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
《统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统办字〔200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统计法(修订草案)》已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初次审议。2008年12月28日,《统计法(修订草案)》在中国人大网上全文公布,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配合做好《统计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组织好《统计法(修订草案)》的调研论证工作。要采取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等多种方式,组织各级统计局、调查队以及有关单位对修订草案进行认真研究,围绕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统计管理体制等重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意见和建议要充分论证,注重运用详实的材料进行说明。各省(区、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应于2009年2月15日前向国家统计局政策法规司报送有关意见和建议(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xuchao@stats.gov.cn,liuyq@stats.gov.cn)。
二、积极动员社会各界人士特别是统计系统的广大干部职工关注统计法的修改,对《统计法(修订草案)》开展广泛讨论,为进一步完善修订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直接提出意见:
(一)登陆中国人大网站(网址:www.npc.gov.cn)对修订草案提出意见。
(二)登录中国统计信息网(网址:www.stats.gov.cn),点击“文件通告”栏目下的“关于《统计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对修订草案提出意见。
(三)将修改意见直接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地址:北京西交民巷23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统计法草案征集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09年2月15日。
联系人:国家统计局政策法规司 徐超,010-68782637。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二○○九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