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力保障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 更好服务农业强国建设

2026/03/26 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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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农村发展研究所原所长 魏后凯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农业普查是全面了解“三农”发展变化情况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党和政府科学指导“三农”工作的基本环节。自1996年以来,我国先后开展了三次全国农业普查,获得了大量“三农”基础数据,每次普查都摸清了当时的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为科学制定“三农”政策、推动农业农村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2026年将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这次普查是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新征程上的首次“三农”领域国情国力调查,对于科学制定“三农”政策、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农业强国具有重要意义。在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即将全面开展之际,对《全国农业普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修订,将为高质量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更好服务农业强国建设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一、强化普查组织实施原则,有力保障普查顺利开展

  农业普查涉及范围广、调查对象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为了科学有效组织实施全国农业普查,新修订的《条例》明确规定“农业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其中,“全国统一领导”是组织实施好农业普查的根本保证。只有全国统一领导,才能确保普查统一标准、统一步伐、统一要求。《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设立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具体负责农业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部门分工协作”是组织实施好农业普查的必然要求。农业普查涉及多行业、多部门,难以由某一个部门独立完成。《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普查办公室开展农业普查工作。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地方分级负责”是组织实施好农业普查的基本形式。农业普查点多、线长、面广,必须层层压实地方各级政府责任,分级组织实施,确保普查工作落实落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各方共同参与”是本次条例修订新增内容,是组织实施好农业普查的重要举措。做好农业普查工作,需要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特别是要选聘好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主要由较高文化水平的乡村干部、村民小组长和其他当地居民担任。

  二、与时俱进优化普查内容,更好服务农业强国建设

  党的十九大作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重大决策部署,明确提出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党的二十大又明确提出“加快建设农业强国”,将其纳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体系中。随着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我国“三农”工作的重心历史性地转移到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上来,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成为新时代新征程“三农”工作的总抓手,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成为统领“三农”工作的战略总纲。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乡村全面振兴规划(20242027年)》,提出以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致贫为底线,以提升乡村产业发展水平、提升乡村建设水平、提升乡村治理水平为重点,扎实推进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五个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制定印发《加快建设农业强国规划(20242035年)》,提出加快建设供给保障强、科技装备强、经营体系强、产业韧性强、竞争能力强的农业强国。这些战略规划全面阐述了“三农”工作的目标思路、总体要求和重点任务,为做好农业普查工作提供了方向和遵循。

  顺应我国“三农”工作的新形势新发展新情况,《条例》针对普查内容等条款进行了较大修订。一是将第十二条普查内容中的“农村基础设施、农村社会服务、农民生活,以及乡镇、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环境等情况”修改为“农村居民生活、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等情况”,更好反映了当前我国“三农”发展实际情况。二是将第十一条普查行业范围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修改为“农林牧渔辅助性活动”,更好体现了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状况。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在摸清“三农”家底的基础上,还将重点调查粮食和大食物生产、农业新质生产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等情况,客观反映农业发展新情况、乡村建设新面貌、农民生活新变化、农村改革新成效,刻画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将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提供更加优质的信息支撑。

  三、强化普查数据开发应用,充分发挥普查社会效益

  数据的价值在于应用。《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农业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我国农业、农村、农民的基本情况,为研究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并为农业生产经营者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一方面,随着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党和政府更加注重、更加依靠全面准确的数据研判“三农”形势,制定“三农”政策,合理安排“三农”工作,数据在加强和改善农业农村宏观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另一方面,近年来,我国数字乡村建设取得长足进步,农民数字化素养和乡村数字化治理水平显著提升。特别是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的蓬勃发展,市场化经营已成为农业生产经营的主导方式。越来越多的农业生产经营者依靠数据信息来适应市场变化、找准发展定位、安排生产活动,对全面、准确、及时、权威的数据需求迅速增长。

  农业普查数据作为最为翔实、最为全面、最为权威的“三农”领域数据,必须深入开发、广泛利用,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普查的社会效益。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完善了普查数据公布、资料管理和开发应用的相关规定,在第三十三条中增加了“普查办公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农业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在农业普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做好有关农业普查资料的归档和移交”“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做好农业普查资料部门间共享”等规定,从法制层面保障和促进农业普查数据的共治共享。在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中,一方面,将加大部门行政记录应用力度,提高普查工作质效;另一方面,将深化普查数据开发利用,打造农业普查数据“一张图”,促进普查成果的广泛应用和共享。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农村发展研究所原所长 魏后凯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农业普查是全面了解“三农”发展变化情况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党和政府科学指导“三农”工作的基本环节。自1996年以来,我国先后开展了三次全国农业普查,获得了大量“三农”基础数据,每次普查都摸清了当时的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为科学制定“三农”政策、推动农业农村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2026年将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这次普查是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新征程上的首次“三农”领域国情国力调查,对于科学制定“三农”政策、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农业强国具有重要意义。在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即将全面开展之际,对《全国农业普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修订,将为高质量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更好服务农业强国建设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一、强化普查组织实施原则,有力保障普查顺利开展

  农业普查涉及范围广、调查对象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为了科学有效组织实施全国农业普查,新修订的《条例》明确规定“农业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其中,“全国统一领导”是组织实施好农业普查的根本保证。只有全国统一领导,才能确保普查统一标准、统一步伐、统一要求。《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设立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具体负责农业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部门分工协作”是组织实施好农业普查的必然要求。农业普查涉及多行业、多部门,难以由某一个部门独立完成。《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普查办公室开展农业普查工作。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地方分级负责”是组织实施好农业普查的基本形式。农业普查点多、线长、面广,必须层层压实地方各级政府责任,分级组织实施,确保普查工作落实落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各方共同参与”是本次条例修订新增内容,是组织实施好农业普查的重要举措。做好农业普查工作,需要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特别是要选聘好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主要由较高文化水平的乡村干部、村民小组长和其他当地居民担任。

  二、与时俱进优化普查内容,更好服务农业强国建设

  党的十九大作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重大决策部署,明确提出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党的二十大又明确提出“加快建设农业强国”,将其纳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体系中。随着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我国“三农”工作的重心历史性地转移到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上来,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成为新时代新征程“三农”工作的总抓手,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成为统领“三农”工作的战略总纲。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乡村全面振兴规划(20242027年)》,提出以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致贫为底线,以提升乡村产业发展水平、提升乡村建设水平、提升乡村治理水平为重点,扎实推进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五个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制定印发《加快建设农业强国规划(20242035年)》,提出加快建设供给保障强、科技装备强、经营体系强、产业韧性强、竞争能力强的农业强国。这些战略规划全面阐述了“三农”工作的目标思路、总体要求和重点任务,为做好农业普查工作提供了方向和遵循。

  顺应我国“三农”工作的新形势新发展新情况,《条例》针对普查内容等条款进行了较大修订。一是将第十二条普查内容中的“农村基础设施、农村社会服务、农民生活,以及乡镇、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环境等情况”修改为“农村居民生活、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等情况”,更好反映了当前我国“三农”发展实际情况。二是将第十一条普查行业范围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修改为“农林牧渔辅助性活动”,更好体现了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状况。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在摸清“三农”家底的基础上,还将重点调查粮食和大食物生产、农业新质生产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等情况,客观反映农业发展新情况、乡村建设新面貌、农民生活新变化、农村改革新成效,刻画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将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提供更加优质的信息支撑。

  三、强化普查数据开发应用,充分发挥普查社会效益

  数据的价值在于应用。《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农业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我国农业、农村、农民的基本情况,为研究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并为农业生产经营者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一方面,随着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党和政府更加注重、更加依靠全面准确的数据研判“三农”形势,制定“三农”政策,合理安排“三农”工作,数据在加强和改善农业农村宏观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另一方面,近年来,我国数字乡村建设取得长足进步,农民数字化素养和乡村数字化治理水平显著提升。特别是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的蓬勃发展,市场化经营已成为农业生产经营的主导方式。越来越多的农业生产经营者依靠数据信息来适应市场变化、找准发展定位、安排生产活动,对全面、准确、及时、权威的数据需求迅速增长。

  农业普查数据作为最为翔实、最为全面、最为权威的“三农”领域数据,必须深入开发、广泛利用,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普查的社会效益。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完善了普查数据公布、资料管理和开发应用的相关规定,在第三十三条中增加了“普查办公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农业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在农业普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做好有关农业普查资料的归档和移交”“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做好农业普查资料部门间共享”等规定,从法制层面保障和促进农业普查数据的共治共享。在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中,一方面,将加大部门行政记录应用力度,提高普查工作质效;另一方面,将深化普查数据开发利用,打造农业普查数据“一张图”,促进普查成果的广泛应用和共享。