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
举办《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知识竞赛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为纪念《统计法》颁布30周年,广泛深入宣传统计法律知识,营造依法组织开展统计工作和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良好社会氛围,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颁布30周年纪念宣传活动的通知》(国统字〔2013〕22号),特组织本次《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知识竞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竞赛内容
本次竞赛题目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可登录中国统计信息网(www.stats.gov.cn)统计法规专栏查阅。
二、日程安排
本次竞赛题目和启事于2013年10月10日起在《中国信息报》、中国统计信息网(www.stats.gov.cn)上发布,同时刊载于《中国统计》杂志2013年第10期。竞赛截止日期为2013年11月15日,以寄出地邮戳为准。竞赛题答案及获奖者名单将于2013年12月8日前在上述各媒体公布。
三、组织方式
本次竞赛由国家统计局政策法规司主办,《中国统计》杂志社承办。各省(区、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分别负责组织本地区、本系统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参与答题活动,并将答题卡汇总后统一寄送至《中国统计》杂志社。社会公众自行参与的,答题卡直接寄送至《中国统计》杂志社。
《中国统计》杂志社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7号,邮编:100826,联系人:吕军,联系电话:010-63376876。
邮寄时请在信封正面注明“《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知识竞赛”字样,并写明邮寄者的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贴足邮票。
四、竞赛规则
(一)参赛者必须在答题卡上答题,网上下载或者复印答题卡均有效,但答题卡必须与《中国统计》和《中国信息报》上刊登的答题卡大小样式一致。答题者应用钢笔、圆珠笔或者签字笔在答题卡上将正确答案涂黑,复印答案无效。
(二)答题卡上应当写明答题者本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单位、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以备抽奖时确认身份和联系使用。
(三)未完整答题的答题卡,将视为无效。每位参赛者只允许提交一张答题卡,重复答题无效。
五、奖励办法
本次活动设一等奖5名,奖金1000元;二等奖20名,奖金500元;三等奖50名,奖金100元。同时设置优秀组织奖若干名。
竞赛将从所有符合参赛规则、答题正确的参赛者中抽取获奖者,抽奖过程将进行公证。优秀组织奖将由竞赛主办单位根据各单位组织各方参与竞赛活动的情况评定。
六、工作要求
(一)各省(区、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要按照竞赛活动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实际,广泛发动、积极组织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参与竞赛活动。
(二)各省(区、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还可以结合本次竞赛,在本地区、本系统组织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统计法制宣传活动。
(三)竞赛活动结束后,各省(区、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要认真总结,于11月20日之前将总结材料报送国家统计局政策法规司,总结中应包括组织方式、宣传途径及组织各方参与活动的数量等。总结将作为评选《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知识竞赛优秀组织单位的重要依据。
联系人:杨勇,联系电话:010-68782637、68782634(传真)
电子邮箱:xuchao@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201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