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国家统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毛盛勇
2026年3月20日,第833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和关于统计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科学有效组织实施全国农业普查提供了有力法律制度保障。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条例》,高质量推进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为科学制定“三农”政策、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农业强国提供准确可靠统计信息支撑。
一、充分认识《条例》修订的重要意义
法者,治之端也。2006年颁布施行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力保障了第二次、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进入新时代以来,我国农业农村在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居民生活水平提升等方面实现新的跨越,对统计工作和农业普查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这次《条例》修订,是在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关键时期,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和农业普查工作的一次重要制度建设,体现了鲜明的政治性、时代性、方向性。
(一)《条例》修订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防治统计造假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统计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就完善统计体制、防治统计造假、提高数据质量、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等作出一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等多部重要统计改革文件,为统计改革发展把舵定向、谋篇布局。这次《条例》修订,进一步健全完善防治统计造假法律制度体系,强化相关主体责任,加大追究力度,必将有力保障普查机构普查人员独立调查、独立报告、独立监督法定职权不受侵犯,有效防范和惩治普查中的数据造假行为,切实提高普查数据质量。
(二)《条例》修订是有力保障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顺利开展、更好服务农业强国建设的迫切需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作出重大决策部署。农业普查是全面了解“三农”发展变化情况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党和政府科学指导“三农”工作的基本环节。我国将于2026年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旨在全面摸清新时代我国“三农”家底,客观反映农业发展新情况、乡村建设新面貌、农民生活新变化、农村改革新成效,有力支撑农业强国建设。这次《条例》修订,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工作新部署新要求,积极顺应“三农”工作新形势新发展,与时俱进对普查组织实施原则、普查内容、普查方法、技术手段等农业普查基础制度进行完善,必将有力推动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高质高效开展,更好服务农业强国建设。
(三)《条例》修订是与新修改统计法相衔接、保障法制统一的内在要求。现行《条例》于2006年8月23日公布实施,在规范第二次、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组织实施、保障农业普查数据质量、维护农业普查对象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现行《条例》制定时所依据的统计法已分别于2009年、2024年两次修改,《条例》有较多规定需要与新修改统计法相衔接。这次《条例》修订,深入贯彻落实新修改统计法,对涉及领导人员不得干预普查工作的禁止性行为及相应法律责任,普查机构普查人员的职责职权及相应法律责任,农业普查对象的法定义务及相应法律责任等进行了强化。同时,《条例》修改也注重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制度的衔接,充分彰显国家法制统一的内在要求。
二、准确把握新修订《条例》的重点内容
“治国凭圭臬,安邦靠准绳”。新修订《条例》的新规定新要求,体现了新时代新征程农业普查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贯彻实施新修订《条例》,要全面深入准确领会其立法原意,把握其重点内容。
(一)新修订《条例》更加强调普查制度设计的科学性,提升农业普查的现代化水平。农业普查制度设计的科学性是保障普查顺利实施开展的基础,是获得高质量普查成果的前提。新时代我国“三农”工作发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变化,需要我们完善普查方法制度设计,全面摸清我国“三农”家底,客观反映我国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和建设农业强国的速度、质量和成色,科学评估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新修订《条例》适应城乡融合发展形势,进一步完善普查对象类型;根据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有关要求,调整农业普查内容;根据统计信息化建设发展情况,赋予各级普查办数据处理职责;适应现代信息技术发展,新增遥感测量新调查手段的使用、行政记录和社会大数据等资料的利用等内容。这些修改,为促进普查制度设计更加科学完善、提高普查工作现代化水平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新修订《条例》更加注重普查组织实施的规范性,切实减轻农业普查对象和基层负担。规范组织实施开展是普查有序进行的关键,也是落实党中央力戒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的具体要求。新修订《条例》规定“农业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明确了社会各界参与普查的总体要求;强调应当严格执行农业普查方案的规定,未执行普查方案要追究法律责任;强调要求普查对象提供资料应当坚持必要、规范原则等规定。这些修改,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普查工作的社会参与度、规范普查工作流程,避免给普查对象和基层增加不必要负担。
(三)新修订《条例》把普查数据质量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坚决防范和惩治普查中的数据造假行为。数据质量是普查工作的生命线,数据造假是统计领域最大的腐败。新修订《条例》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保障农业普查数据真实性、完整性的要求,强调各级普查办应当严格执行农业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制度,健全农业普查事后质量抽查制度。同时,增加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和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不得统计造假的禁止性规定,强调农业普查对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提供农业普查所需的资料,规定对农业普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依法追责问责,规定了较高数额罚款,加大违法行为处分处理和处罚力度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这些修改,对于把数据质量第一原则贯穿普查的始终,有力保障普查各方参与者正确行使职责职权、权利义务,坚决防治普查中的数据造假行为,具有重要作用。
(四)新修订《条例》要求加强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和开发应用,充分发挥农业普查的社会效益。农业普查数据是重要的数据资源,妥善保存管理普查资料对于确保普查资料的规范、完整、安全、可用具有重要作用,做好普查资料的开发与应用,是实现普查资料社会价值的主要形式。新修订《条例》,要求建立健全农业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做好资料的归档和移交,普查机构普查人员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确保普查数据长期保存、安全可控,防止信息遗失或泄露。要求加强农业普查资料的部门间共享和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工作,依法依规为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普查资料,充分发挥普查数据价值和作用。这些修改,对于充分利用普查成果具有重要意义,是实现普查为民、普查数据共享共治的关键举措。
三、全面抓好新修订《条例》的贯彻实施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确保新修订《条例》得到严格遵守执行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业普查工作的重中之重。我们要切实抓好新修订《条例》的全面贯彻实施,有力保障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顺利开展。
(一)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确保依法普查的理念深入人心。加强普法宣传教育,是夯实依法普查根基的必然要求。要聚焦农普条例修订对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工作以及统计工作决策部署,科学有效组织实施全国农业普查的重要意义开展宣传;重点宣传新修订《条例》在防范和惩治数据造假、完善农业普查基础制度、加强数据质量控制和资料管理等方面的新规定新要求。要紧抓“关键少数”开展宣传,重点宣传组织领导普查工作的法定职责和不得干预普法工作的法律底线;要做好“一线队伍”关于普查法律法规的培训,重点宣传普查机构普查人员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法定职权不受侵犯,以及依法开展清查摸底、现场登记、数据处理特别是严格为普查对象个体资料保密等职责职权和法律责任;要采取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和方法做好对各类普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宣传,重点宣传及时如实提供普查资料的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个体资料被严格保密的合法权益、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为《条例》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全社会自觉参与普查、配合普查。
(二)健全完善有关配套制度,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实落地。建立健全配套制度,是确保《条例》有效施行、充分发挥《条例》作用的关键环节。要按照《条例》要求,建立农业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制度,健全数据质量问题追溯和问责机制,制定事后质量抽查方案,严格把关各环节数据质量;建立农业普查资料公布制度,加大部门行政记录应用力度,深度开发普查数据,促进普查成果的广泛应用和共享;建立健全农业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加强数据资料的归档留存和日常管理等。
(三)严格规范执行《条例》,扎实推进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各项工作。《条例》是开展农业普查工作的基本制度遵循,是依法普查的行动指南。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准备工作已经进入关键阶段,要按照《条例》规定高质量推进各项工作。要充分发挥国务院农普办的作用,按照农普办工作程序规定开展工作,抓紧健全各级农业普查机构,坚决扛起普查工作主体责任。要及时总结农业普查综合试点的经验,科学分析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广泛征求部门普查需求和意见,完善全国农业普查方案设计,开展农作物播种面积和设施农业遥感测量、普查区划分、清查摸底等工作。要坚持“普查一盘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注重发挥各部门作用,各部门切实担负职责,形成普查工作合力。要强化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选聘,积极发挥村干部、网格员、志愿者作用,做好参加普查工作的人员的业务知识和普查纪律培训。要认真落实普查宣传工作方案,创造一批主题鲜明、内容丰富的宣传作品,为普查顺利实施营造良好氛围。要强化经费保障,切实保障普查日常工作、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劳动报酬和补助、遥感测量和数据处理等经费需要和设备需求。
(四)强化执法监督,坚决纠治普查中的数据造假等违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是确保农业普查数据真实准确的重要保障,也是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关键环节。深入贯彻执行《条例》,必须以最坚决的态度、最严格的措施、最刚性的约束,坚决纠治普查中的数据造假等各种违法行为,牢牢守住数据质量生命线。要全过程强化数据质量检查核查,综合运用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大数据比对等手段,对普查摸底、入户登记、数据审核等各环节开展精准核验,确保源头数据可溯可查。要严格按照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条例》规定,加大对普查中行政干预、编造篡改、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坚持零容忍、严惩戒。要加大典型案件曝光力度,发挥警示教育作用,使依法普查、真实普查成为全社会的共同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