行距;
⑺页面底端居中标识页码。
(三)参加会议的人员及代表名额分配
1、参加会议的人员:各地统计学会及各专业统计学会代表;中国统计学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
2、代表名额分配: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统计学会各3人;
重点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学会各2人;
专业统计学会、分会各1人。
3、中国统计学会常务理事参加会议不占各学会代表名额,但需向大会提交论文一份。
4、会议代表由各学会根据会员提交的论文,经评选择优产生。代表不得超出规定的名额,已被推荐的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其所在学会可在规定的名额内推荐他人参加。
5、各统计学会、分会应于9月20日以前,将参加会议的代表名单(含常务理事)报到中国统计学会秘书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75号 邮编:100826
电话:(010)63376688、63376692传真:(010)63314996
联系人:丁大民、李敏 E-mail:nssc@stats.gov.cn
二、关于召开第七届二次常务理事会
(一)听取中国统计学会秘书处工作汇报;
(二)讨论和决定学会的工作任务。
三、会议具体时间、地点届时另行通知。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